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企業會計準則總論(1)(3 / 3)

現行會計核算製度在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方麵有悖於會計原則,造成資產不實,虛盈實虧,也是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之一。1993年以來的會計核算製度改革,雖然在會計要素方麵進行了一些改革,但是並不徹底,在某些方麵還保留有計劃經濟體製的痕跡。無論是會計告要素的定義,還是會計核算製度方麵,都較多地站在國家的角度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沒有完全按照會計要素的性質、內涵加以準確地定義並進行相應地規範。

例如,199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這一定義,忽略了作為企業資產應當具備的最基本性質,即“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按照這一定義,在實務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是:無論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資源能否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隻要其實物形態存在,均作為企業的資產,從而造成實際工作中已經損失了的資源仍反映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例如,技術上已經被淘汰的機器設備,殘次、陳舊、冷背的存貨,它們已經不能繼續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因符合資產的定義,並且在實物形態上仍然存在,因此,其價值仍然反映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造成企業虛增資產、虛增利潤,對外提供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也失去真實性。為此,2000年4月27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資產重新定義為:“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它具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資產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第二,資產都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但也是企業所控製的;第三,資產都是企業在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中獲得的。按照這一定義,在技術上已經被淘汰的機器設備,殘次、陳舊、冷背的存貨,雖然實物形態仍然存在,但它實際上已經不能再用於產品生產,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以,不應在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確認為資產。

再如,199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將收入定義為:“收入是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營業收入,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同時規定了收入確認的原則:“企業應當合理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並將已實現的收入按時入賬。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長期工程(包括勞務)合同,一般應當根據完成進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確認營業收入”。這一定義及收人確認原則,著眼於發出商品、提供勞務,並收取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權利,以此來判斷收入是否已經實現。這主要從形式上進行判斷,沒有考慮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真正轉移,這一確認標準不能涵蓋所有與收人有關的業務中對收入的確認,導致有些企業虛擬收入、提前或推後確認收入等。為此,1998年6月2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收人》將收入重新定義為:“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它具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收入是在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的,而不是在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的;第二,收人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也可能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第三,收入將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第四,收入隻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這一定義及收入確認原則,著眼於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對售出的商品不再實施控製、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等,以此來判斷收入是否可以確認,更注重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

總之,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體製的變化,會計法規體係的健全,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使得會計信息越來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以及政府部門在改善經營管理、評價財務狀況、考核經營業績、做出投資決策、加強宏觀調控等方麵都注重運用會計信息,從而引起社會對會計信息在時效、範圍、質量等方麵的需求大大增加。與此相適應,規範會計信息生成、披露的標準必須作相應調整。對這些內容,都需要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以規範會計行為,適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要求。所以,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和發展,需要不斷完善會計法律製度,尤其需要不斷完善作為我國會計工作根本大法、會計法規母法《會計法》的配套法規之一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保證會計工作緊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