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館
明清時期都市中由同鄉或同業組成的封建性團體。始設於明代前期,迄今所知最早的會館是建於永樂年間的北京蕪湖會館。嘉靖、萬曆時期,會館趨於興盛,清代中期最多。會館幾乎遍及通都大邑,府、州、縣城甚至某些鄉鎮也有設置,僅北京的各種會館即有四百餘所。
玉箸錢文類型明清時期的會館大體可分為三種:①北京的大多數會館,主要為同鄉官僚、縉紳和科舉之士居停聚會之處,故又稱為“試館”。②北京的少數會館和蘇州、漢口、上海等工商業城市的大多數會館,是以工商業者、行幫為主體的同鄉會館。③四川的大多數會館,是入清以後由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廣東等省遷來的客民建立的同鄉移民會館。
創建和性質早期的會館絕大部分設於北京,其創建主要有由仕商購地建房捐給同鄉會館;和由同鄉領袖發起,同籍人士募捐興建,其中包括由商人發起,仕商合資興建的會館。這一時期的北京會館,主要以地域關係作為建館的基礎,隻為特定地域範圍內的同鄉提供居停、聚會的方便。雖然已出現由商人出資興建會館的現象,但絕大多數會館仍然是在京仕宦、縉紳、士子等同鄉的居停之所,即使商人使用會館,也僅限於一定地域範圍內的同鄉商人,而絕少同行業的商人,因此,早期會館隻是一種同鄉組織,與工商業者絕少關係。
明中葉以後,隨著商品經濟和商業都市的逐漸發展,特別是蘇州、漢口、蕪湖、上海等工商業城市的發展,具有工商業性質的會館大量出現,會館製度開始從單純的同鄉組織向工商業組織發展。後期的工商業會館還可能同中國古代的綱運製度有著淵源關係,如福州的汀州會館,原來是長汀、上杭二縣經營紙靛的商人所組織的“紙靛綱”,後由“紙靛綱”擴充為“四縣綱”,再進而為汀州會館。明代後期,工商性質的會館雖占很大比重,但由於中國的工商幫會主要是從農村向城市延伸,且始終沒有離開過農村這個基地。因此,這些工商業會館仍保持著濃厚的地域觀念,絕大多數仍然是工商業者的同鄉行幫會館。即使到了清代後期,突破地域界限的行業性會館仍然隻是相當個別的。此時出現的一些超地域的行業組織,大多以同業公會的麵目出現。
作用明清時期大量工商業會館的出現,在一定條件下,對於保護工商業者自身的利益,起了某些作用。如許多會館條規都有資金互助、救死扶傷、賑濟貧困的條文;同鄉同業者通過會館的力量來抵抗地棍奸牙們的勒索,也取得一些成效;江西南部的一些閩廣籍佃農,還利用會館組織,霸田抗租。但由於會館與鄉土觀念的牢固結合,其主要作用仍在於維護地方利益,這就造成各地工商行幫會館之間壁壘森嚴、各自分割市場、壟斷技術,從而阻礙了國內市場的集中擴大和生產技術的流通提高,使工商業者相當多的資金浪費在鄉族關係方麵,難以積累起來大量資本。同時,會館與封建勢力的結合也相當顯著,會館的董事,往往推舉有名望的縉紳承擔,以求得到他們的庇護,以此鞏固各自工商業團體的地位和利益,加強對會館內部的控製。這些都不利於商品交換的擴大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海禁
明政府禁阻私人出洋從事海外貿易的政策。亦稱“洋禁”。始於明初,有明一代雖時張時弛,但直至明末,未曾撤銷。
海禁的實施明太祖朱元璋出於政治上的需要,在對外貿易上,除為“懷柔遠人”,允許部分國家或部族通過“朝貢”的方式進行貿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貿易一律禁止。洪武年間(1368~1398)屢申“通番禁令”,規定“濱海居民不許與外洋番人貿易”,頒布“將入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等嚴刑峻法。又在山東至廣東的沿海地區修築海防工事,建立嚴密的“巡檢”製度。永樂以後,明廷仍屢申“嚴私通番國之禁”。但遠不如洪武年間嚴厲,禁令的範圍也逐漸縮小。永樂年間(1403~1424)對朝貢貿易的違禁事件,成化年間(1465~1487)對官吏私通番國的貿易事件,都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正德、嘉靖年間(1506~1566),西方殖民主義者漸次到東方尋找殖民地。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殖民者以晾曬水漬貨物為由,強借澳門。他們盤踞澳門,不服“抽分”,販賣奴隸,危害明朝主權,並轉向福建、浙江沿海從事違法的貿易活動。當時從事海上貿易者獲利甚巨,故官僚地主多與商人相勾結,憑恃權勢和厚資,串通官府,逃避禁令,招誘破產貧民出海。或違禁。私造雙桅大舡下海,有的則“私充牙行,居積番貨,以為窩主”。有的舶主更“名為商販,時出剽劫”,既是走私商,又是海盜。有些豪門世家、奸商舶主,利欲熏心,不僅與葡萄牙殖民者進行非法貿易,而且勾結倭寇在東南沿海一帶擄掠殺害中國人民,構成了有明一代的“倭寇之患”。嘉靖元年,給事中夏言認為倭寇起於市舶(即貢舶),建議罷市舶,厲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議,封鎖沿海各港口,銷毀出海船隻,禁止下海捕魚撈蝦,斷絕海上交通。凡違禁者,必依法處以極刑。
危害明廷嚴厲的海禁政策,並不能阻遏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相反,參加對外貿易的人越來越多,朝廷無法禁絕。正如徐光啟所說:“官市不開,私市不止”,這是一種自然的發展趨勢。同時,正德、嘉靖年間海禁政策與洪武年間有所不同,洪武年間尚進行有限製的貢舶貿易,而正德,嘉靖年間所有的對外貿易都被禁止。這實際是閉關主義的表現形式,它阻礙了中國與鄰近國家的商品交流和國內工商業的發展,故廣東和福建的地方官員主張開放海禁。隆慶初,舊日的海禁政策已經不可能維持下去,而東南沿海的倭患又已大體平息,朝廷在輿論影響下,才批準福建巡撫都禦史塗澤民的建議,開放海禁,“準販東、西三洋”,以征收商稅,增加財政收入。
開洋禁開放海禁,即等於明政府允許私人海外貿易的合法存在,這使參加海外貿易中小商人大大增加。他們湊集資金,建造海船,裝載土產,徑往東、西洋,與海外諸國貿易。明朝政府的商稅也因此不斷增長。漳州府在萬曆三年(1575)征收稅銀六千兩;萬曆二十二年則征收銀約三萬兩,增加五倍。海外貿易的發展,促進了東南沿海地區商品性農業和手工業的繁榮,為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提供了有利條件。但海禁的開放也是有限製的,弛禁初期頒發“引票”五十張,萬曆中增至八十張,東、西洋各四十張。出海貿易者,均須經海防同知批準,領取“引票”,到指定地區貿易,並在規定的期限回港。對前往貿易的國家和地區也有一定限製,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對出口貨物的品種也有所限製。這類規定依然嚴重地束縛著海外貿易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