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麵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第四十一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製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製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