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偽政權還設有龐大的中央和地方軍事機構。中央最高軍事機關為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汪精衛,參謀本部部長楊揆一,軍事參議院院長任援道,軍事訓練部部長蕭叔宣,政治訓練部部長陳公博。地方軍事機構有:開封"綏靖"公署,主任劉鬱芬;武漢"綏靖"公署,主任葉蓬;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部,總司令齊燮元;蘇浙皖三省"綏靖"軍總司令部,總司令任援道;蘇豫邊區"綏靖"軍總司令部,總司令胡毓坤;閩粵邊區"綏靖"軍總司令部,總司令黃大偉。

汪偽政權是日本帝國主義侵華戰爭的產物,是作為日本推行侵華政策的工具而存在的傀儡政權。汪偽政權成立後,日本由於仍致力於對重慶國民政府的誘降工作而沒有立即予以承認。1940年10月桐工作失敗後,汪精衛派周佛海去日本乞求日本承認。同時,偽中央政治會議決定推汪精衛正式出任偽國民政府主席。11月29日,汪精衛在南京正式出任偽國民政府主席,並發表就職通電,稱中日即將締結的條約為兩國之百年大計,惟重慶現在尚倡言繼續抗戰,言念前途,阻礙尚多。吾人惟有以不斷之努力,蘄全麵和平之早日實現。11月30日,汪精衛與日本駐南京大使阿部信行簽訂《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關於基本關係的條約》,規定:兩國政府為維持善鄰友好的關係,應互相尊重主權與領土,並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麵講求互相敦睦的措施;兩國應在其領域內鏟除共產主義分子及其組織;駐紮必要的軍隊於蒙疆及華北的一定地區,實行兩國間緊密的經濟合作,開發華北及蒙疆的特定資源,尤其是國防上必要的資源,對其他地區國防上必要的特定資源的開發對日本提供必要的便利;對長江下遊地區的通商貿易及日本與華北和蒙疆地區間合理供給物資方麵,尤應緊密合作。這一條約,遠遠超過賣國條約"二十一條"。當天,日、汪和偽滿還簽署了《日滿華共同宣言》,宣稱三方互為善鄰,緊密合作,以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合作。同日,日本宣布:日本正式承認汪偽國民政府,汪偽國民政府正式承認偽滿洲國,偽滿洲國正式承認汪偽國民政府。德國也於當天宣布承認汪偽政權。

汪偽國民政府成立後,全國人民紛紛起來聲討,形成了聲勢浩大的討汪洪流。重慶國民政府和美英等國也否認汪偽國民政府。

華北政務委員會成立

華北是日本所謂的國防上、經濟上的日華緊密結合地區,在扶持汪偽中央政權成立的過程中,日本決定保持華北地區的特殊地位。1939年12月30日,在《日支新關係調整要綱》及其附件中,決定依照分治合作原則,成立華北政務委員會,接管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解散後的主管事宜。密約對華北政務委員會的權限作了如下規定:(1)在中央政府規定範圍內,處理華北地方與日中協力事項有關防共和治安合作事項。(2)在中央政府規定範圍內,處理華北地方中與日中協力事項有關的經濟合作,特別是國防上必要的地下資源的開發、利用及日滿蒙疆和華北之間的物資供求的事項,其中包括,對日本開發和利用地下資源提供特別的便利,為與日滿蒙疆和華北間的物資供求提供便利並使之合法化。(3)處理有關聘請任用日本顧問和職員。保持聯銀券的發行與使用,並維持其幣製的穩定。(4)華北政務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統籌支付;關稅、鹽稅、統稅為中央稅,但在一定期間,關稅收入剩餘的5成、鹽稅收入剩餘的7成及統稅收入的全部為華北政務委員會的財源;稅務及監督由中央和華北分別辦理。官吏的任免,特任官和簡任官由中央政府任免,但在一定期間內,簡任官可由華北政務委員會加以推薦。簡任官是指省主席及省廳長級的官員。華北政務委員會有權與日"滿"進行處理純粹地方性問題的交涉及處理和蒙疆地方的關係事項。從日汪密約對華北政務委員會權限的規定看,華北政務委員會雖在名義上隸屬於南京中央政府,但實際上將擁有高度自治權力,從人事任命到對內施策以至對外交涉,汪精衛都無權過問。華北政務委員會仍采用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五色旗,"國歌"采用《卿雲歌》,與汪偽政權不同。

年3月20至22日偽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了《華北政務委員組織條例》,規定:國民政府為處理河北、山東、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島三市境內防共、治安、經濟及其他國民政府委任之各項政務,並監督所屬各省市政府,特設置華北政務委員會。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已辦政務,由國民政府令華北政務委員會接收,並遵照中央法令從速調整,公務人員由華北政務委員會盡量任用。華北政務委員會設委員長1人,委員17至21人,常務委員5至9人,人選由國民政府行政院長提請中央政治委員會通過後,國民政府特派。委員會下設政務、財務、教育、建設、實業、治安6個總署及政務、秘書兩廳。政委會有權任免薦任省主席以下官員,並得設顧問、參議、諮議及專員若幹人。華北政務委員會負責處理防共及治安、開發華北資源、調節華北資源及對外物資需給關係,管理固有財產、處理對外關係之地方事件,發布命令及單行法規,設置"綏靖"部隊並指揮之。華北政務委員會下設省及特別市,省以下設道、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