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建立後,唐高祖李淵於武德六年(623)下令將民戶按資產定為三等。貞觀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以為三等未盡升降,改為九等。按規定,戶等每三年審定一次,由縣注定,州複核,然後注入戶籍申報到尚書省,每定戶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醜、辰、未、戌)。定戶等是造戶籍的重要步驟之一。
在實行均田製的時期,租、調、徭役(庸)雖然是按丁征收和調發的,但受田先後,租調、地稅的蠲免,正役和雜徭征發的先後,衛士、征人的揀點,租調送交的遠近,則都是以戶等的高低為依據的。戶稅按戶等征發;地稅從高宗永徽二年(651)到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期間,也是按戶等高低征收的。因此,戶等高低與每丁租庸調的數量雖沒有關係,但與農民賦役負擔的輕重卻有著密切的關係。
安史之亂後,按戶等交納的戶稅數額提高,成為農民的主要負擔之一。特別是兩稅法實行後,按丁產定戶等,按戶等稅錢,按土地多少稅糧。戶等直接成為賦稅輕重的標準之一,與農民負擔的關係更為密切。但兩稅法實行後卻長期不調整戶等,貞元四年(788),唐德宗李適詔天下兩稅更審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為常式。此後,唐朝政府也不斷重申此令,然而由於戶等高低;直接涉及地主官僚的利益,故不被認真執行,三年一定的規定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
官戶
唐代隸屬官府的一種賤民。又稱番戶。唐律規定,謀反及大逆者,本人及父、子年十六以上皆處死刑,其餘依法相坐的男女及奴婢沒官,謂之官奴婢。官奴婢經一次赦免為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官奴婢初配沒時,刑部都官司將有技能的按所能分配諸司,諸如少府、將作監和諸州所屬的各種手工作坊;無技能的分配到司農。被免為官戶者,仍隸司農和諸司,專立籍賬,在州縣沒有戶籍。官戶在本司分番勞動,一年三番,每番一月。十六歲以上的都要當番;但也允許納資代役。其中長上服役的,則衣糧由官府供給。
官戶的法律地位和部曲一樣,比良人低一等,比奴婢高一等。量罪定刑時,比良人重一等,比奴婢輕一等。依戶令,官戶當色(同類)為婚,不能和其他等級的人通婚。所生子女亦為官產。年六十及廢疾者,免為雜戶;年七十則免為良人。
土戶
通常是指在本地戶籍上登記的國家編戶。在南北朝時,它相對於流民、僑民、城民,也稱為土著、土民;在唐代,相對於客戶,被稱為土戶(主戶)、居人。
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流民往往在豪強大族的控製或影響下形成有勢力的集團向外流徙,本地的土民也在豪強大族的控製或影響下形成土民集團。因此,不斷發生所謂“客主勢異,競相淩侮”的土客矛盾。北朝時期,除“土客矛盾”之外,又有所謂“城土矛盾”。這是因為鮮卑拓跋貴族憑借其部落兵入主中原,在中原各地依城立鎮,士兵及其家屬城居,稱為“城民”。這種城民往往以征服者自居,“城民陵縱,為日已久,人人恨之,其氣甚盛”,從而爆發“城土矛盾”。它實際上是當時政府與地方勢力之間矛盾的表現。因此,這一時期土、客之間隻是在地域、戶籍上的區別。
隋唐統一之後,推行均田和租、調、徭役製,自耕農數量增加。這時所謂土戶,一般指在本土受田納租調和服役的均田民。隨著賦稅徭役的增加,土地兼並激化,大批均田農民破產,背井離鄉成為流民。到唐德宗時,杜佑指出全國土戶與客戶共三百餘萬戶,其中土產隻占五分之三。德宗說,“百姓有業懷土為居戶,失業則去鄉為客戶”,這是指客戶中的大多數,他們是喪失產業的貧苦農民。但是,當時也有不少官僚或一般地主,為了規避賦役,把產業轉移到他州外郡,成為寄住戶、寄莊戶,也是客戶的一部分。因此,唐中葉以前,土、客(或主、客)之間,仍然主要是戶籍和地域上的區別。
建中元年(780)兩稅法頒布,規定“戶無土(亦作“主”)客,以見(現)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土戶(或主戶)、客戶的含義又增加了一層新的內容。不論原先是土戶還是客戶,隻是擁有資產,均成兩稅戶,列入現居地的正式戶籍,而雇農、佃農等客戶,因為沒有資產,不是兩稅戶,則不列入國家正式戶籍。自此以後,列於正式戶籍的兩稅戶通常隻稱主戶,不再與土戶通稱。這種作為兩稅戶的主戶,雖包括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並非一個階級,但均屬“有產者”;而作為雇農、佃農的客戶,則明顯地屬於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經過唐末、五代,到宋代主戶與客戶的區別,成為地主及自耕農與佃農的區別。那種僅限於地域、籍貫不同的土、客戶雖仍在習慣中保留,但在史籍記載中土客含義已經發生了很深刻的變化。
雜戶
屬賤民階層。產生於南北朝時期。鮮卑拓跋部在統一北部中國的過程中,往往把俘虜作為官府役使的各種特殊戶口,如工匠、樂人、屯、牧等雜役人,因為名色繁多,故稱為百雜之戶,即雜戶。他們的名籍寫在赤紙上,子孫相襲。北魏不僅將俘虜配給官府作為雜役人戶,而且也把犯罪人官的人戶配沒為雜戶。因為俘虜和囚犯同被賤視,同樣具有奴隸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見以雜戶充作賞賜的記載。
北魏末,東西魏分立。東魏都鄴,洛陽官府所屬隸戶(即雜戶)隨之轉移到鄴,經曆北齊,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滅北齊,下詔“凡諸雜戶,悉放為民”,從北魏洛陽官府遺留下來的雜戶到這時被放免了。但這並不意味全部雜戶的放免和雜戶名目的消失,實際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雜戶存在。北朝雜戶不屬州縣,因而也不承擔租調徭役。他們由所屬官府役使,職業世襲,不準自由經營,不準與良人通婚。史籍記載,雜戶是與奴婢有區別的,但他們仍然是低於良人的賤民。
唐代的雜戶,除一部分為前代所遺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虜配沒及犯罪沒官配隸諸司的人戶。唐朝法律對雜戶的經濟權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按唐律規定,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據法令,雜戶遇赦應即免為良人。由此可見,雜戶的身份高於官奴婢及番戶,其籍附州縣,而番戶卻屬本司。番戶、雜戶上番服役的番數也不同,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計雜戶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當番,若不上番,可納資代役(官奴婢卻是長役無番)。如果雜戶被留長上者,由官府配給口糧,丁口每日給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別、年齡分別差等給糧。雜戶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給園宅地,三人一畝,雜戶屬賤色則五人給一畝。又各於本司上下,職掌課役,不同於百姓。誠然均田令沒有嚴格施行,受田額與法定數相差甚遠,可是在法律上確認了雜戶可以擁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時間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時間個體經營,形成少量的私有財產。律令還規定,雜戶雖籍附州縣,但仍是賤民,若詐賤為良,要處以徒刑。雜戶隻能當色(同類)為婚,甚至良人收養雜戶子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發生鬥毆,雜戶毆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則減一等;如發現雜戶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雜戶的社會地位低於良人,高於奴婢,在賤民階層中略高於官戶,與太常音聲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戶則接近奴婢。唐代雜戶是北朝雜戶製度的繼續和發展。雜戶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絕大多數應是在官府各機構充當非生產的雜差,仍是供給官府役使的各項特殊人戶。封建國家對雜戶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雜戶既與被視作財產的奴婢不同,又與編戶有別,其地位大致與部曲相似,隻不過部曲隸屬私人,而雜戶隸屬國家,可以說這類人戶的身份接近於農奴,或者說是農奴化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