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農業曆史·一、古代農業製度(6)
義役
宋代役法之一。南宋鄉村民戶為了減輕上戶輪差保正、保長的重役,自行結合,割田出糧,幫助當役戶,稱為“義役”。義役始於婺州(今浙江金華)、處州(今浙江麗水)等地。約在宋高宗趙構紹興年間(1131~1162),婺州金華縣長仙鄉的一些“大姓”,因輪派保正役而時起糾紛,乃創議合夥捐田一百畝,幫助當役者應差;每年三月舊保正將田移交給新保正,作為應役之資。由此,“義役”便在民間實行,並於紹興三十二年得到知婺州吳芾的稱讚。大約與婺州義役同時,處州民間也實行義役,宋孝宗乾道時(1165~1173),知處州範成大言於朝廷,於是義役遂從兩浙路擴展到江東、江西和福建等路,各地上戶紛紛實行。義役的實行有所謂“義役規約”,各地雖頗不相同,但其主要內容是:①由本“都”或本“甲”的上戶擔任役首,主持義役的實施,如收取役田租課,排定各戶服役順序等。但有的地方不設役首。②役戶按年月順序輪流充當都保正、副都保正、保長或戶長,義役田均給保正、保長或戶長,收取租課,以供服役費用。③一都或一甲全體人戶按戶等高低割田或捐糧、錢,置義役田莊。有時地方官府亦買田支助。有的地區隻由鄉戶自行按戶等商定服役順序,不置義役田;有的地區則集資雇人代役。④有些地區在義役田租課有剩餘時,則另置新田,將舊田歸還原主,義役大都由鄉村上戶把持,實際上減輕了上戶的負擔。原來役輕或無役的中下戶,在上戶勒索敲詐之下,加以吏胥的阻撓和破壞,負擔增重,以至破家蕩產,因而義役成為“不義之役”。
身丁錢
宋代賦稅名。男子年二十或二十一成丁,六十為老。人戶每歲按丁輸納錢米或絹,總稱身丁錢。在四川以外的南方各路征收,不分主戶、客戶,均須負擔。其中多數為五代割據政權在兩稅之外所創立。稅額各不相同,如宋初,睦州每丁納錢六百九十五文,處州五百九十四文,溫州、台州兩百五十文,蘇州兩百文,福州一百文;漳州納米八鬥八升八合,泉州、興化軍七鬥五升;兩廣納錢數百,輸米一石。
大中祥符四年(1011),兩浙、福建、荊湖、廣南六路諸州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零四百貫,詔悉除之。福州原有夏稅及身丁錢共兩萬九千七百四十四貫,經此蠲放,隻留下夏稅七千零六十九貫,身丁錢超過夏稅三倍以上。但如廣南東、西路多征丁米,福建路漳、泉州、興化軍(今福建莆田)丁錢先曾折米,仍然依前科納,如兩浙路身丁錢雖曾放免,而丁鹽錢繼續保留,幾經演變,又徑稱身丁錢;如湖北路,在宋金戰火之餘,竟有以丁定田稅的。故南宋一代,身丁錢仍極普遍。紹興十四年(1144),湖南路道州(今湖南道縣)、永州(今湖南零陵)、郴州(今湖南郴縣)、桂陽軍、衡州茶陵縣身丁錢絹米麥,盡予除放。建炎三年(1129),兩浙身丁錢額,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一百萬兩,錢二十萬緡。開禧二年(1206)以後,也永遠免除。廣南諸州田稅不足,賴身丁錢米以補常賦,往往年才十二三,身未成丁,便行科納,謂之掛丁錢。其身丁錢米,直至南宋末,未見有蠲放記載。
二稅戶
遼、金戶籍名稱之一。遼代頭下軍州所屬的人戶,具有既依附於領主,又從屬於國家的兩重性質。頭下人戶在繳納賦稅時,既“輸租於官,且納課給其主”,故稱為二稅戶。凡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賈之家,征稅務歸頭下,唯酒稅課納上京鹽鐵司。遼代的皇帝、貴族迷信佛教,經常把民戶或所屬人戶作為施舍,大量賜送給寺院。這些民戶所應納的賦稅,一半輸寺,一半輸官。因此,他們也同稱為二稅戶或寺院二稅戶,兩種二稅戶的負擔各不相同。遼亡,頭下軍州製已不存在,頭下的二稅戶也隨之消失;唯寺院二稅戶的名目仍為金所繼承。在遼金之際的混亂局勢中,寺院多隱匿實情,把這些人戶抑為低賤的奴婢戶役使,以致訴訟屢起。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政府規定將這種二稅戶之能提出證件者放免為民。二十九年,金章宗完顏璟即位,又遣使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民”。據記載,這次北京等路所免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一萬三千九百餘口。
主戶
宋代戶口中的一類。凡屬有常產的稅戶,都劃為主戶。其中一小部分居住於城鎮,稱為坊郭主戶,根據房產等的多少區分為十等。鄉村主戶根據常產的多少劃分為五等。第一、二、三等戶也稱上三等戶或上戶。一等戶一般占田三、四頃以上,多至數十、百頃,南宋晚期的民戶有的收租達到百萬斛。他們同部分官戶及坊郭戶中的大商人組成大地主階層。第二、三等戶,也稱中戶,占田一般自一頃到三四頃之間,屬中小地主階層。在宋代,整個地主階級約占總人口不過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約占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五十或六七十。而其中占總人口不過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達全部墾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稱為下戶的第四、五等戶和客戶,為農民階級。其中,第四等戶以及部分三等戶,一般占田三四十畝至五七十畝,屬於自耕農民階層,較為富裕的則屬於自耕農民上層或富農。第五等戶占田一二畝至二三十畝,所納稅錢在五百文以下,他們當中的大多數靠租佃部分土地為生,構成半自耕農民階層。在宋代,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約占總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占土地僅占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占田多少、戶等高低承擔國家的賦役;占田越多、戶等越高,承擔的賦役也就越重。可是由於大地主隱田漏稅,規避差役,大部分賦役落在中下層地主,特別是廣大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戶的產業日益縮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戶變成了沒有產業卻承擔賦稅的無產稅戶,而大地主階層則在土地兼並過程中更加膨脹起來。
科差
元朝賦稅名目之一。包括三項:①絲料。窩闊台汗滅金後,在1236年將北方原金統治區居民分封給諸王、貴族和功臣,規定居民每二戶出絲一斤輸於官,每五戶出絲一斤輸於本投下。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後,改為每二戶出絲二斤輸於官,每五戶出絲二斤輸於本投下,合計每戶每年出絲料一斤六兩四錢(按一斤十六兩計算),稱二五戶絲,其中交給各投下的稱為五戶絲。凡不曾分撥與各投下的居民,也要交一斤六兩四錢絲,全數歸官府收受。諸投下應得五戶絲,原來可以直接派人去分封地征取,流弊極大。忽必烈即位後,下令二五戶絲全部上繳國庫,每歲令各投下差人到中書省驗數關支。②包銀。金朝滅亡前後,河北、山東軍閥林立,對人民肆意掠奪,賦稅名目極多,毫無限製。真定軍閥史氏對此加以改革,將各項賦稅合而為一,統一征收,稱為包銀,以後其他各地軍閥也相繼施行。1251年,蒙古國定漢地包銀額為每戶六兩,各地地方長官提出異議,改為四兩,並許一半折輸他物。忽必烈即位後,推行鈔法。包銀改為以鈔輸納,每戶鈔四兩。當時發行的中統鈔二兩(貫)同白銀一兩,所以實際上比原額減低了一半。元代紙幣不斷貶值,政府根據白銀與紙幣比值的變化而對包銀額加以調整。延祐七年(1320),又在江南征收包銀,對象是商人和回回人戶,每戶銀二兩,折合至元鈔十貫(等於中統鈔五十貫),可以推知北方包銀也應改為同樣數額。江南包銀在至治二年(1322)即停征。③俸鈔。蒙古政權統治下各級官吏並無俸祿,都以克剝人民為事。忽必烈即位後,始定官吏俸祿。至元四年(1267),令繳納包銀的民戶每四兩增納中統鈔一兩,稱為俸鈔,專作官吏俸祿之用。俸鈔實際上是包銀的一部分,所以一般記載隻說科差包括絲料、包銀兩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