4.養蠶種種
先秦室內養蠶的風俗興起很早,《夏小正》即雲:“妾子始蠶,執養宮事”。商代甲骨卜辭中有“用三頭牛祭蠶神”的記載。《詩經·大雅·瞻卯》雲:“婦無公事,休其蠶織”。可見養蠶已成為婦女的主要勞作。
由於婦女主要從事養蠶,遂有“王後親蠶”的風俗,即每年育蠶季節開始之時,王後率領貴婦們舉行喂蠶的儀式。《春秋梁穀傳》桓公十四年雲:“王後親蠶,以共祭服。”
春秦養蠶工具已專門化,《禮記·月令》雲:“(季春之月)具典、植、裴、筐。”鄭玄注:“時所以養蠶器也。”曲,就是蠶箔,即用葦或竹編製的蠶具,《禮記·月令》鄭玄注雲:“曲,簿也。”“簿”即箔,當時北方謂薄為曲。《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司馬負李隱。植,就是用來一層層地懸掛蠶箔的四方形木架,《禮記·月令》鄭玄注:“植,也。”當時中原一帶謂為植《方言》第五:“、宋、魏、陳、楚、江、淮之間謂之植”,一大約可安10箔。裴,就是圓形的竹製蠶具,通“筥”,當時方曰筐,圓曰筥。毛傳:“方曰筐,圓曰筥”。筐,就是方形的竹製蠶具。
先秦養蠶業的發達,養蠶的風俗也多,主要有:
浴種,就是洗淨附著在蠶種上的娥尿,鱗毛等,《禮記·祭義》雲:“奉種浴於川。”催青,就是暖種,《詩經·豳風·七月》雲:“春日遲遲,采蘩祁祁”,毛傳:“蘩,白蒿,所以生蠶。”即把白蒿煮汁,浸沃蠶種,即可催青。喂蠶時忌喂濕葉,《禮記·祭義》雲:桑葉要“風戾以食之”。
四、山林田獵風俗
1.植物造林
先秦人工植權造林的風俗到周代時已有記載。《詩經·鄭風·將仲子》雲:“無無裏,我折我樹杞”;“無我牆,無折我樹桑”;“無我園,無折我樹檀”。可見當時人們在房前屋後和園圃中人工植樹之俗已很普遍了。
有的植造經濟林。《周禮·地官·載師》有“漆林之征”的記載,可見已有人工植造的漆樹林。《詩經·魏風·十畝之間》有“十畝之間兮,桑者閑閑兮”的記載;《孟子·梁惠王上》也有“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的記載,可見已有了人工植造的麵積達五畝、十畝的桑樹林。所以《詩經·幽風·七月》中生動地描寫了婦女到桑林中去采桑的情景:“春日載陽,有鳴倉庚。女執懿筐,遵彼微行,愛求柔桑。”足見人工植造經濟林已成風俗。因此管子提出對種植經濟林有經驗的人應給予獎賞的建議,其雲:“民之能樹……百果使之繁袞者,置之黃金一斤,直食八百……謹聽其言,而藏之官,使師旅之事無所與。”《管子》。
有的植造行道樹。《國語·周語中》中有“列樹以表道”的記載,足見在道路兩旁人工植造整齊的行道樹已成風俗。此俗影響到秦始皇修馳道時,“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前漢書·賈山傳》,大種行道樹。
有的植造防護林。《周禮·夏官·司險》中有“設國之五溝、五塗,而樹之林,以為阻固”的記載,足見人工植造防護林也已成風俗。
此外,在墳墓上人工植樹也已成風俗。春秋時,孔子死後,他的子孫和弟子在其墳周圍人工植樹而成今日著名的曲阜孔林。此俗此後曆代延綿。
2.養林護林
先秦的養林護林的俗規主要有:
禁濫伐。《孟子·梁惠王上》雲:“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強調不得隨意砍伐林木。《禮記·月令》中所記載的俗規是: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無伐桑拓”;孟夏之月“無伐大樹”;季夏之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斬伐”;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科之月“日短至,則伐木取竹箭”;季冬之月“乃命四監,收秩薪柴,以共郊廟及百祀之薪燎”。
為了執行禁山俗規,周代設“山虞”、“林衡”兩官職專管。據《周禮·地官·山虞》雲:“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後,而為之守禁。仲冬斬陽木,仲砟斬陰木。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會萬民斬材有期日,凡邦工人山林而搶材不禁,春秋之斬木不入禁。”據《周禮·地官·林衡》雲:“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為了執行這些禁濫伐的俗規還規定了“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的辦法。
禁竊木。《周禮·地官·山虞》雲:“凡竊木者有刑罰。”
禁燒山。為了防林火,《荀子·王製》雲“修火憲,養山林”,可見先秦曾製定過防火規定。
3.狩獵
先秦之時,因狩獵“皆於農隙以講事”《左傳》隱公五年,故俗稱“田”,《易經·恒》雲“田無禽”。王弼注:“田,獵也。”又俗稱“田獵”,或“田狩”,《詩經·齊風·還序》雲:“哀公好田獵,從禽獸而無厭。國人化之,遂成風俗。”《詩經·秦風·駟序》:“駟,美襄公也。始命,有田狩之事,圓囿之樂焉。”《公羊傳》桓公四年亦雲:“狩者何?田狩也。”因此,其時稱狩獵的用具為“田縣”《水經注·夏水》雲“魯昭公三年,鄭伯如楚,子產備田具,以田江南之夢”。稱獵狗為“田犬”,《禮記·少儀》雲“犬則執。守犬,田犬,則受擯者,既授乃問犬名。”孔穎達疏:“田犬,田獵所用也。”稱狩獵所獲為“田獲”,《易經·巽》雲:“田獲三品,有功也”孔穎達疏:“有功者,田獵有獲以喻行命有功也。”《左傳》定公九年亦雲:“陽虎歸寶玉、大弓”杜預注:“謂田器物以有獲,若麟為田獲,俘為戰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