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2 / 3)

在現代商業流通體製中,代理商已成為一種重要的商業經營類型。

以美國為例,其全社會商品批發總額中有80%以上是通過代理製的經紀商進行的。代理商與一般批發商有類似之處,即它們也常專注於某類商品或對某類顧客群開展業務活動,並且主要不是直接與消費者接觸。正因為如此,人們將代理商歸入批發商業主體範疇。

(二)代理商的特征

1代理商具有法人的地位,是獨立經營的商業組織,與製造商有長期固定的關係。代理商與製造商是平等互惠的貿易夥伴關係,而不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更不存在隸屬關係。代理商與製造商之間聯係的紐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或契約。所以,它們之間關係隻是法律意義上的契約關係。如果一方為了一時的利益,隨意中斷代理關係是不允許的,更是不受歡迎的。因此,在製造商與代理商之間保持長期固定關係,以良好的商業信譽保持業務往來是非常必要的。

2代理商開展業務隻是在被代理人委托下進行的,因此,它不是獨立的經銷商。

3代理商所從事的業務總是在一定的處所或一定的區域範圍內進行,即代理商的權利有一定的空間範圍。

4代理商在指定的銷售區域內隻能銷售其代理的商品,而不能再銷售其他有競爭性的商品。

例如,經營洗衣粉的代理商不能再經營肥皂等。但是,代理商仍可自由經營或再代理與其代理的製造商沒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相關商品。

5代理商也是一種居間性質的商業,是居間商的一種。它具有居間商的共同特征,即自身不擁有商品所有權。所以,代理商對它所代理銷售或采購的商品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代理商隻是作為製造商的代理人執行業務,不能對所代理銷售或采購的商品進行業務之外的活動,例如加工、包裝、儲存、拆散、分裝等等。不過,實際業務活動中,代理商還是可以以寄售方式儲存小批量商品的。

6代理商的主要職責是促成交易,而不是去簽訂交易協議,完成商品交割。(有約定的除外)

7代理商必須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商品定價。一般而言,製造商為了開拓新市場,保有現有市場,提高商品競爭力,對其商品有個科學的又較合理的定價--對其商品定一個最高銷售價,或按最高銷售價定一個指導價的情況並不多見。因此,對代理商而言,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定價是代理製的一項重要原則。所以,代理商不能隨行就市或任意浮動價格,這也是代理商之大忌。

8代理商按銷售額或采購額的固定百分比提取擁金。一般情況下,代理商不用承擔市場風險,其條件是必須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定價,而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則要自理。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製造商想在該區域打開商品銷路,委托代理商進行一些商品促銷活動,如作廣告宣傳等。這部分費用一般要製造商受理。

(三)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

代理,它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以及兩個合同即委托合同和買賣合同。因此,必須明確其法律規定。

1國外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

(1)大陸法係國家的代理規定一般見諸於民法典。商業代理製則由商法典或單獨的成文法規定。大陸法係將代理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簽訂合同,其效力直接溯及本人。代理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責任,也不享受權利。間接代理亦稱為“行紀”。間接代理人亦稱為“行紀人”。行紀人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合同中的義務,享受合同中的權利。本人(委托人)不是該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他對第三人不承擔責任。除非行紀人將合同轉讓給本人即委托人。

(2)英美法中將代理分為被披露本人的代理與未被披露本人的代理,亦稱為“隱名代理”。

①披露本人的代理。代理人同第三人簽訂合同時,表明了代理關係的存在,說明他是以代理身份行為的。不管他是否指出了本人的姓名,他所簽訂的合同都被認為是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本人應對合同負責。代理人在簽訂合同以後,就退居合同之外。他既不從合同中取得利益,也不對合同承擔義務。但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字在簽字蠟封的合同上簽了字,或在彙票上簽了字,他就應對該合同或該彙票負責。

②隱名代理,即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如果代理人根據本人授權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未披露有代理關係存在,代理人應對合同承擔責任。但是,本人仍有權介入合同並向第三人行使請求權或在必要時對第三人起訴。如果本人行使了介入權,本人則對第三人承擔義務。同時,如果第三人發現了本人,就享有選擇權,但第三人一旦選定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擔義務之後,就不能改變主意向他們當中的另一人起訴。

在國際上除了上述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中對代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之外,在1983年2月15日召開的,有99個國家參加的,由聯合國發起的日內瓦外交會議,通過了《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的最後文件。但是該公約至今尚未生效,因此不予置評。

2中國有關代理製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民法通則》僅對直接代理作出了規定,即“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內,以被代理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以對外貿易企業為例,我國的外貿代理製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代理不同。我國從事對外貿易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經過對外經濟貿易部許可,才能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外貿經營者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外商簽訂貿易合同。因此,我國的外貿代理與外國的間接代理或行紀關係類同。然而,我國尚無行紀和間接代理的規定。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對外貿代理的法律關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第二章第13條規定:“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國內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範圍內代辦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接受委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托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關的經營信息。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這條法律規定,表明了下述四個方麵意思:①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個人不得直接從事對外貿易活動。

②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個人,可以在國內或境內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範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委托是自願的,無需委托指定的貿易公司。被委托人必須在其經營範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③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委托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托進口或者委托出口商品的名稱、範圍、內容、價格幅度、支付方式、貨幣種類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條件;委托方對受托方的授權範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該承擔的費用;委托手續費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分享規定;爭議的解決;委托合同的期限;其他。④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由委托合同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下述內容;委托人的權利義務。依法辦理商品進出口報批手續;向受托人詳細說明委托進口或出口商品情況;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參加對外談判,但不得自行對外承諾;按委托合同及時付款或交貨;按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支付手續費等等。

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根據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合同並及時將合同副本送交委托人;在執行委托合同時,委托人有義務保證進出口合同條款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並符合國際慣例和能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應向委托人提供委托商品的國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關經營信息,及時報告對外開展業務進度和履行受托人義務的情況,並辦理進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種手續。

為什麼現在盛行代理商

在當代,代理商這種經營類型盛行是有深刻原因的。

1這是由市場環境和產品本身特點所決定的。經濟的發展避免不了發生波動,當經濟發展處於停滯或出現買方市場時,生產廠家往往希望以最經濟的方法和最短的渠道將其產品推到市場,以減少產品積壓,加速資金周轉;而代理製的推行以其利潤分配合理和促進銷售之長處,受到人們的注意。同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代理商以其專業化水平高,有促銷優勢,銷售規模大,高效低成本而受到青睞。

在當代,科學技術進一步發展,新產品層出不窮。一些新產品要投放市場,開始由於批量小,價格一般較高,知名度低,消費者不熟悉,往往需要通過大代理商的總代理,促進銷售。有些產品生產廠家要開拓新市場,但由於不熟悉市場環境,也需要采用代理製,尋找代理商。某些產品組合性強,配套多,隻有精選代理商才能銷售。有些產品技術性強,需要安裝、維修、保養或售後服務,在市場分散時也離不開專營的獨家代理商。一些低值工業日用品,由於市場地理位置十分分散,訂購量小,單位價值低,也往往需要代理商銷售。

2這符合製造商和中間商的需要,對二者都有益處。

(1)製造商使用代理商有如下益處:①代理商熟悉當地市場環境,與潛在顧客有著良好的關係;②代理商一般擁有一定的網點設施或銷售渠道,能滿足那些銷量不算大,如自設銷售網點人員,在費用上不經濟的生產廠家的需要;③代理商按銷售額的固定百分比,公平合理地提取傭金,能鎖定銷售費用;④代理商能在一定地區內有其銷售優勢,有豐富的產品知識,能通過提供成套產品吸引顧客。

(2)中間商采用代理製也有益處。作為中間商,它需要執行許多職能。

以批發商為例,它要執行收購、分類配套、分裝、包裝、分等、運輸、儲存、銷售、財務、融資、信息、承擔風險等職能。當其考慮自己利益,權衡利弊時,不能或不願執行其某項職能,特別是承擔風險的職能時,願意把精力和財力、物力集中到其中某項職能時,如購買、銷售,這時作為批發商願意選擇代理製。

3這是由代理製具有其獨特的功能所決定的。代理製有如下功能:

(1)開發新市場的功能。當代,產品的銷售範圍已無區界與國界。製造商都想擴大其產品銷售範圍,開發新市場。

在開發新市場時,它麵臨的問題,通常是對當地市場情況不熟悉,無法確知產品在當地銷售前景,同時在當地若建立新的銷售網點,則費用高、風險大。作為中間商而言,對製造商的產品在當地市場前景也是一個未知數,也不願收購,即不願冒占壓庫存的風險,更情願選擇代理製,作代理商。

(2)避免和減小商業風險損失的功能。風險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客觀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