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如何,我已說過了,我們能夠判斷,因為我們會為別人而選擇,我們會為別人而選擇了自身,人們能夠判斷,首先——可能這不是價值的判斷,而是邏輯的判斷——在某些情形之下,選擇乃是根據一個錯誤,而在其他的情形下,則是根據事實。我們可以判斷一個人說他欺騙了自己。既然我們已說過人的處境為自由選擇的,沒有理由,沒有助力,任何以熱情為借口而得到庇護,或者揑造某些決定論的教條的人,都是自欺者。有人或許會反對:“為什麼他不能選擇欺騙他自己?”我的答複是我不以道德去判斷他,我隻以他的自欺為一種錯誤。這裏人們不能避免宣布一個真理的判斷。自欺顯然是虛假的,因為它是人的行為之完全自由的掩飾。同樣,根據這一點,如果我說某些價值有賴於我,這仍然是自欺。如果我意欲這些價值,同時又說它們欺騙了我,我乃與我自己處於矛盾之中。如果任何一個人問我:“假使我要欺騙自己又怎麼樣呢?”我回答說:“你沒有為什麼不可以這樣的理由,但我得聲明即使這樣做,而態度的嚴格一貫才是所謂忠誠。”而且,我也可以宣稱一種道德的判斷。因為我認為對於現實環境而言,自由除了本身之外,沒有其他的目的。當一個人一旦見到價值依賴於他自身時,在這種被棄的情形之下,他能企求一事,那就是所有價值基礎的自由。這並不意指他企求抽象的自由,隻是說忠誠的人其行為最大的意義就是他本身具有尋求自由的動力。一個革命社會中的人企求某些現實的目標,這就包含有對於自由的企求,但這自由乃被企求於社會之中。

我們在特殊的環境中,並且透過特殊的環境為自由而企求自由。在這種自由的企求中,我們發現這些完全依賴於別人的自由,而別人的自由也依賴於我們本身的自由。顯然地,自由就作為人之定義而言,並不有賴他人,但一旦有所行動時,我便不得不在企求自己的自由時也企求他人的自由。除非我把別人的自由也當作我的目的,否則我就不能把它當作我的目的。因此,當我完全真誠地認識人是一種存在先於本質的生物,同時也是一種在任何情況下隻得企求他自己的自由生物時,我同時也感覺到我不能不企求別人的自由。因此,在這種包含於自由本身中的自由之企求的名義下,我可以判決那些想自他們本身隱匿掉他們存在之完全自發的本性及完全自由的人。那些以莊嚴或決定論為借口而隱匿其完全自由的人們,我將稱之為懦夫。另外那些想表示他們的存在為必然,而其實隻是地球上人類的偶然現象時,我將稱之為鄙夫。但除了嚴格真實的根據之外,懦夫和鄙夫不可混為一談。因此,雖然道德的內容是變動不居的,道德的某些形式則是普遍的。

康德說自由對其本身以及對別人的自由而言都是一種意誌。這點是可以同意的。但是他以為形式與普遍性已足以構成道德體係。我們的意見卻正相反,當我們限定一個行動時,過於抽象的原則是不中用的。再把那個學生的情形舉出來作為例子:根據何種權威,何種道德的教訓,你以為他做心安理得的決定,是拋棄他的母親呢?還是留下來和她在一起?沒有一點判斷的根據,實際情形是具體的,因此也是不可預測的,它永遠必須是創造的。唯一重要的事是去獲知這創造是不是借著自由之名而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