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社區工作人才與社區社會工作人才(3)(2 / 3)

與其他專業社會工作者不同,社區社會工作者的服務領域和工作場所主要是在社區。與國外社區社會工作者的服務形式一樣,他們的服務形式也分兩種:一種形式是在社區的青少年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老人日間托管等服務設施中工作。采取這種服務形式的社區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崗位一般是固定的,他們往往成為社區機構中的工作者。事實上,越來越多的社區機構內,已經設立了專門的社會工作機構。另一種形式是在社區發展項目中工作,即由機構將社區社會工作者組成“項目工作組”,深入到有突出社會問題亟須解決的“問題社區”或“貧困社區”以及其他社區工作。這類社區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崗位隨項目需要而設立或取消。當項目結束後,社區社會工作者將隨著項目工作組撤出社區,或者被重新安排到新的項目工作組,進入到其他社區。

作為社會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區社會工作在追求社會工作早期“濟貧扶弱”目標的同時,更加強調以“社會改革”為行動宗旨,更強調以宏觀的社會行動替代微觀的個體服務。具體來講,與其他社會工作者相比,社區社會工作者更強調承擔以下使命和任務:一是尋求社會公正。在現階段,決定人們社會地位的關鍵因素是其掌握的社會資源。實現社會公正的基本方法是通過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合理調配不同主體之間的社會資源,鼓勵不同利益主體在相對平等的環境下開展合作與競爭,締造一個相對公平正義的社會。

社區社會工作者要積極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而努力,努力改善不合理的社會製度和社會評價體係,倡導更加公平的社會政策和資源分配。公平正義的社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相對公正的社會製度,使全體社會成員不會因為貧賤富貴、健康殘疾、強勢弱勢、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種族、不同信仰等受到歧視;在各種社會製度下,特別是在法律製度下,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受到平等的對待,獲得平等的機會;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活都受到保障,人民的基本需要都應得到滿足。社區社會工作者應該堅信公平正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並積極倡導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

二是促進意識提升。與針對單個服務對象的具體服務相比,社區社會工作者更要通過促進社區居民的意識提升,使居民放棄個人取向的解決問題方法,並能夠聯合其他社區居民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社區社會工作者促進居民意識提升的常用方法有:鼓勵社區居民能夠與其他居民一起探討和研究他們所麵對的困難,從中發現“共同問題”,並共同確定解決這些問題的先後順序;支持社區居民聯合其他居民集體發表意見,形成共同決定,並積極爭取社區以外的支持和認同,麵對比較嚴重的問題時,甚至要集體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眾表達社區居民一致的態度;教育社區居民通過集體行使力量,充分挖掘、整合和運用社區資源,達成自發自助解決社區問題的目標。

三是推動集體參與。社區社會工作者認為,基於以人為本或人本主義的理解,集體參與對於社區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性:工作者相信隻有社區居民自己才最清楚問題和需要,而外界人士,包括工作者對社區居民的處境和困難未必有深刻的了解和切身的體會,因此社區居民應該通過親自參與界定自己的問題和需要,並提出解決問題所需要的幫助與方法,這樣才能夠更好地製定社區決策,特別是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決策,減少社區居民對決策的反感和抵製,增強決策者與社區居民相互合作的可能性,提高通過協商一致的行動實現社區目標的概率;工作者認為每個社區居民都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機會去表達自己的意見,每個社區居民都有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因而要努力使社區居民都有實踐自己平等參與權利的機會,並使居民在集體參與中完成自主適應民主,學習民主,運用民主的過程;工作者認為社區參與也可以激發社區居民個人成長,實現社區社會工作以人為發展中心的目標,因為通過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激發和提高人的潛能,可以使社區成員能夠為自己積累更多的實際經驗,開拓更多的資源網絡,從而不但提高社區居民自身的各種能力,更提高社區整體的服務能力、自助能力、政治能力和社會意識。由於國內外社區社會工作的模式和體製以及肩負的使命和承擔的任務不同,國內外社區社會工作者扮演的社會角色也有所不同。在西方國家專業社會工作中,社區社會工作者扮演的主要是社會服務提供者和社會行動倡導者的角色。

例如,加拿大的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發展中扮演的角色有:社區發展中參與者和推動者、社區居民權益尤其是弱勢群體利益的維護者、社會保障及福利政策的基層實踐者和監督者。而我國的社區社會工作者則更多的是社區公共事務管理者和社會服務者。

具體來說,我國的社區社會工作者往往需要承擔以下不同的角色:服務提供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應當是社區服務的提供者,他們既可以直接的方式提供社會服務,也可以充當中介者的方式來間接提供社會服務,其中以直接方式提供的社會服務包括:為社區居民和家庭提供必要的輔導,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增強其社會生活的適應能力;為社區中的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家庭暴力受害者等提供保護和照顧;為貧困者和陷入困境的人士提供救助、谘詢和支持,等等)、社區權益維護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應當是社區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和社區利益的代言人,能夠通過正當途徑使社區和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使能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應當是組織社區居民整合社區資源解決社區問題的領導者,能夠按照一定的工作目標把社區居民組織起來,集中運用資源,在有組織的社區活動中形成合力,開展聯合行動,更有效地解決社區問題,滿足社區需要,促進社區發展)、政策執行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應當是社會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者和監督者,以及社區行政事務的處理者,能夠確保社會政策和法規在社區得到貫徹執行,能夠運用社會政策和法規處理各種社區行政事務)、中介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能夠充當社區內不同群體、組織內部、組織之間、居民之間進行信息溝通、資源協調的主要聯係人)、資源爭取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能夠圍繞既定目標組織和爭取必要的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開展各種社區專業服務)、利益協調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能夠本著公平的原則,對個人和群體之間的利益進行協調,在推動社區與社區居民自我發展的前提下消除分歧,解決社區與社區居民的矛盾和利益衝突,使雙方的權利能得到公平的實現)、公眾教育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應當是社區中的大眾教育者,能夠通過開展社區教育,幫助社區居民學習如何更有效地完成生活中一般性與特殊性的任務,幫助社區居民學習更為科學有效地處理人與人、人與社區、人與社會間的關係,預防各類問題的形成與發展,幫助社區居民增加對社會問題的了解)、研究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應當是社區問題和社區發展的研究者,並能提出科學的見解與建議)、倡導者(即社區社會工作者應當代表社區居民向政府等權威機構倡導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社會行動和社會政策),並能通過合適的渠道和合理的方式得到政府的支持,使社區居民從中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