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2日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可稱為中國在商業秘密保護上的一大飛躍。該法首次對商業秘密的範圍和構成條件作了比較完整的界定。該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該規定對商業秘密的內涵及外延作了較完整的表述,尤其是首次把經營秘密納入了商業秘密的範疇,克服了以往隻注重保護技術秘密,忽視經營秘密的缺陷。
另外,該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作了較全麵的界定。其第十條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該法第二十五條也作了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首次明確界定了商業秘密的內容及其構成條件,確定了侵犯形式及處罰辦法,但也還存在一些缺陷,其中最明顯的是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處罰較輕。該法規定最高處罰為20萬元,事實上許多商業秘密被侵犯後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可以數百萬數千萬計,20萬元的處罰顯然太輕,並且沒有刑罰製裁的規定,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次對職工侵犯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缺乏明確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隻限於經營者,單位的職工不是經營者,在商業秘密問題上難以納入該法的調整範圍。
當然,我們隻能一步一步地走向成熟,走向完善。要知道,我們這是要用幾年的時間,完成西方國家上百年的立法過程。
彌補《反不正當競爭法》缺陷的,是1997年3月14日修訂通過的《刑法》。此部刑法對18年前製定的《刑法》作了較大的修訂,最突出的是增加了與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並列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一大內容,其中首次確立了“侵犯商業秘密罪”。該法沿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內容界定,並將其列入知識產權的範疇,確立了商業秘密的無形資產地位。該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侵犯商業秘密的三種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一致)。
新《刑法》還確立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地位:“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規定,使中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真正有法可依了,那一條條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再難以讓人有機可乘、有隙可鑽了。尤其是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處罰,給那些試圖投機取巧偷情報、竊秘密的人敲了警鍾。竊取商業秘密的人不僅要受到罰款處理,而且還要被送上法庭、關進監獄,誰還敢輕舉妄動?!
商業秘密的多重保護
改革開放20年來,中國幾乎是在一片空白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比較完整比較係統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製體係,市場競爭納入了有法可依的法製化軌道。因此,雖然商業秘密進入中國人的視野才10年時間,但到目前為止已基本上形成了較完整的法律保護體係。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新《刑法》外,《勞動法》、《合同法》、《民法》等相關法律也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麵對商業秘密進行多重保護。了解這一點,對於我們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防止侵權行為有著較為重要的意義。
(一)商業秘密的《勞動法》保護
職工跳槽成為企業流失商業秘密的主要渠道。對此,《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企業可以據此在勞動合同中訂立職工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義務的條款。主要內容可以包括:(1)職工嚴格遵守本企業的保密製度,防止泄露商業秘密;(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本企業的商業秘密;(3)非經本企業的書麵同意,不得利用本企業的商業秘密進行研究開發或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以勞動合同形式保護商業秘密的另一形式是與本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以及其他可能知悉本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簽訂競業限製合同,以防止職工在離開本企業後利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進行相同營業性質的競爭,企業則向該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用。這是國外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通常做法,稱之為“競業避止”。競業限製合同條款一般包括:職工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競爭企業任職或者兼職,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本企業進行相同營業的競爭,在離職之前不得搶奪本企業的客戶或者引誘其他職工離職,當然,競業限製合同是有期限的,一般不超過3年;競業限製合同還因商業秘密被公眾知悉等原因而終止。
(二)商業秘密的《合同法》保護
生產商和銷售商之間的經濟合作是經濟生活中的重要現象,其中商業秘密的保護是不容回避的,防範商業秘密在經濟合作中受到侵害的有效方法,就是在開始洽談時即訂立“保密和不使用”的合同。主要內容應該包括:雙方參與洽談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在談判失敗的情形下對方應承擔保密義務,自己不使用且不允許他人使用;在雙方進行合作期間,應明確商業秘密及其後續改進的歸屬,各方應誠信地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未經對方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披露。企業在與他人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軟件使用許可或貨物買賣中也可以訂立相應的商業秘密保護條款。
(三)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
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一項重要無形資產,在遭到他人侵害時,企業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尋求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在向法院提起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的舉證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1.要證明商業秘密是確實存在的,並具有獨特性;
2.權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並不為公眾所知。
3.侵權人不是商業秘密合法使用人,不是通過合法受讓或者其他方式善意取得的,而是采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明確禁止的行為違法獲得的;
4.在確定商業秘密受侵害要求賠償時,除了證明因受侵權的直接經濟損失,如研究開發商業秘密的費用、受到侵權企業的利潤損失之外,還要包括間接的經濟損失,如市場競爭中優勢地位的喪失、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損害等。
(四)商業秘密的行政法保護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規章,對侵犯商業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外,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資料償還權利人;
2.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社會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采取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企業在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時,應當提供商業秘密和侵權行為存在的有關證據。在侵權人違法行為將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情形下,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在權利人作出書麵保證後,可以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以下行政強製措施:
1.扣留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以及其他資料。
2.責令侵權人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
那麼,作為一家企業,如何判定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人侵權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規定,判定商業秘密侵權必須具有以下要件:
(一)商業秘密權客觀存在。這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前提。由於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征所決定,商業秘密在事前(爭議發生前)隻為權利人及其周圍很小的範圍內被有限的人所知曉。因此,在解決爭議時,首先必須確認該權利的客觀存在。一般應當確認兩個方麵的內容:
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具備商業秘密基本法律特征的內容存在,並且該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以確定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
2.該商業秘密主體(權利人)的真實性、合法性。真實、合法的權利人其所擁有的商業秘密應當是合法取得。
(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侵權行為民事責任以財產遭受損害為前提。是否存在商業秘密侵權,要看該商業秘密是否被他人非法獲取、披露、使用,並因此給該商業秘密權利人帶來損失,如營業額的下降;商業秘密因擴散而使其潛在的獲利能力降低,評估價值隨之降低。需特別指出的是,作為無形資產的一種,商業秘密有其特殊性。它一旦被他人獲取、披露是很難“恢複原狀”的,因此,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應當包括導致商業秘密本身無形資產價值下降的行為,如非法獲取、披露等。
(三)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行為是違法的,那麼他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他不須負責任。
關於違法行為,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列舉的幾種方式。而所謂合法的行為,也就是法律不禁止的行為。比如通過獨自研製、反向工程剖析、合法受讓、通過公開報道推理分析而獲取和使用該商業秘密;善意披露或為公共利益需要而披露商業秘密等。這些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權。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行為人不僅實施了違法行為,而且該行為引起了損害事實,二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係。例如:甲廠的商業秘密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其對手乙、丙兩廠對此垂涎欲滴。乙廠派人潛入甲廠企圖竊取該商業秘密,但到手的隻是一些普通資料,無多大利用價值。而丙廠則通過重金利誘甲廠某技術骨幹,得到了全部重要情報。丙廠很快就生產出與甲廠不相上下的產品,甲廠銷售額大幅度下跌。這裏乙、丙兩廠都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甲廠利益受損害也是不爭的事實,但細分析下來,乙廠的違法行為與甲廠的損害事實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導致甲廠利益受損的是丙廠的侵權行為。
(五)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方麵,指的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例如實施盜竊、脅迫等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該結果不會發生。例如,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由於疏忽大意,在業務交往過程中披露了商業秘密的內容,致該商業秘密為競爭對手所知悉。又如商業秘密的保管人違反本廠保密規定,將商業秘密資料帶出廠外,結果資料遺失,造成商業秘密擴散。了解了商業秘密的多重保護,我們不僅可以從多個方麵采取措施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而且一旦自身的商業秘密權被他人侵犯,便可從多個方麵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具體有以下幾種:
1.民事責任。商業秘密侵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即停止非法獲取、披露、使用該商業秘密,其中“使用”是一個持續性的行為,因此停止侵害的核心內容是要求侵權人停止使用。
(2)消除危險:對商業秘密而言,最大的危險是秘密繼續擴散。應該要求侵權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商業秘密進一步泄露或擴散。
(3)返還財產及恢複原狀:指返還被侵權人竊取的文件或實物,並盡可能恢複原狀。但由於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可以被多次複製、記錄(記憶)而沒有任何痕跡,因此,能返還的實際上隻是該商業秘密的載體而非該商業秘密本身,盡管載體(文件或實物)看似“完璧歸趙”,但實際上,已經印記在侵權人頭腦裏的商業秘密內容是無法返還的。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賠償額的認定也是侵權人、權利人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一般而言,賠償額問題可以通過下列四種方式解決:
①以侵權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如權利人產品銷售額的下降;
②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得為依據。由於取證的原因,采用本方式有一定難度,焦點問題一是能否取得證據,二是該證據的真實性如何;
③以該商業秘密的實施許可費為依據。前提是假設權利人將該商業秘密許可給他人實施,計算其應收取的使用費,然後以不低於該使用費為原則,確定侵權人應賠償的數額。如果權利人從未與他人簽訂過該商業秘密的實施許可協議,則使用費的確定有賴於資產評估的進行。
④當事人雙方自願協商確定賠償數額。
2.行政責任。對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第二十五條規定:①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②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按《刑法》的規定,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侵權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判處侵權者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