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經濟曆史·一、市場經濟(4)
市
進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秦漢時,在京都、郡、國乃至大縣城內,多有官府在指定地區設立並由官府管理的“市”,與居民所住的“裏”或“坊”嚴格分開。較大城市的市往往不止一處。如西漢長安城中即有九市,其中最大的,是東市、西市。襄平(今遼寧遼陽)有北市、南市;酒泉(今甘肅酒泉)有東市、西市;齊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
市周圍有垣牆,交易者隻能由市門出入,以此限製市外交易。市門按時開閉。市中有市樓,又稱亭、旗亭或市亭,管理市的官署即設於此。為了便於經營管理,市內店鋪,攤販按經營商品種類分別排列,稱為“列”“肆”“次”“列肆”“市肆”或“市列”,列肆之間的通道稱為“隧”。列肆之後還有存放貨物的倉庫,稱為“店”。市每日定時開放,一般一日一次,也有一日數次的。在市中營業的除私商外,政府也派人來出售官營手工業產品及政府所掌握的其他物資。
封建政府對市的管理很嚴格。主管市的官吏,長安東西市為市令,其他城市為市長,屬員有丞、市吏、市掾、市嗇夫等。市門有監門卒把守,市的各級官吏的職掌主要是負責商賈的著籍登記,檢驗外來客商的符傳,征收各種租稅,檢查交易是否按規定進行,有無販運違禁品情況,評定物價,檢驗商品等級,檢核錢幣的質量並監督其使用,定期檢校度量衡,以及維持市場的治安。關於市中交易和官吏的職責,秦、漢法律中的《金布律》《關市律》等有很詳細的規定。
新莽改製,行五均賒貸之法,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和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市長為“五均司市師”,下設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收稅煩苛,處罰嚴酷,給中小工商業者及人民帶來很大的痛苦。新莽敗亡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年)廢罷。
此外,漢代在邊境關隘還設有關市,亦稱胡市,從事對邊疆少數民族的貿易。駐軍之處有時亦立軍市,設有軍市令掌等官職,收軍市租。
在小縣、縣以下的邑和農村中,沒有垣牆樓屋的定期集市比戰國時期增多,以趕集方式進行交易活動。東漢時“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市邑就是定期市集的小邑,這種市集是農村之間以至城鄉之間物資交換的會合點,在封建社會是一種長期存在的交易形式。
關市
邊關的交易場所。關市原意是關與市的合稱。《國語·齊語》說“關市幾(稽)而不征”,《周禮·天官》九賦中有“關市之賦”,秦律中有《關市律》。但後來關市也指關下所設的市。漢代文獻中的關市多指後者。這是一種設在邊境關口從事內地與邊疆少數民族及外國的貿易的市場。
西漢時,對匈奴、南越都設有關市,前者又稱“胡市”。對匈奴的貿易係以內地的繒絮、金、錢、米、蘖酒等交換匈奴的牛馬、裘革。對南越的貿易係以內地的金銀、田器、馬牛羊等交換南方的土產和珍寶異物。
關市由政府嚴格控製,定期定時開放,商人需持政府頒發的符傳之類的許可證按規定品種數量進行交易。嚴禁從事違禁品的買賣,也不許輸入禁物,違者罪重至死。擅自出邊關走私的要處死。
關市的開閉與限製往往取決於漢政府對邊疆少數民族的政策,常影響到雙方關係。漢初呂後曾下令禁止向南越輸出金鐵田器和母畜,引起南越和漢的戰爭。漢初直至武帝初年,為緩和匈奴的侵擾,亦屢通關市,以滿足匈奴的需要,但仍禁止對匈奴輸出鐵、鐵器和兵器。
漢代與邊疆少數民族及外國的陸路貿易盡管受到種種限製,但仍相當繁榮。新莽統治時,竇融據河西,姑臧(今甘肅武威)通貨羌胡,一日合市多至四次。
東漢時,與邊疆少數民族及外國的陸路貿易仍相當發達。章帝元和元年(84),北匈奴的貴族一次就驅牛馬萬餘頭,來武威和漢賈客交易,受到郡縣的款待和東漢政府的優厚饋贈。東漢政府還曾長期在上穀寧城(今河北萬全)開胡市與鮮卑、烏桓交易。西域方麵,也出現“胡商販客,日款於塞下”的盛況。
以後曆代王朝,在邊境平安無戰事時,都在邊關設市,與周邊少數民族從事貿易,互通有無。關市有時亦稱為“邊市”或“馬市”。
鈔關
明代內地征稅的關卡。因規定以鈔納稅,故名。宣德四年(1429)始創設。隸戶部,稅收多用以支付軍事撫賞費用。前後設有十三所,宣德時,設關地區以北運河沿線水路要衝為主,包括漷縣關(正統十一年移至河西務)、臨清關、濟寧關、徐州關、淮安關(在今江蘇清江)、揚州關(在今江蘇江都縣)、上新河關(在今南京)。景泰、成化年間,又在長江,淮水和江南運河沿線設置金沙洲關(在今湖北武昌西南)、九江關、正陽關(在今安徽壽縣)、滸墅關(又名蘇州關,在今蘇州許關鎮)、北新關(在今浙江杭州)。鈔關幾經裁革,萬曆六年(1578),尚存河西務、臨清、九江、滸墅、淮安、揚州、杭州七關;崇禎時,又在蕪湖設立鈔關。
設置鈔關旨在征收船稅,臨清、杭州兩關也兼收貨稅。由各差禦史及戶部主事監收。船稅以載運商貨之船戶為征課對象。初期按運送路程之遠近和船舶大小長闊不同分等稱船料,估料定稅。宣德四年規定,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至通州各段均每一百料納鈔一百貫;自北京至南京間的全程,每一百納鈔五百貫。後又以估料難核,改為計算梁頭廣狹定稅,其標準自五尺至三丈六尺不等。
成化十六年(1480),各鈔關歲收鈔兩千四百萬貫,當銀十二萬兩。嘉靖至萬曆初,歲收銀大體維持在二十三萬兩左右。萬曆中期,明神宗朱翊鈞大肆搜刮,鈔關稅收大幅度上升,至二十五年上升為三十三萬五千五百兩。天啟元年(1621)又猛增至五十二萬兩,是萬曆二十五年前的兩倍。
鈔關初建時,以鈔為征收本色。成化元年規定錢鈔均為本色。弘治六年(1493)又定鈔關稅折收銀兩例,但鈔關之名未變。
皇店
明代皇帝私人開設的店鋪。一說始於正德八年(1513),創始人為太監於經;另說創於劉瑾,始於正德五年前。皇店主要設在北方商賈輻輳、交通便利的城市和地區。如北京的九門、鳴玉、積慶二坊、戎政府街、盧溝橋和運河沿岸之張家灣、河西務、臨清以及北方的軍事重鎮宣府、大同、山海關、廣寧等地。店房或來自查抄的權貴店鋪,或來自宮店,或為強拆民房後所建。經營管理者由皇帝直接委派。如建於正德時一直持續到明末的戎政府街的寶和等六處皇店,即由一提督太監督理,另有司房鈔條書手數十名,提督太監的廳廨即設於寶和店中。開設皇店的目的主要在於營利,具體營業或為茶酒店,或為牙店、塌房(貨棧),或用作娼優所居的花酒鋪,有的則用來征收商稅。其中僅寶和六店,一年所征之稅即達數萬兩。皇店經管官員還憑借權勢,隨意攔截商賈,橫征暴斂,敲詐勒索。皇店周圍皆設巡邏,凡“負販小物,無不索錢,官員行李,亦開囊檢視”,商賈舟車,亦皆有稅,給商民帶來極大的災難。明世宗時曾一度革除京城內外皇店,並對作惡者嚴加懲處。但萬曆以後,皇店又不斷增加,害民日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