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社會保障基金委托給專門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托公司等非銀行性金融機構進行投資,所獲得的利潤按委托合同的規定共同分享。這種投資手續簡便,易於操作,風險較小,收益有保證,是目前一些國家較多采用的投資方式,也有一些國家通過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專業銀行或信托機構來從事基金的運營業務。
(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直接進行商業證券投資或實業投資
如購買股票、開辦企業、興建公共設施。這類投資的回報率通常較高,但也存在過程複雜,管理困難和風險過大的缺陷,特別是實業投資,資產的流動性差,不易變現,不利於社會保障基金的隨時支付。所以大多數國家不鼓勵這類投資,或者是僅僅允許基金中很小一部分資金用於這一方麵的投資。
我國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1年發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社保基金投資的範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劃入社保基金的貨幣資產的投資,按成本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雖然該《辦法》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建立初期對規範運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它已難以適應社會保障基金發展的需要。突出表現在兩方麵:一是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戰略儲備性質強調不夠,籌資目標不明晰,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投資範圍較窄,不利於分散風險提高收益。因此,急需盡快製定一部較高法律層級的行政法規或法律。
問題討論
問題一: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要受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條件,國家財政、信貸收支狀況等總體經濟指標及通貨膨脹、工資收入變化情況、稅收政策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組合應該從本國的國情出發,參考多方麵的因素加以確定。社會保障基金的特點要求對其投資的實施和運營應該嚴格遵照本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排除隨意性的自由選擇。一般而言,各國的法律從投資立法的原則出發,都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結構和組合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製,以保證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從國際勞工組織提供的材料來看,允許資金投資運營的國家,其資金的投資比例一般是:公司股票和不動產占60%,公司債券占17%,政府債券占6%,短期貸款占3%,有擔保的貸款占14%。
討論:談談你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組合模式改革的看法。
資料來源:張京萍.社會保障法.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194
問題二:社會保障基金運營需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原則。但安全性與效益性二者之間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強調基金運營的安全性則難以保證效益,而要獲得較高的效益則難保證基金運營的安全。
討論:如何正確理解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安全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