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社會保障適度水平的監測(1 / 3)

一、社會保障適度水平的標準

社會保障水平是質與量的統一,既有量的內容,又有質的特征。從質的角度講,社會保障水平有一個適度與不適度的問題。社會保障適度水平既是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保障合理支付負擔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提高社會保障製度運行效率的內在要求和確定一國或地區公民享受社會保障待遇高低的基本依據。因此,確定一個社會保障適度水平的標準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判斷社會保障水平是否適度的標準不是單一的,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兩大方麵,即社會成員需求與社會經濟狀況,或謂之微觀與宏觀兩個方麵。從社會成員角度考察,社會保障水平是否適度,看社會保障製度是否能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否能幫助社會成員抵禦不可抗拒的社會風險,是否能達到“保護與激勵相統一”的目的。從社會經濟角度考察,社會保障水平是否適度,看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與社會各方麵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結構是否與國民經濟產業布局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是否有助於促進就業與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等等。概言之,社會保障水平是否適度的標準是:從微觀上看,能否既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勵勞動者的積極性;從宏觀上看,是否符合社會發展實際狀況,能否推動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根據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製度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以來的發展實踐,當社會保障水平主指標,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用於社會保障方麵的總支出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在20%以內時,社會保障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很好的促進作用;當該指標超過20%時,即國內生產總值中的20%以上被用於社會保障待遇支出時,即會影響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如經濟增長速度減慢等),並成為社會負擔,比重愈高,影響愈大。因此,社會保障製度應當將追求總的社會保障水平適度化確定為發展目標。

發達國家在長期的社會保障製度的發展過程中,揭示了社會保障製度本身的一些發展規律,其中包括確立的社會保障適度水平標準理論、建立的社會保障適度水平數理模型。這些,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是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結構、人口特點以及社會保障內部安排等存在較大差異,即使在社會保障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相同的情況下,也會產生很不相同的經濟、社會效應。因此,不能完全照搬發達國家的判斷標準與數理模型進行本國社會保障水平的分析,而應有一個具體分析、比較、鑒別和改造運用的過程。

二、社會保障適度水平的影響

(一)社會保障適度水平的積極影響

社會保障適度水平對社會經濟和社會保障自身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具體表現在:第一,可以為公民的基本經濟生活、醫療衛生和住房等提供基本社會保障,履行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第二,作為一種公民廣泛享受的社會福利,在保障公民基本經濟生活的基礎上可以激勵勞動者勞動和人力資本投資積極性,從而有利於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第三,確保實現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的周期平,降低出現財務危機的可能性,保證社會保障製度的健康有序運轉。第四,有助於國家或地區把社會保障製度作為宏觀經濟活動調控的手段,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計劃性,減少盲目性,促進儲蓄、投資和生產性資金的形成,從而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進步。

(二)社會保障不適度水平的消極影響

社會保障不適度水平有兩種:社會保障水平過低或社會保障水平過高。無論社會保障水平過低還是過高,都會對社會經濟和社會保障自身產生消極影響。從社會保障水平過低來看,社會保障水平過低反映出社會保障程度不足,也就不能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必然的後果是不能很好地實現社會保障應有的功能,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同時,社會保障水平過低,不能夠有效地解決勞動者生、老、病、殘的後顧之憂,勢必會降低勞動者積極性,不利於社會生產與再生產的開展,最終影響社會整體運轉的效率。從社會保障水平過高來看,社會保障水平過高一是會使得公共開支日益龐大,引發社會保障支付危機,導致政府預算赤字大幅度上升,政府被迫提高稅率,致使公眾不滿,進而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甚至危及社會保障製度的生存與發展;二是會造成稅收負擔沉重,引起企業繳納稅收增加,使得生產成本上升,從而降低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造成經濟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三是不利於激勵勞動者的積極性,容易滋生躺在社會保障各種津貼的溫床上過日子的懶漢思想,既不利於提高經濟效率,又損害了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水平的“不適度”除了指社會保障水平過低或過高之外,還包括社會保障水平的結構性不合理。社會保障水平結構不合理主要是指不同地區、不同保障群體、不同保障項目等“社會保障分水平”的構成不合理。社會保障水平的結構性不合理同樣會引發像社會保障水平過低或過高所引發的消極影響類似的一些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