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側麵效果原則。刑罰應該對沒有犯罪的人造成最強烈的效果。極而言之,如果人們能斷定罪犯不會重犯罪行,那麼隻要使其他人確信罪犯已受到懲罰就行了。這就產生了一種偏離中心的強化效果方式,從而也導致了一種矛盾,即在量刑時最不重要的因素反而是罪犯(除非他可能重新犯罪)。貝卡裏亞描述了他所建議的取代死刑判決的那種懲罰——終身苦役——的矛盾。這不是比死刑更殘酷的肉體懲罰嗎?他回答說,不,因為對於犯人來說,在他的餘生,苦役的痛苦被分成了許多份。這是一種“愛利亞學派”式的刑罰,即無限可分的懲罰,這不如死刑那麼嚴峻,但與公開處決僅一步之隔。另一方麵,對看到這些苦役犯或想像他們的情況的人來說,他們身受的痛苦都被濃縮為一個觀念。苦役的所有時刻都化為一個比死刑觀念更可怕的表象。這是很經濟的理想懲罰。對於受懲罰的人(服苦役就不可能再犯罪),這是最小的懲罰,而對於想像這種懲罰的人,這是最大的懲罰。“在依罪量刑時,人們應該在各種刑罰中選擇那種既能給民眾的思想造成最持久的印象,又是對罪犯的肉體最不殘酷的手段”。

4.絕對確定原則。應該使關於一種犯罪及其可能獲得的好處的觀念都與關於一種特定的懲罰及其明確的傷害後果的觀念聯係在一起。二者的聯係應該被視為必要的和牢不可的。這種普遍的確定因素應該能夠使懲罰製度行為有效。它需要有一些確定的手段。規定罪行和刑罰的法律應該是絕對明確的,“從而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區分犯罪行為和正直行為”。這些法律應該公之於眾,使每個人都能了解它們。(社會)需要的不是口頭傳說和習俗,而是能夠成為“社會契約的穩定碑文”的成文法,能使所有人接觸到的鉛印文本:“隻有刊印出來才能使公眾全體而不是少數人成為神聖法典的看護者”。君主應該放棄他的赦免權,這樣,懲罰觀念的威力才不會被對君主幹預的指望所削弱:“如果我們允許人們看到,犯罪會受到寬恕,而且不一定受到懲罰,那麼我們就培養了他們那種指望不受懲罰的僥幸心理。……法律應該是無情的,執法者應該是剛正不阿的。”最重要的是,應使任何罪行都無法逃脫那些負有主持正義的職責的人的目光。沒有什麼比那種指望網開一麵的僥幸心理更能削弱法律機製。如果刑罰受到某種使之失效的因素的影響,那麼怎麼可能在公眾腦海中建立起犯罪與刑罰的緊密聯係呢?當刑罰因不確定而不那麼可怕時,不就有必要使人們更畏懼它的威力嗎?這不是要模仿舊的製度,不是說“愈嚴厲,人們就會愈警覺。”剛拍此產生了一種觀念,即司法機構應增添一個與之合作的監視機構,這樣就能防止犯罪和更容易拘捕到犯罪者。公安和司法應該是同一程序的兩個互補行動,公安保障“社會對每個人的行動”,司法保障“個人反對社會的權利”。這樣,任何犯罪都將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並受到十分確定的懲罰。但是,還應做到的是,法律程序不應秘密進行,被告被定罪或宣告無罪的理由應公之於眾,應使任何人都能認識到判刑的理由:“法官應高聲說出他的意見,他應在判決時宣讀給被告定罪的法律條文,……被神秘地隱藏在檔案室裏的程序應該向一切關心犯人命運的公民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