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儒術安邦:西漢崛起與中興(1)(2 / 3)

漢武帝還進一步整頓吏治,辦法一是製定各種法律條文,約束官吏;二是任用酷吏嚴格執行這些法律條文,懲辦違法官吏,當時出色的酷吏除張湯和趙禹之外,還有周陽由、義縱、王溫舒、尹齊、臧宣、杜周等人。公元前120年,漢武帝開挖昆明池,參加勞動的盡是被貶謫的官吏,至少有10萬左右,可見當時犯法的官吏之多,整飭之嚴。

此外,漢武帝還在兵製和法製方麵加強了中央集權,如在中央常備軍中增設八校尉,隸屬北軍;增設期門軍、羽林軍,隸屬南軍,又增設水軍等軍種。這樣使中央集權有了更加堅強的支柱,同時也加強了對外作戰和對內鎮壓的力量。

輕賦薄役,重農抑商

漢初,為了促進生產,調動農民積極性,漢高祖劉邦采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詔令:諸侯子弟回到老家的免除徭役六年;軍吏士卒爵位在六級以下的,免除本人和全家的徭役。於公元前199年,又下令吏卒從軍到達平城以及守衛城邑的,都免除終身徭役。為了加快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還采取了抑商政策。對大中商人和高利貸者,從身份上和經濟上加以抑製和約束。

文帝劉恒和景帝劉啟時,繼續執行與民生息的政策,同時注入了新的內容,使這一政策更為切合實際,更為寬鬆些。在文、景的統治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整個社會和國家都比較富裕了。

至漢武帝繼位,西漢經濟又出現緊張的局麵:匈奴渾邪王招降時,漢朝賞賜給他大量財物;山東發生水災時,郡國倉庫的錢糧用光了,隻得把72.5萬關東貧民遷到西北和東南,這一舉動又用去大量錢物,使縣庫大空。為解決財政困難,漢武帝在重農抑商的原則下進行了一次經濟改革:

第一,漢初,允許郡國私自鑄錢,文帝時“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於是“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不足以禁矣”。這一方麵造成幣製混亂,物價上漲,錢幣貶值,阻礙了商品流通。另一方麵也使一些貴族官僚、富商大賈操縱造幣之權,富埒天子,威脅中央。公元前113年,漢武帝下令禁止郡國鑄錢,銷毀各地私鑄的錢幣,在全國成立專門的鑄幣機構。由水衡都尉的屬官鍾官、辨銅、技巧三官負責鑄造五銖錢,鍾官負責鑄造,辨銅負責審查銅的質量、成色等。新鑄的錢稱五銖錢(也稱上林錢或三官錢),重如其文,錢的質量很高,便於流通,自武帝中葉以後到隋朝止的六七百年間,五銖錢成為曆代封建王朝統一使用的標準貨幣。

第二,由國家統一經營鹽、鐵。這是漢武帝從經濟上向地方豪強爭奪財力的一場鬥爭。漢初,鹽、鐵由私人經營,國家收稅,特別是漢文帝時,富商大賈、豪強大族往往占有山海,他們使用成百上千的人在山區海濱或采礦冶鐵,或煮海製鹽,壟斷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冶鐵製鹽業,這不僅影響中央的財政收入,也助長了分裂割據勢力,不利於社會安定。漢武帝為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打擊富商大賈的勢力,采納大商人孔僅和東郭鹹陽的建議,於公元前118年下令禁止民間從事鹽、鐵業。把冶鐵、煮鹽、釀酒等重要工商部門收歸中央,由國家壟斷經營,在全國設置鹽、鐵專賣署,任命當地的大鹽商為鹽官或鐵官,管理煮鹽、製造鐵器和買賣鹽、鐵等事務。不產鐵的地方設小鐵官,以熔化廢鐵作農具或用具。當時所設的鹽官共有37處,鐵官49處,鹽鐵官營,加強了中央對經濟的管理權,削弱了地方割據勢力,也大大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第三,為對付投機商人的囤積居奇活動,改善政府征收各地貢品的方法,漢武帝采納桑弘羊的建議,於公元前110年推行均輸、平準的新法,由國家統一調劑全國的運輸和物價。均輸,即調劑運輸,由大農令統一在各郡國設均輸官,負責將各地的貢品就近轉運販賣,再買當地特產轉賣。平準,即平衡物價,由大農令置平準官於京師,總管全國均輸官運到京師的物資財貨,除去皇帝貴戚所用外,作為官家資本經營官營商業,國家掌握了大批物資,可調劑有無,平衡物價,防止富商大賈從中漁利。這一政策,既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又可使百姓免受富商大賈的盤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