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農業曆史·一、古代農業製度(5)
兩稅法
唐代後期用以代替租庸調製的賦稅製度。開始實行於德宗建中元年(780)。兩稅法的實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製發展、均田製破壞的必然結果。唐初實行均田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每屍農民有一塊土地。憑借這些土地,可以承擔國家的租稅和徭役,並維持一家生計。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便是在這個基礎上實行的。但是在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並便在逐步發展。到武周時期,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已經很多,玄宗時宇文融的括戶,括出逃戶八十餘萬和相應的籍外田畝數,就反映了當時均田製度破壞的嚴重程度。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是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麵積征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征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到天寶年間,戶稅錢達二百餘萬貫,地稅粟(穀)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和租、調大約相等。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製戶口及田畝籍賬的能力,土地兼並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批準,於是雜稅林立,中央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製度非常混亂,階級矛盾十分尖銳,江南地區出現袁晁、方清、陳莊等人的武裝起義,苦於賦斂的人民紛紛參加。這就使得賦稅製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試探性的或局部地區的改革。代宗廣德二年(764)詔令:天下戶口,由所在刺史、縣令據當時實在人戶,依貧富評定等級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稅),不準按舊籍賬的虛額(原來戶籍上的人丁、田畝、租庸調數字)去攤及鄰保。這實際上就是用戶稅的征收原則去代替租、庸、調的征稅原則。不過似乎沒有貫徹下去。永泰元年(765)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別有科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請夏麥每十畝官稅一畝,企圖實行古代的十一稅製。實際上是加重地稅。到大曆四年(769)、五年又先後有幾次關於田畝征稅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規定是京兆府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分夏秋兩次並且按畝積和田地質量征稅,都是試行的新原則。與此同時,在廣德二年至永泰二年已開始征青苗地頭錢,按墾田地積,每畝征稅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麵積科稅,不過是征錢而不是征租。
大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楊炎為宰相,決心把稅製改革進行下去。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正式以赦詔公布。
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再區分土戶(本貫戶)、客戶(外來戶),隻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征稅。這是為了解決一些官僚、富人在本鄉破除籍貫,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去購置田產,以寄莊戶、寄住戶或客戶的名義享受輕稅優待的問題。同時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則征租、庸、調,而是按貧富等級征財產稅及土地稅。這是中國土地製度史和賦稅製度史上的一大變化,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製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幹預或少幹預的原則。從此以後,再沒有一個由國家規定的土地兼並限額(畔限)。同時征稅對象不再以人丁為主,而以財產、土地為主,而且愈來愈以土地為主。具體辦法:
①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並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分兩種:一種是斛鬥(即穀物),按土地麵積攤征;一種是稅錢,按戶等高下攤征。元額雖規定以大曆十四年的數字為準,實際上是以大曆中各種稅額加起來最多的一年為準(但兩稅元額中不包括青苗地頭錢,青苗錢以後仍然單獨征收)。各州、縣都有自己的“元額”,也是以大曆中最高的一年為準。
②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麵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無論有什麼變化,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
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征收,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因此被稱為兩稅(一說是因為它包括戶稅、地稅兩個內容)。
④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
⑤租、庸、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
兩稅法把中唐極端紊亂的稅製統一起來,短期內曾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並且把征稅原則由按人丁轉為按貧富,擴大了征稅麵,也對無地少產的農民有好處。但是實行中的弊病也確實不少。首先是長期不調整戶等。建中元年定兩稅時定戶已不嚴格,貞元四年(788)又詔令定戶等,並且規定三年一定,以為常式,但是許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後就長期沒有再定戶等,這樣就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其次是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由於政府征錢,市麵上錢幣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無形中增加了負擔,到後來比之定稅時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兩稅製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並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到後來無法交納,隻有逃亡。於是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由於這些弊病,它遭到當時很有影響的人物如陸讚等的強烈反對,但是他們拿不出更好的辦法代替它,隻是主張恢複租庸調,而租庸調已根本無法再實行,地主私有經濟的發展趨勢不可能逆轉,這種稅製也就成為後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稅製了。
丁中
中國古代為征派賦役而將編戶人口按照年齡進行劃分的製度。“丁”,又稱正丁、丁男,一般指主要承擔賦役的適齡男子(有時也包括女子,稱丁女);“中”,又叫半丁、次丁、中男(或中女),一般指年齡低於丁的青年,經常部分地承擔賦役。丁、中用以與“老、小”相區別,丁中的年齡標準曆代有所不同。丁中製也是判刑輕重的法律依據之一。
早在秦漢時就有將一定年齡的成年男子登記入簿,並對其征發兵役、力役的規定。西晉首次出現按年齡長幼劃分正丁、次丁和老、小的製度。太康元年(280)定製:男女十六至六十歲為正丁,十三至十五歲、六十一至六十五歲為次丁,十二歲以下為小,六十六歲以上為老。老小免除課役,丁男、丁女與次丁的課田和輸絹數額各不相同。南朝劉宋沿襲晉製,元嘉六年(429),衛將軍王弘建議:今四方無事,應以十五至十六歲為半丁,十七歲為全丁。宋文帝采納他的建議,提高了小入半丁、半丁人丁的年齡。北魏均田令中沒有明確記載丁中年限,但“諸男夫十五以上”即授田,應是十五歲成丁;又說“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似以十一歲為中男(次丁男)。北齊河清三年(564)令,明確定立了丁、中、老、小之製。隋朝除承襲北齊之製外,在小下新增“黃”(指三歲以下的幼兒),至此形成了完整的丁中之製。
唐初在頒布均田製、租庸調製的同時,於武德七年(624)定製: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個人的丁中類別都要登入戶籍,且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不斷改寫。其中丁男是均田製下的主要授田對象,也是租調、力役、兵役的主要承擔者。中男十八歲以上應受田,也承擔雜徭力役。而老小以及婦女一般不但負賦役差科。政府還用定期貌閱的辦法查證戶籍上的丁中老小,以杜絕偽冒現象。
神龍元年(705)韋後當政,為籠絡人心,將成丁年齡提高到二十二歲,入老年齡降低到五十八歲。景雲元年(710)韋後被誅,仍複舊製。此後,天寶三載(744)、廣德元年(763)又有兩次改製。從晉至唐,基本趨勢是丁的年限範圍逐漸縮短,成丁、成中的年齡不斷提高,入老的年齡不斷降低。
唐朝中葉,社會經濟關係發生很大變化,均田製、租庸調製漸趨崩潰,至建中元年(780)終於實行了“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的兩稅法,取代按人丁授田和征調賦役的舊製,於是為這種土地和賦役製度服務的丁中製便不再受重視。
唐以後,惟金代曾行黃、小、中、丁、老的製度,其他朝代一般隻有對成丁及人老年齡的規定。
定戶
封建政府將編戶按貧富高下定戶等的製度。三國時,曹操為了表率群下,每年征調稅物前都令譙縣令評定他家的資產。譙縣令曾評定他家和曹洪家為同等,曹操說:我家的資產哪裏比得上子廉(曹洪字)!可見據資產評定戶等早已有之。北魏獻文帝時,根據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製,上三品戶輸入京師,中三品戶輸入他州要倉,下三品戶輸入本州。這是根據戶等高低定租糧送達的遠近。北齊文宣帝受禪,始立九等之屍,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按戶等的高低來決定稅錢或服役,可能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北齊河清三年(564)令規定,人一床(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凋,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賦稅常調的征收和送租的遠近,均與戶等有關。西魏蘇綽作《六條詔書》,其中有:“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皆事起於正長,而係之於守令。”足見西魏賦稅徭役,也要參酌貧富等第。隋代高頰向隋文帝楊堅建議,由中央政府製定劃分產等的標準,叫做輸籍定樣,發到各州,每年正月初五縣令派人到鄉村,以三黨、五黨(一黨為一百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