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文《觀念的進化:從人民到公民》(載《書屋》2004年第5期)完稿迄今已有將近四個月了,當時一氣嗬成,自以為有理有據,無懈可擊,欣欣然投了稿,對這個問題的思考也就告一段落了。直到文章僥幸發表,這才逼得我不得不重新審視這個問題——作品一旦公開,就不能當成潑出去的水,須有對讀者負責的態度。經過半個多月的思索,我發現自己在對基本概念的理解上存在偏差:低估了“人民”這一概念的價值。這個概念盡管有其局限性,但不可能被完全替代,至少在主權歸屬上,公民無法取代人民。故此,筆者才不揣冒昧自說自話,對舊作進行一番檢討與修正。
“解鈴還需係鈴人”,要糾正概念認識上的偏頗,有必要對“人民”與“公民”進行再定位:
第一,人民對應主權,公民對應權利,二者是互補的關係,而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當“人民”成為壓倒性的話語霸權時,公民權利就岌岌可危了。畢竟人民主權在現實中更多地表現為國家主權,而作為人民代理人的國家跟人民並不是同一的,它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和偏好,這就為國家的自利與專斷埋下了伏筆。但是,如果隻講公民,不提人民,那麼主權將棲身何處?不僅單個的公民無力擔當這一“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就連聲勢浩大的公民社會似乎也難以擔此重任,因為主權的純粹性(對內最高,對外獨立,不可分割,不可轉讓)要求其承載者是一個勻質的整體,而公民社會是由形形色色的利益團體、民間組織組成的,這些組織和團體往往是彼此衝突的。倘若以公民社會為主權者,那麼國家非四分五裂不可。“人民”的抽象性、勻質性和整體性決定了它是主權的最佳載體。但是這樣一來,人民主權豈不成了一個虛幻鏡像了嗎?不錯,人民很大程度上隻是一個“想像的共同性”,在一般情況下,人民很難成為一個政治實體。根據奧爾森的理論,集體行動的產生需要滿足兩個先決條件:其一,集體成員的人數足夠少;其二,存在某種迫使或誘使個人努力謀取集體利益的激勵機製。然而,人民恐怕是一國範圍內最大的群體了,在人民內部也顯然缺少有效遏製“搭便車”現象的激勵機製,如此一來,人民的集體行動何以可能?那麼何不幹脆隻講國家主權,將主權的“終身”徹底托付給國家?此事萬萬不可,因為主權在民的原則為人民反抗暴政預留了合法性空間。
第二,人民主權必須以公民權利為前提和基礎。首先,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石的現代主權學說認為,主權乃是由一國之民眾讓渡部分權利而形成的,權利是先天的或自然的,主權由權利派生而來,後者是前者的質料。雖然這裏所規範的是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但對於我們思考人民與公民的關係不無啟發意義。因為作為主權者的人民跟國家具有相似的性質,二者都是集體,相對於公民而言都是“他者”,是外在於自我的力量,因此即便是人民也不可囊括公民的一切權利,否則便可能出現“多數人的暴政”。隻有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人民主權才不至於成為一個禍害。其次,人民主權類似季衛東先生所說的“法律上的假想現實”,而欲使現實世界盡可能接近這一假想,惟一的辦法就是彰顯公民權利。公民權利說到底是以法律形式確認和保護的人權,不能想像連基本人權都缺乏保障的人居然可以稱為國家的主人!有理由相信,能夠掌握主權的人民必然是一個公民的共同體。
充分肯定“人民”這一概念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並不意味著可以抹殺它的內在缺陷。在這個問題上,我依然堅持《觀念》一文中的基本觀點。
最後,如果要用一句話來概括我現在的觀點與過去有何不同的話,那麼我要說:觀念的進化不是以公民取代人民,而是讓人民成為公民的共同體。
(熊易寒文,原載《書屋》200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