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設置“二府”,分割宰相兵權。二府,指宰相府之外,又有一個樞密院,形成宰相府和樞密院兩府牽製局麵。在五代時期,樞密院的權力都在宰相之上,是宰相之外複有宰相。宋太祖時,將樞密院權力改為執掌調兵大權,凡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等政令,都由樞密使主持,和宰相對峙。太祖設製,每逢入朝奏事,兩府錯開,互不相見,各說各的。這樣就使皇帝能在雙方的奏情中對比分析,掌握實情。從此,分割了宰相的兵權。
三是設置“計相”,分割宰相的財權。舊製時,宰相統轄軍、政、財權。宋太祖時,設三司使,奪其財權。三司原屬舊製官職,負責鹽鐵、度支、戶部,平衡全國的財政收支。太祖有意提高三司的地位,號稱“計省”。由三司主持三司政務,使其地位僅次於宰相,人稱“計相”。這樣就剝奪了宰相的財權。
另外,宋太祖還采取“官職分離”、“名實不一”的方法,幹擾相權,使宰相無法行使統率百官的權力。如侍郎和給事中,並不負責本省的政務。司諫官如果沒有皇帝的特旨,也不能過問諫諍之事。連中央政府的三省主官,也隻有奉旨才能行使本部的範圍之權。即所謂“官無定員,員無專職”,至於仆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而不知其職者,更是常有的事。在這一製度下,“官”、“職”和“差遣”是有明確區分的。“官”,是品位的一種名稱,並無實際的權力,如中書令、尚書令,官位很高,但無權參與朝政。“職”,是具有某種權力的標記,某一職位,具有什麼樣的權力,但並無固定人員,無論你是什麼“官”,隻要讓你擔任此“職”,便具有此“職”的權力。“差遣”,指受到指派,某人可以行使何種職權,這就是具有了實際權力,可以“治內外之事”。如中書令、侍中都是“官”,隻有帶有上級的“差遣令”,方能擔任宰相或行使其他實際權力。“差遣”的變動性很大,一個官員要隨時聽從“差遣”,接受新職。宋太祖就是通過這樣的手段,來削弱宰相的權力的。
宋太祖逐步改由文臣代替軍人執掌一州行政。文臣代替武將執掌一州政務,宋太祖也並不是很放心。因此,他任命的知州,前麵往往加上“權知”二字,以使他們明白“名若不正,任若不久”,以扼製他們專權的野心和地方勢力的抬頭。與此同時,在“知州”之外,另增置“通判”一職,這是趙匡胤在經過精心考慮後采取的一個重要措施,是他在削弱相權時采用的手段在地方政權中的繼續應用。通判一職在本州中地位相當高,權力也很大,有權過問州中的一切政務,並可同知州分庭抗禮,宋太祖又下令,沒有知州與通判聯名簽署的政令,不能實行,這就使二者互相牽製,聽命於中央。
縣級機構,五代時期多由軍人把持。雖然軍人任縣令的不多,但由於節度使委派“鎮將”,這些“鎮將”往往幹涉地方政務,縣令任免官吏,也往往要征求他們的意見。他們每年利用征集軍糧名義,在一縣之中橫征暴斂。“鎮將”們利用掌管盜賊、鬥毆之權,肆意欺壓百姓,以至形成了“事權旁落,縣官失職”的局麵。為了扭轉這種局麵,宋太祖令吏部選派強幹官吏,分到各縣擔任縣令,抑製地方軍人的跋扈勢力。同時又在每縣設置“縣尉”一職,專門負責一縣之內盜賊、鬥毆等事宜,“鎮將”不得再行插手。從此,縣令才真正成為一縣之長,總管縣境的民政,平決獄訟、催收租稅、勸課農桑。軍人幹預地方政務的現象得到有效的控製。北宋出現了“天下之權悉歸朝廷”,“四方萬裏之遙,奉遵京師”的新型中央與地方關係。
減輕徭役,獎勵農耕
北宋建國之初,由於戰爭需要,曾大力征役民夫,使得百姓負擔很重。當政局逐漸穩定之後,北宋即實行了寬減徭役的政策,以便農民休養生息,發展生產。
宋太祖時期,明令免除各道州府征用平民充當急遞鋪遞夫的勞役,改用軍卒擔任。第二年,又免除征民搬運戍軍衣物的勞役。若州縣不遵令行,百姓可以檢舉。宋太祖減輕徭役,主要是指那些官吏可以從中私取其利的勞役,還有些是兵役,如他一再減少各縣的弓手名額。政府征用的勞役,主要是用來發展生產,特別是修河。宋太祖自己說:“朕即位以來,平常沒有別的差役,隻有春初修河征用勞役,那也是為民防患。”在平息藩鎮、統一南方的戰爭中,宋太祖每攻下一個地方,除收編一部分精兵外,其餘軍士一律遣散返鄉,派人幫他們修蓋房屋,發給耕牛、種子、糧食,鼓勵他們積極生產、認真耕作。這樣,大批的人力從繁重的徭役中解放出來,進行農業生產,對於宋初社會經濟的恢複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