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包括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各種養老金、保險金、救助金、困難補助等的發放,以及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的投資與增值等。具體來說包括:①籌集社會保障資金;②支付社會保障待遇,即對享受者支付養老保險金、醫療補助、工傷保險金、失業期間社會保險補助、各種救助金、困難補助金等;③管理、運用社會保障資金,即妥善地保管社會保障基金,安全可靠地運用這筆資金,使其保值並增值。一般來說,社會保障各項津貼的支付工作,主要由社會保障的專門機構負責,但是,一些與在職勞動者有關的社會保障項目,例如職工困難補助等,必須依靠單位管理。
(3)社會保障對象管理。社會保障的對象管理是指為社會保障的享受對象提供一係列必要的服務。它包括為老人、殘疾人、社會救助對象等享受社會保障的社會成員提供社會福利設施;有計劃地扶持貧困戶和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脫貧致富;為勞動者提供療養和休養場所;將失業人員組織起來,進行職業培訓和生產自救等。這方麵的管理工作不但提供物質保障,也包括提供日常生活和健康方麵的服務,提供參與社會活動和就業方麵的機會和可能,以及提供精神和心理慰藉等。既需要各級政府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也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包括社會保障對象自己),廣泛吸收工會、婦聯等團體和群眾參加管理。這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在政府的組織和引導下,依靠社會力量來完成管理,走社區化、社會化的管理路子。
3.社會保障管理方式
根據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曆史背景和民族傳統等因素的不同,各國所采用的社會保障管理方式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集權製管理。集權製管理是把各個社會保障項目全部統一在一個管理體係內,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集中對社會保障項目各基金籌集、待遇給付以及運營、監管等實施統一的管理。其優點是:有利於社會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與調劑使用,有利於社會保障各項目和社會保障運行機製各環節之間的協調,有利於避免多頭管理帶來的諸多矛盾和衝突,有利於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強透明度,便於加強社會監督。缺點是,受行政幹預較多,易滋生官僚主義和腐敗。集權製管理的代表是新加坡和英國。
(2)分權製管理。分權製管理是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由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自建立起一套執行機構、基金運營機構和監督機構,機構相互獨立,資金不能相互融通。其優點是,管理機構有較大的自主權,能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適應自身社會保障發展的需要,由於管理的獨立性強,因而可在規定的權限內自主決策和行使職能以及調整社會保障項目。缺點是:機構重疊,人員臃腫,部門利益難以協調,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難以對社會保障進行統籌規劃。分權製管理的典型是德國。
(3)集散結合管理。集散結合管理,是將相關性較強的社會保障項目實行統一管理,而將特殊性較強的社會保障項目由專門的部門進行分散管理。一般是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遺屬保險等集中起來,由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管理,而將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交由地方勞動部門管理。集散結合管理兼具集權製管理和分權製管理的優點,又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兩者的缺點。實行集散管理方式的國家有美國和日本。
盡管各國社會保障管理方式有所不同,管理類型不一,但總的來說,各國都充分調動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養老保險多為中央統一集中管理,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多由中央製定政策,具體由地方執行,且省級政府通常發揮著重要作用,社會救助和公共衛生等帶有明顯地域性的事務,多數國家均從效率的角度考慮主要讓地方政府分散管理。
二、社會保障管理體製設置的模式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的具體內容千差萬別,但大致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模式。
(一)政府直接管理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均由政府負責。在管理方法上政府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辦法,從上到下設立不同層次的管理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在中央和地方職能劃分方麵,中央負責立法、指導、監督,地方負責具體實施。例如美國的老遺殘保險,由衛生與人類服務部主管。該部設立社會保障署,在地方設立11個地區級分署,6個服務中心,在基層設立1300個辦公室,37個電話谘詢中心,集中管理老遺殘保險業務。又如日本的老遺殘保險,雖然分為厚生年金、國民年金、共濟年金,分別由不同部門管理,但是基本政策都由厚生省規定,對老遺殘保險集中管理。此外,澳大利亞、韓國、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家也采用這種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能保證社會保障政策的統一和嚴格執行,管理力度大,但是政府直接承擔社會保障責任,在出現問題和矛盾時,即使是管理上的問題和失誤,政府也將處於直接與民眾對抗的地位,缺乏回旋餘地,易造成社會問題。
(二)半官方的自治管理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政府部門的職能主要是立法和監督,社會保障的具體實施則由若幹具有半官方性質的獨立機構去執行,一般是由雇主和雇員雙方組成社會保險基金會、董事會、理事會、協會等,根據政府立法獨立製定社會保險的實施細則,依法獨立運作,實行民主管理,接受行政和社會的監督。例如德國的養老保險,由勞動和社會秩序部監督。養老保險按地區或按行業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理事會具體組織實施。聯邦政府設立保險監督局,對地區、行業的社會保險機構行業規範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險受衛生部監督,按七大行業和地方(聯邦、州、地)設立醫療保險機構。醫療保險機構是獨立的企業組織,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管理,依法自定醫療保險費標準,自行征收醫療保險費。又如,法國的養老保險由社會事務部和就業部監督,勞資雙方組成中央、大區、省三級基金會,獨立進行管理和運作。此外,意大利、瑞典、瑞士等國家也采用這種管理模式。半官方自治管理模式體現了民主管理,管理機製較為靈活,政府處於監督、協調的地位,有利於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