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的勞保醫療製度
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件》,確立了我國的勞保醫療製度。我國的勞動保險製度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給予物質幫助的製度,它保證勞動者在不能勞動時本人及其供養的直係親屬獲得基本生活需要,勞保醫療是我國勞動保險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護工人和職員身體健康而實施的一種福利製度。
勞保醫療經費與公費醫療經費的直接來源不同。實行勞保醫療製度的單位,是以產品或勞動收入為國家提供稅金的企業單位,勞保醫療經費的直接來源是本企業的純收入。國家規定勞保醫療經費屬職工福利基金,它是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國家規定的比率在生產成本項下列支。
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經費來源雖不相同,但是使用原則基本相同,國家同樣規定醫療經費專款專用,單位統一使用,不能把勞保醫療經費發給個人支配,也不由個人自行購藥等。1949年以來,勞保醫療製度的實施,對解除廣大職工的疾苦、保護勞動者的健康起了重大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的勞保醫療製度也存在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改善與完善。
三、我國農村集體經濟醫療保健製度農村合作醫療是繼我國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之後形成的又一種醫療保健製度。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和有些抗民主根據地曾經舉辦由群眾集股的醫療合作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隨著農村合作化運動的發展,1955年河南省正陽縣王莊鄉團結社首先辦起了合作醫療。
1960年2月,黨中央對合作醫療予以肯定,指出在目前情況下以實行人民公社社員集體保健醫療製度為宜,即各地所說的“保健費”辦法或“合作醫療”。1979年12月,衛生部、農業部、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全國合作供銷總社頒布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
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群眾依靠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力量,在自願互利、互助互濟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一種社會主義集體醫療福利製度。合作醫療采取的具體形式不同,但均包括下列三項內容:其一,合作醫療站的財產是集體財產;其二,醫生和衛生人員的勞動報酬由集體經濟支付;其三,治療費由農民個人和集體公益金負擔,負擔比例由集體經濟的發展狀況而定。
合作醫療雖然是社會主義的集體醫療福利製度,但是它隻是這種福利製度的一種形式,而不是唯一的形式。合作醫療是一定的曆史條件下產生的,存在某些方麵的優點,它能夠因地製宜地發揮農村衛生防疫、婦幼保健、計劃生育等各項工作的開展,它為農民創造了就近看病吃藥的條件.保障了農民的身體健康,促進了農業發展。
同時,實踐也證明,合作醫療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由於合作醫療經濟力量薄弱,因而隻能對農民的常見病、多生病給予一定的經濟照顧,可是一旦患有疑難病症,醫藥費用則將對其本人及家庭造成重大威脅;再就是合作醫療免費項目過多,無形中鼓勵農民爭相使用合作醫療基金,使有限的合作醫療基金不能真正地恰到好處,更加上受不正之風影響,合作醫療基金沒有充分貫徹民主的原則,少數人以權謀私,多數群眾沒有得到實惠,從而使一些地區的合作醫療名存實亡。
目前,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重建合作醫療的措施,可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1.盡快製定和實施農村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2.建立統分結合的雙向管理體製;
3.建立具有自身發展活力的運行機製;
4.建立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入的籌資機製。
5.加快農村衛生基礎建設步伐。
6.重點解決老、少、邊、窮地區的缺醫少藥問題。
四、我國的醫療保險製度
醫療保險製度是由部分居民通過某種方式和途徑籌集資金,以解決集資者本人或其瞻養者的醫療費用的一種措施和製度。1994年,醫療保險改革試點在全國鋪開,被定為國家醫療保險試點的江蘇鎮江、江西九江兩市,已製定試點方案,並卓有成效,全國95%以上的省市確定了醫療保險改革試驗地。
馬克思指出“必須從社會總產品中扣除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保險是一種社會上的後備基金的組織形式,參加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付一定的保險費用,由保險公司組成保險基金,以補償參加者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它獨立於國家的後備,又是國家後備的一個補充。
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幫助居民解決健康和疾病問題的重要措施,其基本特性是保險經費過程中的非盈利性和分配過程中的福利性,應當在現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製定配套的政策法規,為向新型的社會醫療保障製度過渡創造條件。
醫療保障對象大體分為四個類型,即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公有製企事業單位職工、外資企事業單位和私營企業及個體勞動者。農民提倡參加合作醫療,逐步向基本醫療保險過渡。
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可以采取“國家資助、企業多拿、個人少付”三結合的方法。國家資助表現在三個方麵:①醫療保險機構按事業單位管理,免繳稅利,向銀行貸款時可給予優惠的利息待遇。②企業可以在納稅前形成醫療保險基金;③國家預算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向醫療保險機構提供補貼,委托代辦有關的保險業務。“企業多拿”,就是企業參照工資基金或福利情況按一定比例選擇不同保障水平,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個人少付”,就是勞動者按經濟承擔能力和自己所在單位的投保水平,選擇適當標準投保。三結合的方法體現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一致性。
從我國目前的經濟條件出發,醫療保險製度不能隻靠一種模式,一種辦法,更不能一刀切。不同所有製形式,不同的用工製度應區別對待,采用不同的健康保險辦法。不同的企業也可以有不同的“浮動待遇”,使國家統一規定的待遇標準有一定的“彈性”。
總之,健康保險製度是我國醫療保險製度的一種形式,正在試辦階段,很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討論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