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1 / 3)

婦女改嫁與貞節觀

談到古代製底對中國婦女的摧殘,人們往往想到“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人道莫大於三綱,而夫婦為之首”等說教,這些說教的製造者無疑都是宋朝的理學家,人們又往往想到婦女的纏足,它是婦女受古代製度摧殘的最直觀、最生動的證明,它萌生於五代,推廣於兩宋。由此人們便推想,宋代的婦女地位,必定是中國曆史上各朝代中最低下的,宋代婦女所受的摧殘,必定也遠遠超過其他朝代。然而實際的情況與上述的推想,是有頗大距離的。

人們對宋代婦女社會地位的新認識,來源於宋代史料中對當時婦女改嫁現象的大量記述。以往,人們曾作過這樣的比較:唐代有婚史的公主一百三十人中,曾改嫁(包括改嫁超過一次者)共三十人,占有婚史者總數的約四分之一。而宋代有婚史公主四十一人中,改嫁者僅二人,在已婚者總數中不足二十分之一。以此作為宋代婦女比唐代婦女改嫁率低的重要論據。但是,後來人們對宮廷貴族婦女的情況,是否可以代表整個社會的婦女一般情況這一點,發生了懷疑,因為人們發現,宋代婦女改嫁非但不是個別現象,而且是具有相當普遍性的。

議論某種社會現象,人們自然要先留意發生在名人身上或周圍的情況,於是人們發現與宋代名人有關的婦女改嫁事是頗多的。例如範仲淹的母親謝氏,杜衍(仁宗時宰相)的母親,王安石的兒媳龐氏,神宗朱皇後的母親,理學家邵雍的母親,嶽飛的前妻劉氏,參預迫害嶽飛的南宋初期著名將領張俊的兒媳,著名女詞人李清照,陸遊的前妻、表妹唐婉,賈似道的母親等都曾改嫁,最使人感到意味深長的是,最早提出“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程顥,當他的親侄媳婦王氏和他的外甥女喪夫後,先後改嫁,他都未加反對。至於民間普通百姓的改嫁事見於記載者,就更加不勝枚舉。有人對南宋人洪邁《夷堅誌》一書中關於改嫁事作過統計,全書共載婦女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可知當時婦女改嫁並非什麼新鮮事。

人們注意到,盡管有某些限製,宋代的法律也允許婦女改嫁的。宋朝法律規定,丈夫去世,妻子要為丈夫守喪二十七個月,守喪完畢即可改嫁。家庭窮困者守喪期還可縮短到一百天。丈夫在外長期無消息、或犯罪被長期拘管外鄉,法律上也允許妻子改嫁。不但國家的法律允許,一些家族的族規、家法也允許改嫁。例如《袁氏世苑》中就講到允許“夫亡改”、“寡婦再嫁”。範仲淹家族所立《義莊規矩》中規定本家族婦女再嫁可支錢二十貫,可知不但允許改嫁,而且還要支給津貼。

當然,以上所述多為丈夫死亡或犯罪判刑後的婦女改嫁,在丈夫未死時婦女離婚改嫁,特別是女方主動要求離婚改嫁的情況就相對少多了,但在當時卻也絕非罕見。在古代社會裏,男人有休妻的權利(宋代法律對男人休妻有限製),被休棄者通常是要改嫁的,當時通行的休妻文書中,照例有“任從改嫁”的條文。也有女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的。特別典型的例子是北宋仁宗時著名文士祖無擇因相貌醜陋,夫人徐氏就要求同他離婚。在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事例中,以女方有錢有勢、男方貧寒卑賤的情況較為多見。在這種情況下,男方通常處於寄人籬下的景況,一旦為嶽父嶽母所白眼,自然要將女兒“收回”,提出離婚要求。例如南宋孝宗時,向高的嶽父“惡其窮,奪其妻以嫁別人”,向高於是發出“人情甚似吳江冷,世路真如蜀道難”的歎息。據說辛棄疾初娶大官呂正己的女兒為妻,後因事得罪了嶽母,被迫離婚,懷念妻子,就寫了《桃葉渡》一詞以抒情懷。

婦女改嫁既相當普遍,人們習以為常,對曾經離婚者便沒有歧視態度。北宋中期出了兩個聞名朝野的大孝子,即朱壽昌和劉琯。他倆的事跡大同小異,都是幼年母親改嫁後不知去向,待長大成人後曆盡千辛萬苦尋找生母,以盡孝心。他們的事跡廣為傳揚,且受到朝廷表彰,說明當時人對他們母親的改嫁並不掛在心上。南宋孝宗時,單夔的母親改嫁耿氏,生耿延年,單夔、耿延年後來都作了大官,他倆的母親病故,二人“爭葬其母”,感動了孝宗,於是下令:“二子無爭,朕為葬之。”皇帝親自為再嫁婦女舉行葬禮,充分說明當時對婦女再嫁並不歧視。

如果再嫁婦女貌美或握有巨資,人們還公開地爭相聘娶。最典型的事例是宋仁宗時向敏中、張齊賢兩位宰相爭奪薛惟吉的遺孀、擁有巨額財產的柴氏。南宋魏了翁的女兒才貌出眾,丈夫死了以後,媒聘者不計其數。劉震孫雖僥幸得占花魁,卻因遭嫉妒者的惡語中傷,屢受挫折。民間如此,皇室也不例外。曾垂簾聽政的真宗劉後和仁宗曹後,實際都是再嫁婦女。

顯然,盡管宋代有理學家們大事提倡女子的貞節,但並未被整個社會所接受。整個社會都講究婦女要守貞節,形成一種強大的、難以違拗的社會力量,那是明清兩代的事。當然,講宋代婦女改嫁現象較為普遍、社會對婦女的貞節還未提出過苛的要求,決不等於說宋代男女兩性的社會地位是平等的。實際上,在宋代,婦女地位是呈下降趨勢的,其典型表現便是婦女纏足。

婦女纏足,一般認為始於五代,其時詩人唐鎬詠雲:“卻於宮裏看金蓮”,金蓮據說即指纏足。查纏足風氣之形成,似從宮廷開始,再傳人教坊,轉入城市上流社會的姬妾,最後才為民間所接受。纏足不是由國家頒布法令強製施行的。起初人們以纏足為美,競相仿效,逐漸普及。據說北宋新黨宰相章悖講過:“近世有古所不及者三事:洛花、建茶、婦人腳。”所謂“婦人腳”應指纏足。南宋初期張邦基撰《墨莊漫錄》,明確地講:“婦人之纏足,起於近世。”南宋時纏足已相當普遍,也出現了最早的纏足反對者,例如時人車若水便撰文稱:“婦人纏腳,不知起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纏得小束,不知何用?”然而他的批評並未引起人們廣泛共鳴,以致纏足這種極其醜陋之惡習,竟在中國存在了近千年之久,實在令人痛惜。

醫官係統與王繼先

《清明上河圖》中的“趙太丞家藥肆”,令人想到詩人陸遊記錄的有關南宋行都藥鋪的對聯:“王防禦契聖眼科,陸官人遇仙風藥”,“三朝禦裹陳忠翊,四世儒醫陸大丞”,“樂駐泊藥鋪,寇保義卦肆”等等,其中大丞、防禦、駐泊等都是醫官名,這說明宋代醫官在當時社會生活中還是有一定地位的。

宋朝的官分文官、非文官兩大係統,非文官中又包括武官、內臣、女官和技術官等子係統,而醫官係統又是技術官的子係統。技術官除包括醫官外,還包括天文、書畫、教坊等方麵的官。技術官在當時大體被人看不起,其地位不但遠不如文官,而且也不如武官。但醫官在技術官中有些特殊,那就是他們的醫術往往能決定人的性命,一般人都懼他們三分,皇帝老兒也不例外。本來,宋朝規定,技術官最高不得超出六品,不許帶遙郡刺史、團練使、防禦使等武官銜。但是,這些規定經常被醫官打破,因為皇室成員有求於他們,有時便顧不得什麼製度不製度了。於是,醫官帶刺史等銜者便時常可見,前文言及的“王防禦”,就是帶了遙郡防禦使的銜,其官品就是五品(比六品高一級)。下文講到的王繼先曾帶承宣使,則是四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