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西漢政治管理的出色2(1 / 3)

第四節有法才算國家

蕭何像

秦始皇堪稱依法治國的典範。整個秦王朝在法家思想的熏染之下,“以法為令,以吏為師”,民眾當鋪被納入到了嚴格的法律體係之中。然而,嚴刑峻法畢竟不是長久之計,秦王朝終究毀於一旦。漢高祖劉邦深知苛法之害,而他又擅長與人打交道,更喜歡用人際手段來代替法治工具,於是盡除秦之律法,“約法三章”,嚐試“以德治國”。隻是畢竟整個國家的經營更為錯綜複雜,“德”似乎也難達完美。國家國家,作為“一定階級的統治機關”(列寧語),是需要自己的暴力工具也就是國家機器的,法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劉邦手下自有為其分憂解難之人。百官之首的丞相、酂侯蕭何,又一次運用他的智慧,將規範社會之“法”與安定社會之“德”加以完美結合,《漢律》九章便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

高祖劉邦入主關中以後,曾依據蕭何的建議“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以此來規範軍隊法紀。這在朝代更替、百廢待興之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使得劉邦首先得到了廣大民眾的支持,為後來楚漢戰爭的勝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然而,隨著社會秩序的逐步穩定,“約法三章”已遠遠不能解決社會出現的諸多問題,社會急需係統而全麵的法律體係加以整治。

蕭何製定《漢律》九章,實際上主要還是承襲秦律體係。而追溯更早的源頭,應該是戰國時期李悝的《法經》。《法經》將法典分作6篇(《盜》、《賊》、《網》、《捕》、《具》、《雜》),商鞅吸取其精華製成秦律,體係未變,仍是6篇。

古代的法律,實質上主要相當於當代的刑法。畢竟,當時社會的發展較今天而言仍停留在較低的層次,政府主要關注的是政權的穩固以及社會的安定。民眾更多的隻是能夠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對於其他權益的爭端也並不處處訴之於法。古代哪有我們今人的複雜,什麼“名譽權”、“肖像權”、“知識產權”、“人身自由”,他們一概不知。《法經》6篇即可看出當時法律的側重之處。今天,我們以法製體係是否完善來衡量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而在古代,法律也同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當時社會的主要問題與矛盾。

李悝製定《法經》的時候,認為王者的政務之中最重要的就是盜賊,所以律例始於《盜》、《賊》。《盜》主要有關偷盜之法,《賊》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而盜賊需要追捕,由此又有《網》、《捕》;《網》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主要是追捕罪犯的法律。此外,《雜》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汙、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規範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5篇為“罪名之製”,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這些法律的內容,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為百姓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以促進整個社會的繁榮以及經濟的穩步發展。當時統治者的主要任務,大概就是“維和”而已。

而蕭何在此6篇的基礎上,增加3篇(《興》、《廄》、《戶》),製定《漢律》九章(亦稱《九章律》)。增加的這部分內容,主要是有關徭役、廄苑、戶賦的法律,為經濟方麵的內容。這可以反映出當時社會的政治秩序正逐步穩定,國家開始關注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並製定法律加以製約,以規範其發展。

蕭何製定律例,主要是將秦律當中較為苛刻的條令刪除,“取其宜於時者”。而秦律基本的法律原則、定刑標準等,並未有過大的改動。對蕭何而言,這已經並非簡易之事了。去除嚴刑峻法的工作,一直延續到文帝、景帝時代,可見其工程之浩大。今天,我們修改和製定一項法律,需要經過的過程包括法律文案的醞釀、擬稿、提出、討論、審議、表決和公布等多個環節,每一環節皆不可缺少。畢竟,製定法律是極為莊重而嚴肅的。在古代,在人力物力、文化水平和經濟條件均受到極大限製的情況之下,蕭何之舉已尚屬不易。

《九章律》是漢朝的主要法律,另外附有一些輔助性法律,比如叔孫通《傍章》18篇、張湯《越宮律》27篇、趙禹《朝律》6篇等,共60篇。這些律例補充了《漢律》九章,使其整個法律體係更為完善,對西漢王朝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然而,這些法令也有一些局限的地方,比如分類雜糅,各個子類之下的法令經常會有交叉,《興》有上獄之法,《廄》有逮捕之事,使官員在判案時的參照標準常有混亂。但是,秦漢時期畢竟是我國法律體係的初創階段。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其體係以及分類也更加完善。尤其在西漢剛剛建立不久,社會一片凋敝之際,《九章律》的積極規範作用還是占主導地位的。

蕭何製成《漢律》九章,也標誌著劉邦這位布衣皇帝所創建的統治秩序更為完善,王朝各項製度逐步走入正軌,整個國家機器開始穩步發展起來,並即將迎來大漢更加繁榮的恢宏景象。

第五節尚黃老無為,倡休養生息

漢文帝陵墓

大漢伊始,經高祖劉邦的初創,又經惠帝、呂後的治理,國家已開始從秦亡的凋敝中逐步恢複。但是,抗秦暴亂及楚漢爭雄對社會帶來的創傷尚未消除,漢初統治者便皆信奉黃老學說的“無為而治”;加之民眾始終希望平穩的政局時勢、寬鬆的社會環境,由此統治者繼續奉行“與民休息”的經濟政策,促進整個國家繼續安定發展。黃老學說是戰國時期形成的道家學說,“黃”指遠古聖君黃帝之學,“老”指“大耳朵”李聃老子之學,以老莊思想為基礎,無為而治(“無為而無所不為”,“治大國如烹小鮮”)是其最主要的核心內容。黃老學說在漢初成了統治者主要的治國思想。

漢文帝(公元前202—公元前157),即劉恒,高祖第四子。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平代地,被立為代王。前180年呂後死,周勃、陳平等平諸呂之亂,迎立其為帝。在位23年,提倡農耕,免農田租稅凡12年。主張清靜無為,與民休息,故全國經濟漸次恢複,政治穩定。在曆代帝王中以生活儉素著稱。舊史與其子景帝兩代並稱“文景之治”。

劉恒之母係高祖劉邦的冷妃薄氏,吳(今江蘇省蘇州)人。薄氏之母血統高貴,乃當年魏王宗室女子魏媼。其母與人私通生下她,薄氏便從小隨母生活在魏國王宮。其時民間奇人有名許負者,曾見到年幼的薄氏,為之驚呆,偷偷告訴魏王豹:“此女乃生天子相也!”公元前204年劉邦打敗魏軍,俘虜後宮佳麗無數,薄氏也跟隨其母去了滎陽軍營,在紛呈室織布。因容貌清麗出眾、舉止非同一般,被劉邦無意發現,帶入宮中。可惜劉邦軍務繁忙,且家有悍婦呂雉,又有極其寵幸的戚夫人,後來幾乎很少想到這個薄氏。直到後來一次偶然的臨幸,薄氏施展渾身招數,竟然一舉成功,孕育出了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