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是關係整個社會保障製度成敗與否的關鍵性因素,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狀況對一個國家國民的切身利益乃至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是社會保障製度管理的核心內容。
一、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含義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是由國家授權專門機構為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良性發展,依法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儲存、管理與運營、分配、支付等循環往複、動態運動的全過程進行多手段、多角度、綜合性的全方位監督管理的一項係統工程。
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之本。由於各種原因,社會公眾難以了解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和資產質量狀況,無法直接參與並保護其切身利益,這使得基金監管機構代表保障對象對基金運營實行監管成為一種必然。社會保障基金監管主體是政府或準政府機構。一般是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或由上述兩個部門為主要成員組成的、負責基金監管的監管委員會。我國基金監管主體主要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部及各級財政廳、局,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
二、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目標
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體係的物質支撐,因而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成為社會保障製度運行的核心環節。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目標如下。
(一)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保證基金的安全是各國監管機構的重要目標。無論從基金的收支過程來看,還是從基金具體運營操作來看,都潛伏著巨大的風險,因此,必須對基金實行嚴格的監管,嚴格杜絕基金被侵占、被挪用,建立起基金風險的“防火牆”和“隔離帶”,維護公眾對社會保障的信心。
(二)要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提高基金的供給能力和保障水平的客觀需求,如基金不能保值增值,社會保障的初衷便難以實現,因此要實現基金保值,爭取基金增值,同時要保持基金使用的高效率,杜絕浪費,從而確保基金能夠滿足保障對象待遇給付的需要,避免發生支付危機。
(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社會保障的根本性政策目標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基金監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上述監管目標的實現,以控製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風險性,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在資本市場中運營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從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
三、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原則
(一)法製性原則
立法機構要明確監管對象的權利、義務、標準,規定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監管權威、監管職責、行為標準,同時對監管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的關係進行清晰界定,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有法可依。
(二)獨立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監督管理權,與監管對象、其他機構既要合作,又要劃清職責界限,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預監督機構工作,確保監管的嚴肅性、強製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三)安全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時要堅持安全性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防範風險,一切從國家、人民的利益出發,保護國家利益,切實捍衛國民合法的社會保障權益。
(四)公正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能的時候,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同時要注重提高監管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
(五)審慎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機構要按照基金運營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等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管指標,認真進行評價和預測,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慎重分析,最大限度地控製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六)綜合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機構要建立科學的監管體係,堅持綜合監管,將質的監管與量的監管相結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多角度,全方位地進行監督管理,並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動,及時吸收先進成果,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使基金監管水平不斷提高。
四、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內容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貫穿於社會保障基金活動的全過程,包括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監管、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的監管、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