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劃統治,內服外服
商王朝對武丁統治區域,明確地將其分為兩個部分,即內服與外服。內服是指商中心區域即商王統治的眾族邦及其居住地域;外服是指商中心區以外服從於商統治的區域。外服區域一般有若幹氏族共同體,它們有自己的居邑、武裝組織和職官係統。對於商族人來說,它們屬於“異姓”的範疇。
商朝外服邦族的數目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們隨著王朝勢力的盛衰對商時服時叛。商王朝為了密切與外服族邦的關係,商王一般會給予某些外服邦以侯、甸、男之類的封號。
作為商的臣屬,外服邦族要向商王提供貢納,包括各種土產物品、牲畜、占卜用的龜甲乃至人牲等,同時要在商王發動對敵對國征伐時,派軍隊隨同出征。商王則負有保護外服邦族的義務,並得隨時巡幸於這些邦族。商王朝這一做法,意在加強中央集權,同時又給予藩族很大的自主權,這在當時是穩固中央政權統治的有效辦法。
內服是商王直接統治的王朝中心地區,這個地區又稱作“王畿”,住著大大小小的邦族,隻不過它們與外服邦族的性質不同,主要由王的同姓或姻親構成。王室姻親與商王同姓氏族同被視為商王的親貴。所有這些以血緣姻親關係結為一體的內服邦族與商王朝之間的關係,自然比外服邦族親密。它們不存在時叛時服的問題,王朝也不必用武力維持對它們的統治,它們是維持王朝穩定的中堅。
王位改革,穩定政局
與夏朝相比,商朝國家機構有了很大發展,特別是武丁時期,商代有關政治製度日趨完善。這首先表現在王權的加強及王位繼承製度的改進上。
商代最高統治者稱王,其所包含的氏族首領的意味更加淡漠,而專製君主的意味則更加濃厚。
商王對臣民仍然實行“家天下”的統治,除了充當臣民的大家長外,他的家族,包括貴戚、妻、子及奴仆都被用來參加國家的管理。商王武丁妻妾、諸子執行商王委派給他們的各種國家事務,如主持祭祀、率兵征伐、組織向商王的貢納等等。
“臣”在商朝的身份隻不過是商王或貴族身邊的仆役,如曾在商王武丁手下擔任重要職務的伊尹說,他是小臣或罪奴出身。
商王的王位在商王家族內世代傳承,但它一開始並不是像人們在以後社會中經常見到的那種嫡長子繼承製,而是相當-部分大王的男性近親都擁有繼承王位的權力。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根源於那時的家族製度。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時間的推移,小家庭的利益總要放在大家族的利益之上,“兄弟之親不如父子之親”這一父係製度的原則,不可避免地要在王位繼承製度中表現出來。但首先產生的一個問題便是:“特如傳弟既盡之後,則嗣立者當為兄之子歟,弟之子歟?”按照傳統,當然是兄之子;按父子之親,則最後一位繼位的弟弟當然願傳給自己的兒子。這個矛盾勢必引起商代統治者在王位繼承問題上的爭議。經過一段時間兩種勢力的反複較量以後,也經過商人對王朝勢力盛衰的經驗教訓的總結,最終,由父子相繼製完全取代了過去的兄終弟及製。
商時的父子相繼製尚不等於嚴格的嫡長子繼承製。盡管如此,商朝統治者進行的王位繼承製度的改革,對王權的穩固和商朝社會的穩定起到了促進作用。而社會穩固,經濟、科技等發展必然加快。所以,王位繼承問題的解決是商走向崛起和繁榮的重要基礎。
協同勞作,發展生產
農業是商朝社會主要的生產部門,不僅關乎到民眾的生計,也影響到統治者政權的穩定。因此,幾代商王特別是武丁表現出對農業的高度關心。武丁時,朝廷設有專門管理農業的官吏,如小耤臣、小刈臣、小眾人臣之類,凡此,皆表現農業在商代社會中的重要地位。
商朝武丁時農作物的種類主要有黍、稷、麥等。黍即今日北方所稱的黍子,去皮為黃米,性粘,為當時上等糧食作物,主要為上層統治者所享用。其用途不僅用作主食,還用作釀酒。統治者貢獻給祖先神靈的也是黍。可見黍的種植最受商王重視。稷即粟,今稱穀子,去皮為小米,為北方最普遍種植的一種糧食作物,也是當時廣大平民經常食用的主食。這種由我國最先培育出來的糧食作物,由於適應於黃河流域的氣候與地理環境,大概在種植麵積上占據了各種糧食作物的首位。比較起來,商時麥子尚未成為主要種植的糧食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