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科技日報》報道,1998年7月上旬,方舟集團在對各地銷售網點的例行走訪中,在陽穀縣某商店發現了假冒“諾亞”,遂當即向陽穀縣公安局報案。縣公安局對此高度重視,於7月12日緊急立案,分派十幾名刑警火速趕赴鄭州、滕州等地。刑警們頂著炎炎烈日,喬裝打扮,晝夜盯守,秘密傳訊可疑經銷商,終於揭開假“諾亞”的黑幕——假冒仿製的始作俑者竟是身為方舟集團副總經理兼銷售公司經理的王××!
方舟人震驚了,迷惘了,憤怒了。
原來,“諾亞”銷售火爆尤如一棵耀眼的搖錢樹,引得山東省滕州市某實業公司經理(簡稱滕州公司)俞××的垂涎。1997年夏天,俞通過熟人暗中找到王××,出價30萬元,要王搞到“諾亞”口杯的生產線技術。王明知生產“諾亞”的接口技術是企業機密,嚴禁泄露,但在30萬元的誘惑麵前,身為公司副總的他竟然沒有絲毫猶豫便一口應允。同年9月,王××誘使公司技術骨幹王某繪製了“諾亞”口杯生產線接口設備零件圖紙37張。同年10月,利欲熏心的王××懷揣37張圖紙,興衝衝地趕到滕州市,下榻在一家賓館,迫不急待地欲與俞“成交”。然而他做夢也未想到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
老謀深算的俞××深知王××走上的是一條身敗名裂的罪惡之路,對待這樣一個沒有退路的家賊,根本不需花大價錢。俞故意熱情地邀王到餐廳共進午餐。席間,公司副經理趙某和技術工人張某按計劃悄悄潛入王住的房間,將王留在房間裏的部分圖紙竊取複印後又放回原處。
餐廳裏,王××目的明確,急於成交兌現;俞××則拖延時間,“王顧左右而言他”。及至見到趙張二人已得手的暗號,俞的態度立即發生180度大轉彎,明確表示已不打算購買圖紙。
滿腹狐疑的王回到房間,發現圖紙被動過,懷疑已被俞的人秘密複印。但因自己幹的本是見不得人的勾當,如今被人“黑吃黑”,自然不敢聲張,隻得灰溜溜打道回府。然而,麵對滿心歡喜等著分錢的王某,無論王××如何解釋圖紙未賣成的經過,王某依舊不信,反認為是王××獨吞了巨款。無奈,二人返回滕州公司去證實對質。在滕州公司的生產車間,他們看見工人們正在緊張地安裝生產設備。談及圖紙,俞××很“大度”地給了每人1萬元人民幣。
滕州公司雖然掌握了生產設備的圖紙,但要生產出“諾亞”口杯,還必須掌握生產技術。春節後,已經下水的王××一不作,二不休,幹脆指使王某去為滕州公司做技術指導。王某專程跋涉幾百公裏,趕往滕州,為滕州公司生產“諾亞”進行技術指導。王某因此收受俞××3500元人民幣,其中2000元分給了王××。
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俞××十分得意,這方舟集團耗資數百萬元研製的“諾亞”口杯技術竟如此輕而易舉地到手。什麼8項國家專利,什麼技術秘密,在他看來,有錢能使鬼推磨。望著在生產現場進行技術指導的王某,俞自認為生產“諾亞”已水到渠成。
1998年3月,滕州公司飛速地生產出雙層玻璃口杯。同年6月,已能批量生產。王××又三次向該公司提供“諾亞”的燙花紙。假諾亞雖不具保溫保健功能,外形卻足以亂真。如何將大批形似神非的劣質杯變成金錢,成了俞的心病。
關鍵時刻又是王×ד挺身而出”。這位方舟集團主管銷售的副總,看準了製售假冒商品是塊利潤豐厚的肥肉,竟主動向俞提出包銷其全部口杯的要求。從此,俞如魚得水肆無忌憚地公然造假,王雙重身份道貌岸然地吃裏扒外。
為了使假“諾亞”能以假亂真,王××夥同其妻、陽穀縣高廟王中學教師張某,以及河南省台前第一中學教師孟某等人,與俞××等聯手,組成了一個完整的生產、包裝、銷售體係。
1998年6月中旬到7月中旬,滕州公司以每隻70~90元的價格銷售給王××雙層玻璃口杯5000餘隻。王夥同張某、孟某、董某等先後在孟某家中和滕州公司倉庫內用“諾亞”口杯的注冊商標、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及包裝箱將假諾亞打扮得足以亂真。然後,通過方舟集團的銷售網絡以每隻170元、171元的價格將假“諾亞”銷往西安、武漢、滕州、陽穀等地。
1999年元月,王××、俞××等7人及滕州公司被陽穀縣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1999年4月19日至23日及7月6日,陽穀縣人民法院在大法庭連續幾天公開審理了這起轟動全國的“家賊”泄密製假售假及法人犯罪案。能容納幾百人的大法庭座無虛席,門外還擠滿了關注此案的各界群眾。當王××戴著手銬、低著頭被法警押解而入時,在場的方舟集團職工無不咬牙切齒。
王××每月僅基本工資就有3800元,再加上銷售獎勵等,每月收入都過萬元。公司還為他提供了150平方米的住房,空調、取暖、電話,甚至孩子的上學費用一應由公司負擔,然而,如此豐厚的待遇仍未能“養廉”!對於已“貴”為副總何以要做“家賊”,王在庭審最後陳述中一語中的:就是為了錢。
1999年7月20日,轟動全國的“諾亞”口杯生產線技術被盜案在山東省陽穀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6120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舟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109375元;被告單位滕州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90萬元,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40萬元。賠償方舟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328125元;被告人俞××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另外被告人張某、王某等人也同時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和2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
王××等人和滕州公司瘋狂製售假劣“諾亞”的行為隻持續了不到一個月,就被公安機關破獲,但由此帶給方舟集團的災難卻是難以估算的。1998年1月~6月,“諾亞”口杯的銷售額一直以每月300萬元的速度遞增,但進入7月以後,受假“諾亞”衝擊,銷售曲線由上升急劇逆轉,至1998年底,月銷售額已比7月份又下降了30%,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33萬元。好端端一個紅紅火火的企業,被害得元氣大傷。1998年5000多名員工的企業,現在已減至不足4000人,而且還有2000人麵臨下崗。
IC卡“刷”出的商業秘密案
IC卡,是英文identified card的簡稱,意為識別、確認係統。此項高科技應用技術已在我國眾多大街小巷的IC卡電話、倉儲超市中得到應用,連許多單位的食堂售飯也是“刷卡”結帳。但不久前,這IC卡也刷出了一起重大的商業秘密案。
北京斯威格一泰德公司自1993年開始投入資金,對IC卡管理係統進行研製與開發。兩年後,該公司完成了商場購物優惠卡、證件確認卡、考勤統計卡和食堂售飯卡等係列的IC卡管理軟件,通過在商業銷售係統和數所大專院校應用,深得客戶好評。
初嚐勝果的泰德公司並未忘記進行技術保密,自1995年開始,就與公司內部有關人員開始簽訂保密協議。1995~1996年底,身為公司銷售部門的負責人劉某、叢某及任聘為公司IC卡管理係統專職開發、研製的技術人員劉××均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和一份協議書,約定:如因被聘者原因泄露公司機密,泄露者要擔負賠償經濟損失,職員在受聘從事有關專利、專有技術秘密的經營管理和開發研究後,在技術合同解除後3年內不得從事與前者有關的工作,否則被視為侵權。協議書還約定:所有IC卡及應用技術(含資料、軟件程序、硬件設計)歸公司所有,不得據為己有或轉交他人作產品開發,職員從公司調離,應將所有的資料、軟件程序、硬件設計歸還公司,如有違約,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1997年3月,劉某私下與銀蘭公司訂立承包協議,與叢某、劉某組建該公司金卡部。當貴友大廈向原告斯威格—泰德公司購買IC卡管理係統時,劉某負責洽談,叢某並要求貴友大廈不與泰德公司簽合同,而由銀蘭公司提供,明確告之對方自己係銀蘭公司職員。這樣,銀蘭公司做成這筆16萬元合同的生意,後又追加貨款2.2萬元。一個月後,劉某、叢某、劉某陸續從原告公司辭職。銀蘭公司此後分別與長春北希發展有限公司、北京金越發展公司、北京衛生學校訂立IC卡管理係統軟件銷售合同。原告斯威格—泰德公司向法院訴稱:其投資百萬元研製、開發的IC卡管理係統,推向市場銷售後,在國家的“金卡”界享有較高知名度,用戶信任,經濟效益可觀。但從1997初開始,產品銷售額明顯下降,客戶資源流失,經調查,緣於公司職員劉某、叢某、劉××在任職及辭職後,違反約定,利用所掌握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非法披露、轉讓給被告公司,並組成被告公司金卡部,直接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IC卡管理係統技術,並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承擔訴訟各項費用。
被告銀蘭公司及劉某、叢某、劉××則認為:IC卡技術已在我國逐漸普及,現國內從事此項技術研製的企業百餘家。作為一項應用技術,本身處於公開狀態,所有客戶在使用IC卡時都能得到有關技術資料,原告無權獨占技術專有使用權。況且,原告並未采取相應的技術保密措施,不能詳盡劃定技術秘密的範圍。關於銷售經營信息,隻是原告的軟件係統質量不高,售後服務不及時,客戶自願從我方購買。因此,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