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推銷的語言藝術(3)(3 / 3)

在臨近前5天,前蘇聯人的報價上升到16.4萬美元;

在臨近前3天,前蘇聯人的報價上升到17.6萬美元;

在臨近前1天,前蘇聯人的報價上升到18.2萬美元;

在截止期那天,前蘇聯人的報價為19.7萬美元。

很明顯,前蘇聯人的這一係列讓步隻是一種象征性的行動。截止期過後,美國商人不再指望前蘇聯人會買這塊地皮,因為畢竟36萬與19.7萬美元之間差距太大,他們準備將這塊地皮交市場公開拍賣。可是,當房地產代理人正要把這塊地皮公開出售時,前蘇聯人又找上門來了,表示很有誠意購買,並願大幅度提高報價。於是,雙方又在一起商談,前蘇聯人這次願以31.6萬美元的現金成交,由於周轉困難而迫切需要現金的美國商人隻好硬著頭皮,咬牙切齒地同前蘇聯人簽訂了合同。

可見,前蘇聯人與美國人的讓步策略是不同的,結果最後成交價顯然有失公平,使前蘇聯人大得便宜。

我們曾從日本一汽車公司進口大批fp-148貨車,後使用發現存在普遍性的質量問題,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此,我方向日方提出索賠。雙方在北京就索賠展開正式商洽,其中涉及關鍵部分是該貨車的質量,因為事實很明顯,fp-148貨車的質量問題是無法避免的。

在商洽初期,日方代表所講的每一句話,言詞十分謹慎,好像都是經過反複研究推敲的,因為隻涉及到質量,事實也就是索賠金額的數量。他們的言辭中避重就輕,如有的車輪胎炸裂,有的車擋風玻璃炸碎,有的電路有故障,有的鉚釘震斷,有的車架有裂紋……等。

我方代表在回複時,用事實給予說明:我們和貴方代表都到過現場,親自察看過,經鑒定,鉚釘非震斷,而是剪斷的;車架出現的不隻是裂紋,而是裂縫、斷裂!車架斷裂不能用“有的”或“偶爾”,最好要用比例數據來說明,等等。

日方代表:“請原諒,比例數字,未作準確統計。”

中方代表:“貴公司對fp-148貨車質量問題能否取得一致看法。”

日方代表:“當然,我們考慮貴國實際情況不夠……”

中方代表:“不是這樣的。應該在設計時就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因為這批車是專門為中國生產的。至於我國的道路情況,諸位先生都已實地察看過,我們有充分理由否定那種認為是由於中國道路不佳所致的說法。”

……談判氣氛十分緊張。

日方代表:“這批車的損壞程度會有如此嚴重?這對我們公司來說,是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也是不可理解的。”

中方代表:“這裏有商檢公證機關的公證結論,還有商檢拍攝的錄像,如果……”

日方代表:“不!不!不!對商檢公證機關的結論,我們是相信的,沒有異議,我們是說貴國能否作出適當的讓步。否則,我們無法對公司交待啊!”

對此,雙方對fp-148貨車的損壞歸屬問題取得了一致意見,日方代表也不得不承認這是屬於設計上和製作上的質量問題。之後,雙方就索賠款數這一實質性問題進行商談。

中方代表:“請問貴公司對每輛車支付加工費是多少?這項總額是多少?”

日方代表:“每輛車10萬日元,計58400萬日元。”並問:

“貴國提價多少?”

中方代表:“每項16萬日元,此項共計95000萬日元。”

略停一會,日方代表之間進行了耳語一陣,又說:“貴國報價的依據是什麼?”

中方代表遂將車輛損壞的各部件,需要維護加固的工時和費用,逐一報價,說:“我們提出這筆加工費不高,如果貴公司感到不合算,派員維修也可以。但這樣一來,貴公司的耗費恐怕是這個數好幾倍。”

日方代表表示默認,並說:“貴方能否再壓一點。”

中方代表:“為了表示我們的誠意,可以考慮,貴公司每輛出多少?”

日方代表:“12萬日元。”

中方代表:“13萬日元如何?”

日方代表:“行!”

這項費用日方共計支付了77600萬日元。

而後雙方進入爭議最大的項目,即間接經濟損失賠償金的商談,金額高達幾十億日元。

日方代表首先談這項損失費,總計賠償30億日元的間接損失賠償。

中方代表也是逐條報價,逐項分析,並說明理由,最後我方報價總計為70億日元!

日方代表聽後,目瞪口呆,很長時間說不出話來,連連說:“差額太大,差額太大!”

中方代表:“貴公司生產如此低劣的產品,給我方造成多麼大的經濟損失啊!”日方代表:“貴方報的索賠額過高,若不壓半,我們會被解雇的……”

中方代表:“我們不願為難諸位代表,如果你們作不了主,請貴方決策人來與我們商洽。”

於此,隻好休會。

當天,日方代表與其總部進行了密談,時間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