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五刑
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隋以後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額上刺字,並塗以墨作為標誌。劓,割掉犯人的鼻子。剕刑又稱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腳。宮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壞女子的生殖機能。大辟,即斬首。笞,用荊棍或竹板子打人。杖,用棍子打。徒,剝奪犯罪人身自由並強製其勞役。流,流放到艱苦的地方受罪。
千刀萬剮說淩遲
淩遲,是中國古代處死有罪之人的一種極刑。它是將犯者的體肉一塊塊割掉,使其受盡痛苦慢慢死去,俗謂“千刀萬剮”。
淩遲始於何時,從清末法學家薛允升《唐明律合編》看,“唐律。爾時並無淩遲之法,故律無文”。五代北宋開始,淩遲出現。陸遊(宋人)記淩遲情狀有:“肌肉已死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遼史·刑法誌》:“死刑有絞、斬、淩遲之屬。”《明史·刑法誌》:“(絞斬)二死之外有淩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它進一步規定了淩遲施用的範圍,是用以處罰那些不敬不孝、忤逆背叛之人的。
《元史·刑法誌》載:“諸子孫殺其祖父母、父母者,淩遲處死。”“諸子殺其父母雖瘐死獄中,猶肢解其屍以徇。”殺親的罪犯即或已死於獄中,仍要施以淩遲之刑肢解其屍體以儆效尤。《明律》:“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淩遲處死。”清代的律文與明代同類,實際執行時不僅殺死本人,還要戮及全家,家屋、家廟全部拆毀,當地官員和學校教習也要受處分。
淩遲之數,《國史舊聞》記載頗詳,“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喝。頭一日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開刀”,“淩遲三日”。明代的淩遲刑中記錄極高,對鞭打母親的鄭鄞割了三千六百刀;對謀反的宦官劉瑾割剮了四千七百刀,割了三日才死去。清代的淩遲又分作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等。
淩遲之刑被廢除,是在20世紀初的事了。當時在內外矛盾衝擊之下,清廷統治下的半封建秩序已無法維持,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淩遲以及梟首戮屍等法被“永遠刪除,俱改斬迭”。淩遲的血腥終於不聞。
十惡不赦的由來
“十惡不赦”,現在用來比喻罪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十惡”,原指10條大罪,始見於1300年前的北齊法律。隋、唐把這10條大罪的內容略事增刪,正式定名“十惡”,寫在法典的最前麵,以示嚴重。以後經曆宋、元、明、清各代,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
古代“十惡”罪的內容是:1.謀反,指企圖推翻當時的王朝。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3.謀叛,指背叛朝廷。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5.不道,指殺戮無辜。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等。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10.內亂,指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
這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其內容有一部分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但由於“十惡”成為“不赦”之罪,影響深廣,人們一接觸到罪惡大、不可寬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稱為“十惡不赦”。
株連九族
在我國君主專製社會裏,是很講究宗族關係的。一人升官,九族皆榮;一人犯罪,九族株連的曆史事件比比皆是。
誅九族應來自於秦商鞅變法後的夷三族法。“九族”是指親屬,但所指,諸說不同。一說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即玄孫、曾孫、仍孫(古時稱從本身下數第八世孫為仍孫)、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說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從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嶽父、嶽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