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人治(1 / 1)

十二、人治

人治是與法治相對立的政治主張。人治,“指依靠個人意誌的作用來管理政權實行政治統治”。孔子認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也就是說,國家政治的興廢存亡,完全依靠統治者的人格。賢明的君王統治國家,國家自然繁榮富強,如果賢明的君王不在其位,國家則要頹敗。所以,在孔子看來,國家是否太平,完全依賴於統治者是否道德高尚,這與法律製度沒有關係。孔子主張人治而輕法治,強調以德治國而非以法治國。

公元前538年,在鄭國發生了一起中國法製史大事件。政治家子產把當時的刑法加以修改,並把新刑法鑄在金鼎上,公之於眾。子產這麼做,是為了杜絕當時的貴族隨意處置百姓的做法。對比權力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裏的專製時代,“鑄刑鼎”這件事無疑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後來,晉國也效仿鄭國,把刑法鑄在金鼎上。孔子聽說後仰天長歎:“晉國這是要滅亡啊!”如果百姓隻遵守金鼎上的文字,隻重視金鼎而不聽從統治者的命令,這國家就要大亂了。

孔子一向重視禮教,看中道德感的力量,輕視法律條文,他甚至認為,法律沒有存在的意義,有害於社會。因為,一個國家如果到了要法律才能約束的地步,那這個國家的人民一定早已喪失了羞恥之心,這便是一個不道德的社會。一個不道德的社會就會重蹈夏桀的覆轍,麵臨亡國的威脅。所以,孔子認為,百姓不能對法律產生依賴性,一旦有了這種依賴性,百姓就不聽從統治者的教化,不會用內心的道德感約束自己,隻是一味地躲避刑罰,做了壞事希望逃脫刑法的處置,這樣的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從這個角度想,孔子的看法是值得肯定的。

盡管在現今的社會人人提倡法治,把人治放在法治之後,但是,人治也有其值得借鑒的地方。現在倡導的“以人為本”,其實也是“人治”的演化。

中國文化綿延數千年,儒家思想早已經根深蒂固,就算是在法律這一方麵,中國的法律也是具有獨特的人文特色的。1991年頒布的《中國政府白皮書》明確“改造罪犯”這一項要求。裏麵指出:“把罪犯改造成能夠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並讓他們回歸社會成為自由公民,是中國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標。”“人是可以改造的。絕大多數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把消極因素化為積極因素,把罪犯改造成為有利於社會的人。”“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這不失為“人治”的一種體現。與中國人“再給一次機會”的做法不同,西方的法律可就不給人改過自行的機會。西方人認為,錯就是錯,錯了就要接受應有的懲罰,沒有人情可講。可見,儒家“人治”的主張,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