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周禮·地官司徒二·市司》的記載:開市時,人們進入市場,胥手持鞭子和木棍 在市場的大門口監守,在市場的辦公處懸掛旌旗,宣告市中心交易開始,司市在辦公地點“思次”處理市場上的大事和重要爭執。市場上由胥師和肆長檢查和行列攤位,看貨物是否名實相符,平衡物價,胥師還要監察市場中以劣充好和出儲低劣貨物等欺騙行為,發現了就給以處罰,同時還要負責受理市場中的辦事和一般爭議。在市場上質人負責評定市場上貨物、奴隸、牛馬、兵器、珍奇物品的價格。買賣雙方要立契約,統一度量標準,並在市場上巡行隨時考核,遇到違反規定的就沒收他們的財物,給予處罰。若有糾紛,當事人為國都中的人10天內來投抗議為有郊,郊外人為20天,野外人為1個月,遠離國都的都市人為3個月,諸侯周國都的人為1年,過期不再受理。廛人負責征收市場上的布(房屋稅)、總布(貨物稅)、質布(契約稅)、罰布(罰款)、廛布(儲藏費)等,所得款項交給泉府。凡是屠宰牲畜的,收繳性畜的皮、角、筋、骨作稅金,上交玉府。凡是市場上的珍奇食物賣不出去的,由廛人負責收購送到膳府去。貢師負責本管轄地段各肆的日常事務,分辯貨物的種類並使之平衡,察看成交情況。如遇天災,禁止趁機抬市緊缺貨物的價格。凡是國家有物資出售,或要從市場上購進物品,就由賈師帶領自己的屬官肆長負責買賣之事。司暴負責公布市場的各項禁令,查禁爭鬥、吵鬧和使用暴力擾亂市場的人,出入市場互相侵犯的人,聚眾在市場遊手閑逛又吃又喝的人,如果警告還禁不信就予以拘捕,當眾杖擊。習稽負責巡察市場,促拿市場上的盜賊,並遊行示眾。凡是犯罪的,都由胥負責執行杖擊,收繳罰款。泉府負責用有市場上征收錢來賒購的。償還期俗規為:祭征而用的不得超過10天,為辦喪事而用的不得超過3個月。凡人們約定來到市場交易的,或有商務金錢上的爭執,或有分量尺寸上的爭執,或責罰有錯位者,都要在市中當眾就地解決。凡拾得貨物與六畜的;也在市中就地放置以供認領,如果3天以後還沒有人認領,就沒收充公。市場上沒有的貨物,要提價使它有;於民有利的貨物,要提價使它有;於民有害的貨物,要壓價使之杜絕;細巧奢侈的貨物,也要壓價使之減少。市場中的刑罰:小刑,書寫其犯禁罪狀懸掛於市門;中刑,在市街上遊行以示罰;大刑,加以鞭答;涉及刑律的移交司法官員去市理。如果國君到市場上來,那麼市場上受刑罰的人都可以赦免;如果夫人到市場上來,罰各種犯人出一頂帳幕;如果王或諸位的諸子到市場上來,罰各種犯法人出一塊苫頂的布;如果有采邑的命士以上的人到市場上來,罰各種犯法人出一頂傘蓋;如果他們的妻子到市場上來,罰各種犯人出一個圍子,同時免除侮辱性的征辦,以示恩惠。這真是一幅先秦市場交易風俗畫。
先秦之俗,市內有肆,《周禮·地官·司徒二·市司》雲:“以陳肆辯物而平市”。這就是說為了顧客貨比貨方便,同一類貨物陳列在一起,謂之一“肆”。每肆設有肆長一人,“各掌其肆之政命。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爾也,以平正之。斂其總布,掌其戎禁。”這種肆長由市司指派,具體掌管監督貨物的陳列 ,代替廛人征收貨物稅,並掌理肆中的戎禁。俗規每20肆設一辦公地點,俗稱“介次”,是胥師、賈師辦公的地方。每5肆設1司稽,每10肆設1司暴,分別維持肆內治安。
春秋戰國之時,“前朝後市”的格局依舊,《管子·撰度》雲:百乘之國,千乘之國、萬乘之國“中而立市”。市仍設官管理,除周仍稱“司市”外,魯國俗稱“賈正”《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宋、鄭、衛國俗稱“褚師”《左傳》昭公二年,六國俗稱“市掾”《史記·田單列傳》,楚國俗稱“市令”《史記·循吏列傳》。與此同時,各城邑也都普遍設固定的市了,《管子·乘馬》雲:“方六裏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都有市、無市則民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