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打一場商業秘密保衛戰(3)(1 / 3)

了解你下榻的飯店,看看飯店裏是否備有直撥電話。因為通常飯店裏可能有接線員“收聽”你的“旅行計劃”,他們還懂得將其交換台的電話號碼“出售”給你的競爭對手。

——將你的旅行計劃保密,不要宣布旅行的任何意圖,或到達、離開的確切時間。

——謹慎地預訂房間,不要引人注目。你的職務、頭銜或身份都不應在預定單上寫明。這些注意事項裏麵,實際上就包含了許多的保密知識。我們切不可不以為然,認為是小題大做,前麵我們例舉過我國許多外銷人員在國外受到經濟間諜的策反或控製,恰恰就是他們沒有注意這些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注意事項”。蟻穴雖小,能潰大堤!桑德拉·斯諾敦女士認為:“……在市場有限、資源有限的客觀條件下,將自己生意興隆的生產、管理、經銷等資源或信息拱手讓與他人無異於置自己於死地;防止他們采用不正當手段為競爭的目的盜竊、獲取、使用其有商業價值、競爭價值的信息則是經營者不可缺少的防身武器。”有鑒於此,國外的企業都十分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並且製度嚴格、措施嚴密。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門衛管理措施

除了應登記及佩戴出入識別證外,通常要由被訪者親自將來訪者帶入公司,不允許來訪者任意自由走動;接待部門設置電視屏幕監視係統,對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實行控製管理;接待人員配有無線電話,可隨時作內外聯絡;有些公司要求來訪者在接待櫃台由即顯相機當場拍照後將相片附在證上,精確度要求極高;有些公司甚至在來訪者入內及結束離去時,檢查來訪者所攜帶的物品及文件資料;有些公司則以精密儀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術方式檢驗。其防備之嚴,令人歎為觀止。

2.內部監控措施

企業內部除了設有全套防盜係統外,對各個不同部門也有全天候電視或電眼監控係統,對於公司重要管製區域、重要機房,則以磁卡及密碼雙重操縱方式,有卡無碼或有碼無卡的均不得入內,有時甚至以指紋、語音辨識係統,來限定僅有高層人員或經手人員才有權進入;此外,企業內部設有完全電腦化的機房,裏麵以高科技儀器及設備由專職人員每天監視整個公司,包括入口接待、信息中心、收發單位、管製區域及敏感地帶、重要人員辦公室、影印複製部門、重要機器設備、資料文件處理中心、檔案室、庫房、地下室、停車場等,都要進行仔細檢查。

3.信息管理措施

國外許多企業對內部電腦係統設立偵測監視的方法,同時在電腦內設下管製,要進入特別係統應有識別代號及密碼,並且密碼應每周或每月更換,對任何非經授權即想進入電腦查詢者,不但會拒絕並留下記錄,而且可測出是由哪部電腦或終端機所進入以追查可疑者。對於企業內部使用的操作係統也實施了預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網絡連線方式將公司機密取走,或加以複製、毀損。

在應用軟件開發方麵,特別是像設計開發特定程序時,公司特別注意信息安全,不將公司機密載入或存入某個人檔案中造成泄漏,並避免在設計時被人做手腳。

機密信息分等級管理,並分別依其性質訂立保護法。

4.特殊記錄措施

公司內部的機密內容,一般記在紙上,形成機要文件。但如果職工利用工作之便,或第三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去複印,並再將原件放回原處,則公司很難短期內察覺商業秘密已被外泄,待發覺時,公司已是大勢已去,更無法采取迅速的補救措施。為防患於未然,有些高技術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紙及墨水,使秘密文件無法用一般複印機複印,有些企業甚至用自創的特定語言(密碼)記載文件內容,以此來避免失密。

5.匿名采購

生產製造企業生產產品要依賴各種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與外界的原料、零件供應企業發生經常性的業務聯係,企業的采購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貨企業有目的地誘導出各種原料的用途、用量、產品供應對象等商業秘密。為彌補這一漏洞,有些企業或其職工在采購重要物資時,經常以假名或匿名從事交易行為,以避免采購者受到人情或者其他不利因素的幹擾,避免外部供應企業借機知悉商業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類物資等企業秘密。

6.職工訓練及離職處理

經濟間諜往往以企業內部職工為刺探商業秘密的對象,因此國外企業十分重視其內部職工的管理及訓練。在職工入廠時,即向其灌輸保密觀念,並針對不同部門,定期召開討論會,了解哪些信息是新開發的,應納入商業秘密,哪些項目是需要重點保護的,使職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識產權,哪些最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來廠參觀、詢問或對外洽談公務時保持高度警惕。在離職時,除應辦理交接手續時,還告知應維護公司的商業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業還發函給職工跳槽去的公司,給以禮貌性的忠告,同時要求離職職工將一切持有文件及儲存於各處媒體的信息予以銷毀,或返還給公司。有些企業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業秘密,也要求新人員保證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

7.反誘因條款

公司製度(包括人事、福利製度等)不良,往往是職工不滿或離職的主要原因,職工對公司不滿,甚至離職而另創公司,更是企業秘密外泄或遭到無權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西方一些國家在雇傭合同中,常常製定反誘因條款而確立合理的福利製度及人事升遷渠道,並以此作為雇傭條件納入勞動合同,以謀求勞資關係的和諧,降低職工(尤其是高級職員)的離職率或減少其泄密的可能性。

8.商業秘密授權前的考慮

(1)在商業秘密授權的情況下,授權人不僅應獲得被授權人保密,並采取適當保密措施的書麵承諾,更應要求被授權人的各個受雇人簽訂保密合同,並事先議定商業秘密違約外泄時,被授權人應支付的賠償額。

(2)在洽談公司購並或技術授權的情況下,擬購並或可能被授權的一方,通常有機會派遣專家到他方的工廠或就其生產技術作進一步了解與評估。在此之前,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事先規定,以免後患。如交易失敗,則一方如何主張其並未使用他方商業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術領域繼續競爭?另外,他方如何確保其技術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慮並作出相應的約定與限製。

(3)在將商業秘密授權給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應謹慎擬定合同,詳細界定該項秘密的範圍及被授權人應遵守的義務。實際中就曾發生過被授權人在授權後立即稱該商業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應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現了扯不清的麻煩、打不完的官司。

以上所列國外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種種措施,雖然並不是說要國內的企業都去一一效仿,但國外企業保密意識之強烈、保密製度之嚴密、保密措施之完備,卻是值得我們認真學習與借鑒的。保密:中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檢討自己:蒼蠅不叮無縫的蛋

1994年,江南某市發生了一起耐人尋味的商業秘密糾紛案。

某船舶工業學院(簡稱船院)起訴某縣辛豐南崗合金材料廠(簡稱辛豐廠)以利誘等方式獲取船院技術成果秘密及經營信息。據船院訴稱:辛豐廠自1992年下半年以來,以高薪聘請和許諾好處等不正當手段,利誘該院一名技術工人和一名退休供銷人員,為辛豐廠提供該院研製的技術成果——鈹鈷銅產品。該產品曾兩次獲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船院認為,辛豐廠擅自生產銷售雷同的鈹鑽銅產品,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該院的科技成果權利及商業秘密,要求對辛豐廠進行處罰並賠償船院的損失,以維護該院的合法權益。

乍一看,船院的訴請合情合理,無懈可擊,但是,該市工商局的最終裁決不僅使船院大吃一驚,也使許多國內企業界人士大感意外:工商局不支持船院的訴請,因為船院的“商業秘密”並沒有“保密”。

據該市工商局調查,船院研製的鈹鑽銅水平連鑄結晶內套確係該院的職務技術成果,是首家生產的可代替同類進口產品的新型產品,而屬村辦集體企業的辛豐廠生產的同類產品確實也與船院的產品雷同。

但是,這並不能說明辛豐廠侵犯了船院的商業秘密。因為船院忽視了商業秘密的基本特性而未對其新產品進行嚴格的保密。早在1988年,該院少數教授就在《××船舶學院學報》發表了《水平連鑄用CWCO2BE結晶器內套的研製》的論文,對該生產技術進行了全麵的比較和闡述;同年又在《特種鑄造及有色合金》雜誌上係統地闡述了合金熔煉鑄造中的主要技術關鍵數據。這些論文的公開發表,實質上就已經公開了熔煉鑄造的技術秘密。另外,該院對經營信息也沒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其客戶不是屬船院獨家享有,寧夏、湖北、深圳等地的廠家也生產同類產品並銷售給船院的新老客戶。因此,工商部門認為,辛豐廠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船院商業秘密的行為,船院少數科技人員與工人的泄密行為也不屬《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

該案的最終裁決,對船院是一個痛苦的教訓,對中國其他企業來說,則是一個難得的啟示:那就是商業秘密首先需要自己保密!

現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頻繁發生,許多企業把責任一股腦地推給市場經濟實施後一些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推給法律保護與製裁措施的不完備,偏偏就沒有檢討一下自己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否盡到了責任。事實上,許多企業商業秘密的泄露,與自身內部保密不嚴有著密切的關係。而沒有自身的保密,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法律界人士早就指出:商業秘密僅靠法律的保護是不夠的,在本書中我們也多次列舉此類的事例。但遺憾的是,這一點似乎仍未引起廣大企業界的重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郭禾指出:“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在法律上屬於民事權利,權利人如果放棄它,或不主張,法院也就不支持。在這一前提下,當事人主觀放任的行為、管理體製不善的行為,都會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權利人想放棄這樣的權利。即使法律規定再完善,對於這種情況都是無可奈何的。所以,當事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所做所為就顯得相當重要。企業應主動設置各種保密措施和保密協議,以確定商業秘密的內容和範圍。”簡單地說,企業的商業秘密,關鍵要靠企業自己來保護。這是與專利、版權以及商標保護所不同的地方。

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企業對商業秘密的自我保護還相當薄弱,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麵:一是大多數企事業單位未認識到商業秘密在市場經濟中的實際和潛在的經濟價值,對一些專有技術也不知道加以保護。二是大多數企事業單位未將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加以保護,尤其是在與外商合資中,單從本企業的利益出發,忽視了國家利益,對一些我國的專有技術也以很低的價格出賣給外商,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三是有的企事業單位雖認識到本企業的一些技術、信息是商業秘密,但未采取切實有效的保護措施。如未對涉密部門及人員製定並采取有效妥善的保密措施,或者雖已製定了保密措施,但形同虛設;有的與掌握主要技術的人員也訂立了保密合同,但未嚴格執行等。四是絕大多數企事業單位對泄露商業秘密或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未求助於法律保護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這一方麵是一些單位負責人缺乏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對泄露與侵權者不以為然,或者僅從道義上予以遣責,而未想到法律製裁;另一方麵也是由於自身管理鬆懈,製度不嚴密,因而取證認證難度大,一些企業便因此放棄了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