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棄牧從耕:元朝崛起與中興(2)(1 / 3)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當忽必烈繼位之後,便開始了大規模的削藩運動,對於宗藩諸王的打擊首先是從名分上開始的。忽必烈之前,蒙古汗國諸王印章混雜不一,有的持金印,有的則和大汗一樣用“玉寶”。公元1261年,忽必烈下令把個別宗王的“玉寶”改為金印。不久,又製禦用玉璽“十紐”,以示君臣尊卑等差,並陸續分授諸王印章六等36位,其物料、分寸、金銀成色、印紐形狀各因諸王等級而異。在新印製中,凡獲印章王號者,稱“大大王”,未獲者,稱“小大王”。“大大王”享有係帶祗侯扈從的禮遇。通常每一支宗王支係,忽必烈隻封“大大王”一人,作為該位下的統轄者和元廷的代理人。六等宗王又分“一字王”、“二字王”,持一等金印獸紐者王號為漢文一字,故稱“一字王”,其他王等印章,王號為漢文二字,故名“二字王”。無論“大大王”,還是“一字王”,其封授均依親親宗法原則及諸王對元廷的忠誠為轉移。凡效忠忽必烈、在擁立征伐中功勳卓著者,即可授上等爵;反之,擁兵叛亂者一律奪印削爵。後來,又形成了“非親王不得加一字之封”的定製。通過收玉寶,改金印,論封功賜爵印、尊寵嫡係等辦法,忽必烈就打破了黃金家族平均共權的舊俗,建立了一個大汗至上的宗室金字塔式的秩序。昔日宗王與忽必烈名分不明的現象不複存在了。

在從名分等級上抑壓宗藩諸王的同時,忽必烈采取了更為嚴厲的措施削奪藩權,且其矛頭直接指向了宗藩割據的主要堡壘——草原領地。首先進行的是對領地行政權的分割。公元1264年初,忽必烈統一設置諸王位下王府、諸邑提舉司、總管府等,負責管理領地事宜和部民,其長官工傅、斷事官、都總管、總管等均由朝廷驗戶頒印,統一受中書省管轄,有的還須按元廷規定在投下遷轉。這樣,諸王領地官署就在任命、品秩等秩序上與元廷發生了一定的統屬關係。公元1270年,忽必烈設置了吉利吉思等五部斷事官,更是直接代表元廷直轄阿裏不哥後王的領地。

在軍隊方麵,忽必烈則通過定軍籍、建都府、解重兵等措施,削奪了諸王草原領地的軍權。公元1262年,為換取宗藩的支持,忽必烈曾允許諸王領有留居草原領地的蒙古軍戶。元政權穩固之後,忽必烈對諸王位下軍戶的政策遂轉強硬。公元1271年規定:對領地上的蒙古軍戶,樞密院有權收係編入軍籍。自公元1284年始,忽必烈又相繼創建了山東、河北等蒙古軍都萬戶府及蒙古軍奧魯。統一編製全國蒙古軍隊,由諸王部民簽起的蒙古軍及諸王任命的奧魯官也被編製其中,從而形成了原漠北千戶組織之外的蒙古軍體係,並以掌管蒙古軍的征進及調遣等事務節製在編的諸王投下蒙古軍。乃顏叛亂平定之後,忽必烈又借機強行肢解了東道諸王近10萬重兵。漸漸地,諸王已無力構成對中央政權的軍事威脅。

浴馬圖(局部)

蒙古族是馬上民族,圖為趙孟兆頁所作的《浴馬圖)。

削奪領地司法權也是忽必烈削藩的一個重要內容。公元1261年,元廷禁止諸王私自斷決民間獄案,杜絕諸王濫刑擾民。領地內的重要案件監察官需介入審理,即使是諸王位下的人命案往往也由元廷裁定,這樣,諸王領地的司法權也不複獨立存在了。在削奪宗藩領地的行政權、軍權及司法權的同時,忽必烈又從稅收、領民關係、食邑官任命等方麵,削奪諸王在食邑的實力基礎。公元1264年初,元廷將數額增加一倍的五戶絲改由路總管征集,後五戶絲戶的倉銀逐步收歸朝廷。這就意味著元廷對食邑戶實際上取得了五戶2斤絲以外的絕大部分賦稅權益。忽必烈還禁止諸王檢括食邑戶口,諸王食邑戶須與其他編民一樣承擔各種負擔,從而使邑戶與諸王的隸屬關係大大鬆弛,而諸王食邑戶的國家編戶的因素居多了。食邑官任命的歸屬同樣反映了諸王在領地內權力的大小。公元1264年,元廷曾一度廢除食邑達魯花赤。次年,元廷與諸王達成妥協:食邑達魯花赤由諸王舉薦,中央任命;達魯花赤以下則以流官擔任,並在分地內遷轉,從而部分地防止了投下官久居其職,結黨營私。

元世祖時期實行的一係列削藩措施,加之在削藩過程中借平叛之機先後肢解了幾個勢力雄厚的諸王領地,逐漸使諸王食邑特權僅限於享用五戶絲和薦舉達魯花赤等方麵,大大地減輕了對中央集權的威脅。

馭臣有術,器重漢將

蒙古民族在崛起之前一直臣服於女真族的金政權,世世納貢,倍受欺壓。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鐵木真統一蒙古各部落、被推為成吉思汗後的第四年方告結束。因此,蒙古民族對其他民族,特別是對女真族抱有強烈的憎恨和敵對心理。忽必烈以前的蒙古可汗,對異族的將領從來沒有給予過充分的信任,也沒有更多得到過異族將領的支持,不過,他們憑借強大的軍事力量,仍然征服了歐、亞兩洲的許多民族和部落。當他們把進攻矛頭指向南宋王朝時,情況就大不相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