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節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2 / 3)

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監管是指對經辦機構和繳費單位的征收和繳費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繳費單位監管主要是監督繳費單位的繳費行為,是否按規定繳費,有無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有無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等。對經辦機構的監管,主要是監督征收的社會保障費是否及時足額,社會保障基金是否按險種單獨核算,經辦人員有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致社會保障基金流失等。

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監管主要是指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支付進行監督。主要監管內容包括: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有無增加支出項目和隨意提高支出標準,有無多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基金的現象;受益人有無騙取保障金等行為;是否根據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進行收支,憑證和用款手續是否合乎手續等。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監管是指為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在商業運營中的安全性與效益性而實施的風險投資控製的監督和管理。基金投資運營監管主要體現在兩方麵:一是製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對基金投資運營進行嚴格而具體的規範,這些法律和政策規範既是基金投資運營直接而具體的依據,也是基金投資運營監管直接而具體的依據。二是通過財務審查或投資審查糾正基金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失範行為。

此外,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內容還包括社會保障基金結餘的監管、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的監管等。

問題討論

問題一:“左手管右手”能否堵住社保基金監管漏洞。“社會保障監督與管理部門缺乏獨立性,‘左手管右手’的管理架構使監管職能無法發揮。”日前,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辦的“中德社會保障體製改革研討會”上,天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張再生指出,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機關和基金管理機關合一、隻對上級負責的行政架構,是當前一些政府官員貪汙挪用老百姓“養命錢”能夠得逞的體製漏洞。據了解,我國負責社保基金管理的是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監管的主要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基金監管部門,兩者在行政上都隸屬於勞動保障部門。這使得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多年來集政策製定、費用收繳、投資運作、監督查處等權力於一身。

“上海等地暴露出來的社保基金案件,其實是屬地管理格局無法避免的,社會保險製度必須是全國統一的製度安排,因此應采取垂直管理體製。”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認為,地方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成為中央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而不是地方管轄的機構,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改變現行社會保險分散管理失控的局麵,並規避社保基金投資運營中的巨大風險。鄭功成提出,可以先從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一並實行垂直管理做起,這樣可以真正讓社會保險走向統一,成為人們放心的社會保障製度。

我國的醫療衛生保障體係涉及部門多達14個,因涉及很多監管主體,統籌層次相對較多,要實現省級統籌還很有難度。因此,有教授認為,我國醫療監管現狀決定了其更迫切呼喚“第三方監督”。

德國柏林民事法庭法官蘇珊娜·貝克爾介紹,德國司法體係中專門為社會保障的訴訟糾紛設立社會福利法院,“如果發現政府部門不作為,參保人也可以投訴政府”。

專家建議我國加強由政府、人大、政協、工會等多方人員組成的社保監督管理體係,通過聽證會形式提高公民參與度。

討論:如何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解決“左手管右手”的問題?

資料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1/16/content_5610520.htm

問題二:社會保障基金收、支、運營環節管理是否規範,直接關係到基金的安全與完整。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登記、申報、繳費,偽造、變造、故意毀壞有關賬冊,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少繳、漏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反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著社會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一方麵,征繳環節上,逃避繳費的現象比較普遍,造成基金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麵,支付環節上,騙取待遇屢有發生。少數參保單位或個人以及相關人員偽造社會保險享受條件,采取各種手段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如辦理假退休、冒領養老金、騙取醫療保險費等,造成基金跑冒滴漏,嚴重損害了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基金運營環節上,多家參與,風險較大,保值增值較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