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父偃(?—公元前127),西漢名儒,臨菑(今屬山東)人。初習縱橫家言,後乃學《易》、《春秋》百家之說。漢武帝元光初年上書言事,任郎中,一年之內四次遷官,至中大夫。提出削弱諸侯王勢力的“推恩法”,主張抑製豪強貴族的兼並;建議設置朔方郡,以抗擊北方匈奴的侵擾。元朔二年出任齊王相,揭發齊王與其姐通奸的荒淫行為,迫齊王自殺,以此得罪族誅。
為進一步削弱封國勢力,主父偃向漢武帝建議:“古者諸侯不過百裏,強弱之形易製。今諸侯或連城數十,地方千裏,緩則驕奢易為淫亂,急則阻其強而合從以逆京師。……願陛下令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願,上以德施,實分其國,不削而稍弱矣。”漢武接受他的建議,於元朔二年(公元前127)決定頒行“推恩令”,下詔“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條上,聯且臨定其號名”。即允許各諸侯王推“私恩”,把王國土地的一部分再分給其子弟為列侯,由皇帝製定這些侯國的名號。名義是上施德惠,實際上是剖分其國,以削弱諸侯王勢力。此建議既迎合了漢武鞏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需要,又能避免激起諸侯王武裝反抗的可能,因而立即為漢武肯定。同年春正月,漢武即頒布推恩令。推恩令下達後,各諸侯王支庶多得以受封為列侯,不少王國也先後分為若幹侯國。照漢製,侯國隸屬於郡,地位與縣相當。因此,王國析為侯國,也就是王國縮小和朝廷直轄地擴大。
推恩令經過實施,各王國紛請分邑子弟,於是“藩國始分,而子弟畢侯矣”。僅從元朔二年至六年(公元前127—公元前123),封侯的數目便多達121人;元鼎年間至武帝末年(公元前116—公元前87)又有44人封侯,甚至一日內竟有24人同時封侯。此外,對有罪的諸侯王則削奪其封國。僅元鼎五年(公元前112),武帝以酎金(漢製每年8月要舉行宗廟大祭,王侯須獻黃金助祭,稱為“酎金”)不合規定為由,就削奪了106個人的爵位。這樣,漢廷中央“不行黜陟,而藩國自析”。到漢武以後,諸侯王國轄地不過數縣,其地位隻相當於郡。雖然王國繼續存在,但是作為一種政治勢力,它已失去了漢初原有的活力。這種恩違並施的政策,基本上解決了漢初以來長期未得解決的諸侯王勢力的問題。
推恩令是漢武時代思想變革與政治變革統一的標誌,表明漢武不僅正式采用儒家思想治國,並取得了成功,從而完成了漢代分封製向郡縣製的過渡。
第九節君除吏盡未?吾亦欲除吏
金縷玉衣
封建王朝要加強專製主義中央集權,主要是指兩個方麵的內容:加強皇帝控製朝臣的權力;加強朝廷控製各地的權力。而這些都要靠封建官僚機構來實現。漢武作為一位有作為的帝王,在政治體製上開設中、外朝,形成兩個官僚係統:由大將軍、尚書等組成的中朝是決策機關,又稱內朝或內廷;以丞相為首的外朝是政務機關。
中朝預政。出現中、外朝體製的根源,在於漢初政治製度本身存在的矛盾,它是君權與相權鬥爭的產物。漢初承襲秦製,以丞相輔佐皇帝,其權勢大到了無以複加的地步。這在漢武之初仍沒什麼改變。劉徹即位不久,丞相田蚡掌握任免大小官吏的大權,炙手可熱。漢武對此不滿。一日田蚡入宮奏事,漢武問他:“君除(任命)吏盡未?吾亦欲除吏!”表明他不滿丞相權柄之重,決心削弱相權,建立中朝。漢武限製丞相權力,自己親自處理各項政務,令九卿不通過丞相直接向他奏事。與此同時,他還提拔了一批中下層官員擔任其侍從和秘書,通過他們來發號施令。這樣,在朝官中就形成了以尚書、中書、侍中等組成的中朝官和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而中朝的地位更加重要,遂成為實際的決策機關。中朝預政是朝廷政治體製的重大改革,加強了皇權對國家各方麵的控製,而且大大精確了中央決策的內容,使工作效率得以提高,同時也便於眾人對漢武意圖的理解。
加強監察。漢武帝統治著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帝國,就必須駕馭一支龐大的官僚隊伍,使他們盡心效力,忠於職守。可由於漢景以來,職官、司法製度日益廢弛,奢侈成風,吏治敗壞,導致征斂不止,民不聊生,加劇了社會危機。為扭轉這種情況,漢武一則運用儒家學說進行思想控製,再則對漢初以來的監察製度進行了重大改革。
建立刺史製度。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為加強對郡國的督察,防止其勢力過於龐大,朝廷將全國分為豫、冀、徐、青、荊、揚、益、涼、並、幽、兗、朔方、交趾13個監察區,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設刺史一人。刺史沒有固定治所,每年8月巡視所部郡國,考察吏治,獎懲官員,斷治冤獄。刺史由朝廷派遣,秩僅六百石,隻是個中級官吏,職位不高,可官小權重,出使時代表中央,受禦史大夫所屬禦史中丞直接領導,可在皇帝規定的六條問事範圍內督察十三州的大官甚至諸侯王,但不直接處理地方行政事務。這就可以打擊地方官僚和豪強地主,起到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刺史奉旨以漢武手詔六條對地方官吏和豪強大族進行監察:強宗豪右田宅逾製,以強淩弱,以眾暴寡。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製,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加罰,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襖祥訛言。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二千古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賄,割損政令(《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從其職能範圍來看,除第一條是監督地方豪強外,其餘5條都是監察二千石以上高官。在監察的具體事項上,重在以權謀私,以強淩弱,擅權專橫,胡作非為,請托賄賂,損公肥私等,表明漢代的監察機製對官吏的監督已頗為嚴厲。
禦史中丞、司隸校尉、丞相司直。這是漢武時期建立的三大監察係統。征和四年(公元前89),漢武設置司隸校尉,監察京師百官和三輔(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河(河東、河內、河南)及弘農七郡的官員;設置丞相司直,這是丞相的屬官,表麵是協助丞相監察不法官員,實際上也有監察丞相之用。這些係統互相監督,大大加強了皇帝對中央百官和地方官吏的控製,從而保證了中央集權的政治體製和皇帝至高無上的地位。
抑製豪強。漢武初期,土地兼並加劇,巧取豪奪變本加厲。故而,抑製豪強地主發展,扶持小農經濟地位,穩定在籍編戶之民,無論是保證漢廷賦役來源還是鞏固統治秩序,都有重要意義。為此,漢武在不改變賦役製度條件下,利用專製皇權的政治力量,對豪強地主經濟發展加以打擊和抑製。主要措施有:遷徙豪富。漢武繼續推行高祖與文景二帝徙民於京畿的政策,元朔二年(公元前127)下令將郡國豪傑及訾三百萬以上者,通通遷往茂陵(漢武陵寢所在地)。在遷徙豪族的問題上,漢武與高祖不同:高祖是為從政治上打擊六國舊貴族;漢武則主要是以皇室兼並對付豪強兼並,從經濟上打擊大搞土地兼並的新興暴發戶,使中央政權對高訾巨富進行直接控製,達到“強幹弱枝”目的。任用酷吏,嚴厲打擊。對那些橫行郡國,作奸犯科的豪強,漢武選任一些酷吏,予以嚴厲鎮壓。經濟限製。這是指對工商業主、高利貸者等豪富占田數量的限製。元狩四年(公元前119)漢武頒布《名田令》,規定:“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如田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