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經濟曆史·一、市場經濟(4)(2 / 3)

官店

明代由官府開設的特殊店鋪。始設於吳元年(1367)之前。吳元年四月,朱元璋(即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作為明朝政府征收商稅的機構。官店之名仍然保存,並一直延續到明末。主管官店者多為皇帝的親信太監。收入一般歸國家支配。

官店大都設於商業比較發達與交通便利的地區,如南京、北京、宣府、運河沿岸之通州張家灣、天津、山海關外之八裏鋪,以及山西的蒲州、江西的東鄉等地,都設有官店,有些地方則設有多處。官店一般大於私人店鋪,如大寧都司的官店,新舊店房多達數千間。官店的作用因時而異。約從建立之初至洪武時主要用於刺探軍情和征收商稅;永樂到景泰時逐漸變為停貯客商貨物的塌房(貨棧),借以征收商稅與牙錢鈔、塌房鈔的場所;景泰以後或出賃收租,或充當牙行、塌房並兼收商稅。官店的收稅則例,有的是依時估汁物資價值收稅,有的對商品的納稅稅額作具體規定,也有根據運載客貨的車船數字收稅的。主管官店者往往依仗權勢,或強行邀截客商,或低價賣出客貨,貽害商民。官店既可征商取利,故權貴之家每恃勢向皇帝奏討。由於賞賜日多,約到憲宗初,京師官店已大都為權貴所有。明中葉以後,不少官僚提出要將京師官店塌房盡數勘實,收歸明朝官府所有,爭論相當激烈。

明代馬市

東漢搖錢樹明代與邊疆少數民族互市的一種固定場所。因以交換或收買馬匹為主,故名。馬市由來已久。漢朝在邊境設關市,貿易項目即有牛馬。唐、宋、元等朝皆與邊疆少數民族進行馬市交易。明承此製,多設馬市,其中重要者有設於遼東的遼東馬市,設於宣府、大同的宣大馬市。

遼東馬市明初,戰事頻繁,馬匹奇缺,洪武時明太祖朱元璋曾分遣使臣到邊疆各地市馬。永樂四年(1406)三月在開原城東屈換屯(屈官屯)和廣寧城(今遼寧北鎮)的鐵山(永樂十年遷至城北團山堡)各置馬市一所。分別設馬市官(開原有提督馬市公署),專司收買兀良哈和女真各衛馬匹。正統四年(1439)限製海西女真到京城朝貢,同時承認在開原城南發展起來的私市為開原南關馬市,主要待海西女真,原開原城東的馬市則專待兀良哈。十四年,兀良哈勾結瓦剌進攻遼東,明政府關閉廣寧馬市和開原城東馬市。天順八年(1464)限製建州女真京城朝貢,同時開撫順馬市,專待建州女真。成化十四年(1478)應兀良哈三衛之請,複開廣寧馬市於團山堡北,待朵顏、泰寧二衛;開開原馬市於古城堡南(後遷至慶雲堡),待福餘衛和海西、黑龍江等地女真。嘉靖末隆慶初,海西女真分裂,哈達部由廣順關入市開原東果園,稱南關。葉赫部由鎮北關入市開原馬市堡,稱北關。福餘衛仍由新安入市開原慶雲堡,但原南關馬市仍存,海西女真各部則?昆列雜處,安肆貿易。此外,還有遼陽長安堡馬市,專待泰寧衛,罷於嘉靖三十九年;義州(今遼寧義縣)大康堡馬市,設於萬曆二十三年(1595),二十六年罷,二十九年複開。清太祖努爾哈赤起兵並攻陷撫順、遼陽等地後,各地馬市基本結束。

成化十四年規定,開原馬市每月初一至初五開市一次;廣寧馬市每月二次,分別為初一至初五、十六至二十。萬曆時開市日期日益增多,交易數額日趨擴大。各少數民族來市馬者,將馬匹及其他貨物赴官驗放後,方準入市交易。所市之馬,永樂初分上上馬、上馬、中馬、下馬、駒五種,馬價不一,上上馬一匹值絹八匹、布十二匹。永樂十五年重定馬價,上上馬值米五石、布絹各五匹。官市外許私市,漢族兵民可以農具、服飾、糧穀、鐵鍋等交換少數民族的馬、牛、羊、毛皮、人參等。市官征收“馬市抽分”,作為撫賞之費。官市除按馬等付馬價外,還按來市少數民族首領職位的高低,另給不同的撫賞,以示“羈縻”。

宣大馬市為籠絡日益強盛、不斷擾掠的瓦剌,明政府於正統三年四月設大同馬市,厚加接待。十四年瓦剌首領也先借口明政府削減馬價,大舉南犯。明英宗朱祁鎮親征,兵敗被俘;大同馬市也因此中斷。嘉靖三十年,韃靼強盛,俺答汗擾掠邊境,明政府為與俺答議和,仿遼東例,四月在大同鎮羌堡、五月在宣府新開口堡開馬市,專待韃靼,但作用不大,因於次年三月關閉。隆慶四年(1570)十月,俺答之孫把漢那吉降明。次年俺答汗受封為順義王,宣大總督王崇古因請再開宣大馬市。當年五月至八月先後在大同得勝堡、宣府張家口堡、大同新平堡、山西水泉營堡分別開馬市,以銀購馬,另有撫賞甚厚,宣府、大同一帶得以稍寧。

茶馬

以官茶換取青海、甘肅、四川、西藏等地少數民族馬匹的政策和貿易製度。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行茶馬法,於成都置都大提舉茶馬司主其政。明洪武四年(1371),產部確定以陝西、四川茶葉易番馬,於是在各產茶地設置茶課司,定有課額。又特設茶馬司於秦州(今甘肅天水)、洮州(今甘肅臨潭)、河州(今甘肅臨夏)、雅州(今四川雅安)等地,專門管理茶馬貿易事宜。茶馬司初設令、丞。十五年改設大使一人,副使一人。三十年又改設秦州茶馬司於西寧(今青海西寧)。明初還曾設金牌信符,作為征發上述少數民族地區馬匹的憑證。明朝的茶馬政策有著明顯的政治目的。由於茶是邊疆少數民族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明統治者嚴格控製茶葉的生產和運銷,並嚴禁私販。以茶易馬,在滿足國家軍事需求的同時,也以此作為加強控製少數民族的重要手段和鞏固邊防、安定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策略。後來隨著內地與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交流的發展,民間往往突破明朝政府的禁令進行貿易。永樂時,明政府一度稍弛禁令,聽憑商人與少數民族市馬,但為時不久,又嚴加申禁,並恢複已廢的洮州茶馬司,設立甘肅茶馬司於甘州(今甘肅張掖)。成化時,民間茶馬貿易日趨頻繁,巡茶禦史屢出,茶多私運出境,而馬至日少。於是弘治時被迫開放商營貿易,召商中茶。弘治三年(1490)出榜招商,給引於產茶地方收買茶葉,運赴指定茶馬司,六分商賣,四分入官。此法一行,私茶出境一發不可遏止,好馬盡入民間商人之手,而茶馬司所得卻隻是中下等馬匹;明朝官員將吏為了牟取私利,有的故意壓低馬價,以次茶充好茶,有的用私馬替代番馬,換取上等茶葉,致官營茶馬貿易更加衰落。正德時寵信西藏番僧,特許西藏、青海喇嘛及其隨從和商人例外攜帶私茶,明朝茶馬貿易製度崩壞日甚。此後明廷雖時下禁私茶之令,又曾欲複金牌信符之製,但民間茶馬貿易愈益興盛,雅安、打箭爐(今四川康定)等地成為漢族和少數民族人民互市貿易的繁華場所。這種貿易往來,不僅促進了內地與青海、甘肅、四川、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交流,對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也起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