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篇 促進廉潔從政與執法(二)(2 / 3)

法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法官考評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製。法官考評委員會根據需要,適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決定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法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評委員會通過。

檢察官法

為了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

【檢察官的範圍】

檢察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作為檢察活動具體承擔者的檢察官,必須是經過嚴格專業教育培訓並經過嚴格的選拔和法定的程序而任命的專業人士。對檢察官的管理也應考慮檢察工作特有的規律性,實施專門化管理。對檢察官實行專門化管理,一方麵,意味著檢察官要與檢察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如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同,要改變過去那種籠統的作為“幹部”進行管理的做法。這一點隨著國家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國家公務員製度以及法官、檢察官製度的逐步確立,已經有了很大改變。另一方麵,在人民檢察院內部,也要實行科學的職位分類管理,對於人民檢察院內直接行使國家檢察權的人員與承擔其他相關工作的人員要分別確定相應的符合各自工作特點的管理方式。因此,檢察官法將檢察官的範圍規定為“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根據這一規定,檢察官僅限於人民檢察院內,經依法任命的,具體承擔檢察工作的人員。人民檢察院內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員如行政、後勤人員,從事其他輔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員如法警、書記員等不屬於檢察官。為了進一步明確檢察官的範圍,檢察官法還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除了檢察官法明確列舉的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均不屬於檢察官。

【檢察官保護】

檢察官是具體行使國家檢察權的人員,對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保護是檢察官正常開展檢察活動的前提。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麵來理解:(1)檢察官必須依法履行職責。檢察官的職責是由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程序的或實體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檢察官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司法活動,不得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也不得放棄或者懈怠職守。檢察官履行職責的程序也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檢察官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2)檢察官履行職責受法律的保護。檢察官是代表國家具體執行法律的人員,如果檢察官履行職責的活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那麼,法律的權威性就無從樹立,法律就無法得以貫徹執行。對檢察官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保護包括以下方麵:(1)要依法保障檢察官具有履行檢察官職責的職權,保證檢察官行使檢察權不受非法幹涉。(2)要保障檢察官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必要的工作條件是檢察官履行職責的物質保證,要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改善檢察官的工作條件,為檢察官順利開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條件。(3)要保證檢察官不受打擊報複,防止檢察官的人身、財產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處理。

【人民檢察院領導體製】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述規定確定了我國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是領導關係,這種上下級領導關係是由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決定的。我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和對被告人進行公訴的職責,確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有利於檢察機關正確、順利履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

首先,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這裏規定的“領導”,主要是指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指揮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權力,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命令和指示。其次,這種領導關係是工作上的領導。這裏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行使國家檢察權,具體包括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看守所的司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上級人民檢察院在所有這些工作中,都有權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的職責】

檢察官是具體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根據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檢察官的主要職責是:

1.依法進行法律監督。根據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負有對有關國家機關,主要是司法機關執行和遵守國家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檢察官作為直接行使國家檢察權的人員,其職責之一就是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2.代表國家進行公訴。代表國家對刑事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之一。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官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審判,支持公訴包括對被告人提出指控,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等。

3.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具體是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要包括: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

4.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檢察官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主要是指依法履行除上述職責以外的其他依法應屬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檢察官的其他職責主要包括以下方麵:受理公民的控告、舉報、報案並依法及時處理;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批準,以及其他法律授權由檢察機關行使的職責。

【檢察官的條件】

檢察官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二十三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5)身體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這是對擔任檢察官的學曆條件和工作年限的規定,這樣規定是為了進一步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對於沒有取得本科學曆的檢察官應當接受培訓,這也是為了全麵提高檢察官的整體素質,根據本款規定,對如何進行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製定。

考慮到全國各地方發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對適用本科學曆條件可能確有困難,根據規定,這些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檢察官的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檢察官職務的任免】

檢察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檢察官任職回避】

檢察官的任職回避,是指具有法律規定的親屬關係的人,不得同時在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律規定的有關職務。依照本條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親屬關係之一:(1)夫妻關係。(2)直係血親關係,包括父母子女關係、祖父母孫子女關係、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關係等。(3)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配偶。

依照規定,檢察官之間凡具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1)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2)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的有關親屬,不得在同一人民檢察院的任何業務部門擔任檢察員或者助理檢察員;(3)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即具有法律規定應當任職回避的人,不得在同一人民檢察院的同一業務部門擔任檢察官;(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檢察官的等級劃分】

檢察官法將檢察官的級別劃分為十二級,並將檢察官分為首席大檢察官、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和檢察官,這樣有利於加強對檢察官的科學管理,增強檢察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檢察官的級別共分為十二級。將檢察官劃分為十二級,主要是參考了我國檢察官現行的職務類別和原來的等級確定狀況,同時也與公務員的行政等級劃分基本對應。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國情,適應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置的情況。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十二級檢察官主要劃分為以下四等:(1)首席大檢察官。首席大檢察官隻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同時就成為首席大檢察官。根據這一規定,首席大檢察官是法定的,不需要再通過任何批準或者授予程序。(2)大檢察官。根據有關規定,大檢察官一共包括兩級。(3)高級檢察官,共包括四級。(4)檢察官,共包括五級。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說的“檢察官”,是指檢察官等級中的檢察官稱謂,而不是廣義上的檢察官。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置的指導對檢察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的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分別設立檢察官考評委員會。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職責是指導對檢察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官培訓、考核、評議、考試等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和命令;(2)研究檢察官培訓、考核、評議、考試等工作的重要事項;(3)聽取有關部門關於檢察官培訓、考核、評議、考試等工作的彙報,提出指導性意見;(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檢察官考評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本院檢察長擔任,副主任一至三人,由副檢察長或檢察官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監獄法

監獄法是由國家製定的,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調整監獄行刑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定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國家刑事法律的組成部分。它調整的主要對象是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監獄改造罪犯的原則】

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人是可以改造的,絕大多數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把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把罪犯改造成為有利於社會的人,這是符合馬克思主義解放全人類的偉大理想的。根據這一認識,我國對於罪犯不是單純進行懲罰,而是著重於改造和轉化。因而在我國即使是罪行嚴重的罪犯,曆來堅持實行少殺的法律和政策。

監獄在改造罪犯的實踐中,注意貫徹人道主義原則。對罪犯不僅要保障應有的生活條件,更要尊重人格,禁止侮辱。我國法律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應享受合乎人道的物質生活待遇和監獄管理人員必須對罪犯實行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嚴格保障罪犯應有的權利。法律規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間未被法律限製的各項公民權利。從罪犯收押,到刑滿釋放整個過程,對罪犯應享有的權利,都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法律禁止監管工作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被監管人也依法享有控告的權利。對監管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法律明確規定應給予刑事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