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節開國家壟斷先河
西漢彩繪陶俑
為促進經濟發展,以解決日益嚴重的中央政府財政困難,漢武帝也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加強朝廷對全國的控製,打擊富商大賈。
改革幣製,統一貨幣,將鑄幣權收歸中央。漢初長期聽任郡國自由鑄錢,社會上貨幣流通極為混亂,引起物價上漲,阻礙商品的正常交換。同時,由於一些貴族官僚和富商大賈操縱鑄幣權,“富埒天子”,也威脅到中央。元鼎四年(公元前113),漢武下令禁止郡國鑄錢,各地私鑄錢全部運到京師銷毀;並成立專門的鑄幣機構——“上林三官”,以負責鑄造五銖錢(合今重2.9克),由中央壟斷了統一貨幣的鑄造權。新造的五銖錢重如其文,質量很高,便於流通,直到1920年,封建社會兩千餘年裏,曆代銅錢皆為五銖重。
鹽鐵酒官營。漢初許多年,鹽鐵一直為私人經營,豪強逐漸壟斷了冶鐵煮鹽業。這不僅影響到中央財政收入,而且助長了分裂割據勢力。漢武為穩定與擴大財源,一改漢初以來自由放任的經濟傳統,實行官營(時稱“筦”)工商業政策。政府不但對重要商品的生產實行直接控製,且以壟斷經營形式獲取超額商業利潤,使之成為國家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有效解決了當時朝廷嚴重的經濟困難。
官營工商業的主要對象,在漢武時期是鹽鐵酒專賣與均輸平準。其中鹽鐵專賣最先實行。元狩四年(公元前119),漢武采納桑弘羊、東郭鹹陽和孔僅建議,將私人壟斷的冶鐵、煮鹽業改為國家壟斷經營,在全國產鹽鐵的地方設立鹽鐵專賣署,並任命當地大鹽鐵商為鹽官或鐵官,管理有關鹽鐵事宜。元狩三年(公元前120),西漢王朝設大農丞主持鹽鐵事務;並起用商人及市井子弟,利用這些人洞察商情、擅長理財的特點來籌劃國計。漢初鹽鐵收入屬於天子私用,由少府掌管;漢武時因財政困難而將其撥歸大農丞,以助國用。
元狩六年(公元前117)食鹽始行專賣。即鹽民出資煮鹽,政府提供煮鹽的“牢盆”,所產之鹽由政府統購統銷。如有私自煮鹽出售者則處以重刑。並在各地設鹽官,起用富有的鹽商為官任事。元封元年(公元前110),桑弘羊以搜粟都尉兼大農丞,取代東郭鹹陽與孔僅主管鹽鐵事務,郡縣鹽官設置和鹽專賣規模進一步得到擴大。
同年,鐵也與鹽一起實行專賣。但鐵與鹽的性質有所不同,政府不但控製其銷售,也壟斷其生產。這同時也控製了鹽的生產與兵器製造。當然,獲取由壟斷經營帶來的超額利潤,依然是鐵專賣的主要目的。同時,與鹽專賣一樣,政府亦起用冶鐵富商為吏,對違禁者處以重刑。桑弘羊於元封元年主管鹽鐵事務後,鐵的生產規模更大,鐵官設置比鹽官更普遍。
繼鹽鐵專賣後,天漢三年(公元前98)還實行酒專賣。說明當時中央財政的困窘,急於開辟新的財源以增加收入,但同時也能打擊一些富商大賈。
實行均輸和平準政策。實行鹽鐵官營也帶來了質次價高等問題。大農丞桑弘羊於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建議,在全國實行均輸平準政策。“均輸”就是由中央政府的大農丞在各郡國設均輸官,負責管理、采購、調度、征發與銷售從郡國征來的租賦財物,並負責向京師各地輸送。本著“賤買貴賣”經商原則,對各地物品的供需進行調節。這種商業化運作,既保證了中央政府必需的貢輸物品,又平抑了各地物價,中央政府還可從中獲取不小的商業利潤。
“平準”就是由大農丞置平準官於京師,總管各地均輸官運到京師的物資財貨,除去皇帝貴戚所用外,作為官家資本進行商業經營,同樣是“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利用各地所貢輸或采購的物資,對京師的商品供需進行調節,平抑物價,賺取差價。由於是政府所為,富商大賈自然無法與之抗衡。既防止了富商大賈從中謀取巨利,同時也增加了國家收入。可見,均輸與平準相輔相成,是中央政府直接主持的商業活動,範圍很廣,凡有利可圖的商品都在經營之列,並把各地與京師的商業活動聯係在一起。
頒布算緡和告緡令。因連年征戰,漢武時期軍事開支巨大,引發財政危機。與國家陷入財力嚴重不足的狀況相反,商人階層得益於漢初以來允許民間工商業自由經營的政策,經濟實力大為增強。國庫出現虧空,而商人借鬻鹽之利及經營冶鐵業,大發橫財。因商人不願資助漢武的征伐戰爭,而國家一時又無其他重要財源可資開發利用,於是漢武便將矛頭直指商人,對他們加重稅負,擴大納稅麵。元狩四年(公元前119)漢武頒布“算緡令”,其實就是向大商人、高利貸者征收財產稅。規定商人財產每2000錢抽稅一算,經營手工業者的財產凡4000錢抽一算,非三老和北邊騎士而有軺車者每輛抽稅一算,商人之車則征收二算,船5丈以上者抽稅一算。
因商人消極對抗,漢武不得不於元鼎三年(公元前114)下詔鼓勵人們“告緡”,凡告發商人對錢財和家產隱瞞不報或自報不實的,國家將商人家產全部沒收,並罰戍邊一年;而將其中一半分與知情揭發者。此令一出,商人中產以上家庭紛紛遭到破產。同時重申,禁止商人占有土地,違者沒收。告緡令實行了7年,在重稅政策與酷吏政治下,商人遭到沒頂之災,經濟利益被剝奪殆盡,國家財政困難則得以緩解,《漢書·食貨誌》稱“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這種狀況在中國曆史上絕無僅有。
第十二節農業乃立國之本
黃河
漢武帝劉徹非常重視發展農業生產,多次治理黃河,消除水患;興修水利,開鑿水渠,還推廣“代田法”。
漢武帝時修治黃河,可謂一項重大功績。元光三年(公元前132),黃河決入瓠子河(今河南濮陽附近),自東南流經巨野澤,與淮河、泗水相彙通,泛濫於梁楚一帶16郡,連年遭受水災,農業生產大有損失,百姓生活艱難不堪。元封二年(公元前109),漢武東禪泰山而還,路過此處,於是親臨瓠子決河現場,沉白馬、玉璧以祭河神;並征發數萬人修築河堤,又“令群臣從官自將以下皆負薪置決河,當時東郡民皆燒草,因而柴薪少,則令伐淇園之竹為木建以塞決河”,還屢往工地視察。漢武曾痛悼塞河久而無功,乃作《瓠子歌二道》,後得《古詩賞析》評雲:“二歌悲憫為懷,筆力古奧。帝王著作,冠冕西京。”決口堵塞後,河水複歸故道北行,漢武即下令在新修的攔河大堤上蓋了一座宣房宮,寓意鎮水有功。此後“梁楚之地複寧”,80年間未再發生大的水災。直到西漢後期,水利長期失修,漢平帝時黃河又決口,河水大量灌入汴渠,泛濫數十縣。東漢末年,國家無力修治。到漢明帝時,令王景和王吳負責治理。永平十二年(公元前69),二王率幾十萬人,在滎陽(今屬河南)東至千乘(今山東利津)海口決通壅積,疏浚河道,10裏立一水門,控製水流量,終於使黃、汴分流,消除水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