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種陳舊的觀點。懲罰的懲戒功能在18世紀改革前早已存在。懲罰是為了未來,懲罰至少有一種防止犯罪的功能,這些說法在多少世紀裏一直是對懲罰權力的一種流行的辯護。但是區別在於,過去人們指望著懲罰及其展示(再加上由此產生的無節製)產生預防的效果,而現在預防則大有成為懲罰經濟學的原則及懲罰的恰當比例的尺度之勢。在進行懲罰時應該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因此,懲戒的機製發生了變化。在使用公開酷刑和處決的刑罰中,懲戒是對犯罪的回答。它通過一種二位一體的現象,既展示了罪行,同時又展示了製服罪行的君主權力。在依自身的效果量刑的刑罰中,懲戒必須歸因於犯罪,但卻是用最謹慎的方式和最大的節製方式來表示權力的幹預。理想的結果應該是能夠防止這二者中的任何一者的再出現。懲戒不再是一種展示的儀式,而是一種表示障礙的符號。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傾向於顛覆整個現世性的刑事活動領域。改革者認為,他們通過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而賦予懲罰權力一種經濟而有效的手段,這種手段可以適用於整個社會,能夠把一切行為編成符碼,從而控製整個彌散的非法活動領域。人們試圖用以裝備懲罰權力的符號技術有下列六個主要原則。
1.最少原則。犯罪是為了獲取某些好處。如果犯罪的觀念與弊大於利的觀念聯係在一起,人就不會想犯罪了。“對於旨在產生預期效果的懲罰來說,它能造成的傷害隻要超過了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就可以了”。刑罰與罪行大體相當的觀念是人們能夠而且應該接受的。但是,那種傳統的方式是不能再延續了。按照傳統方式,公開處決必須與罪行一樣強烈,而且還要附帶地表現出君主進行正當報複的“過剩權力”。而新的方式是一種利害層次的近似相等:使避免刑罰的願望稍強於冒險犯罪的願望。
2.充分想像原則。如果說犯罪的動機是為了從中獲取好處,那麼刑罰的有效性就在於它會造成損害。這就意味著,處於刑罰核心的“痛苦”不是痛苦的實際感覺,而是痛苦、不愉快、不便利的觀念,即“痛苦”觀念的痛苦。懲罰應該利用的不是肉體,而是表象。更準確地說,如果它利用肉體的話,那麼肉體主要是某種表象的對象而不是痛苦的對象。痛苦的記憶應該能夠防止罪行重演,正如肉體懲罰的公開展示盡管可能是十分做作的,但卻能防止犯罪的蔓延。但是,痛苦本身不再是懲罰技術的工具。因此,除非在需要造成某種有效的表象的情況下,人們應盡可能地避免大張旗鼓地展示斷頭台。在此,作為懲罰對象的肉體被省略了,但作為公開展示因素的肉體並不必然被省略。公開處決是這種理論所容許的極限,它不過是一種情緒表達方式。否定公開處決則提供了一種理性表達的可能性:應該盡量擴展懲罰的表象,而不是體罰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