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想不到,他會因此弄死了人,真是走火入魔!”金曼曼喃喃自語。她表示,自己雖說跟袁進分手已有時日,但畢竟有過真感情,況且確有事實,她願意為自己與袁進曾經有過的虐戀行為作證。
虐戀果真如此神奇怪異麼?律師就此查閱有關書籍並請教了性學專家。所謂虐戀,是一種快感和痛感聯係在一起的性活動,或者說是一種通過痛感獲得快感的性活動。西方有人甚至稱之為第二次性革命。虐戀時,一方扮演施虐者,一方扮演受虐者。虐戀關係比一般的男女關係需要更多依賴感、親密感和相互依存感,兩個人之間的肉體關係、心理關係也比一般男女關係強烈得多。常有這樣的說法:虐戀的快感比正常性活動的快感更深刻,更色彩絢麗,給人帶來的滿足程度更高。
經過仔細調查取證,兩位律師認為,袁進是一個施虐傾向者,對性夥伴施加痛苦可以導致他性喚起,他對郭安琪實施的行為就是一種虐戀行為。並且他與前女友有過掐脖子的嚐試,其目的是為了追求更高程度的性興奮。
2003年4月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奇殺人案。
控方首先宣讀了起訴書,“經依法查明:被告人袁進在與郭安琪發生性關係過程中,產生殺人歹念,用雙手猛掐郭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本院認為,被告人袁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則提出了被告屬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護意見。
兩位律師依據被告人袁進的供述、金曼曼的證詞及《虐戀亞文化》等相關書籍的描述,論證袁進是一個施虐傾向者,他對郭安琪實施的是一種虐戀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追求“極至”性興奮。而虐戀使其行為人經曆到一種迷失自我的“狂喜”感覺。在這種狀態下,人的行為是非理性的,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社會危害後果是無法用理智去判斷的。
律師辯護說,眾所周知,作為一個精神正常的人,決不可能無緣無故地追求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而應有一定的犯罪動機。殺人動機可能是貪財、奸情、仇恨、報複或極端嫉妒心理等。而在本案中,卻找不到任何袁進殺害郭安琪的犯罪動機。雖然犯罪動機不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但作為故意殺人案件,查不清犯罪動機,罪名是很難成立的。綜上所述,袁進隻是一個施虐傾向者,他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然而,控方堅決不同意律師的辯護意見。控方認為,人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袁進作為一個受過高等教育、智力正常的人,認識到自己掐別人脖子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他卻放任這種行為,導致了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控方還認為,袁進的所謂虐戀,完全是個人的衝動,是自己為達到變態性快感的魯莽之舉。他沒有和郭安琪商量,郭安琪也沒有任何同意的表示,而且他們沒有任何安全性約定,因此,整個掐脖子行為自始至終都是在袁進明確的理智控製之下,為達到變態性快感而自己一人完成的,應是故意殺人行為。
控辯雙方各執一詞,爭得不可開交。站在被告席上袁進此時悔恨萬分,泣不成聲,他朝郭安琪的親人深深鞠了一躬,乞求他們原諒他的過失。
由於此案的特殊性,在國內尚無判例可範。南京市中院十分慎重,沒有當庭宣判,表示向有關方麵請示後再作決斷。
2003年5月初,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袁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法院判處袁進死緩的依據是,他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並能積極主動地賠償受害方的損失。至於律師提出的被告人因虐戀導致過失殺人的辯護意見,法院沒有采信。
一審宣判後,袁進及其辯護律師對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定罪表示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9月,江蘇省高院經認真審理後,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案至此終於塵埃落定。袁進這個本該很有前途的大學畢業生,將為自己的一時“縱欲”行為付出一生的代價。
擔任本案辯護人的崔武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感觸良多。他說,古人雲“君子一日百戰”,也就是說人們每天都要與各種誘惑作殊死搏鬥。虛擬世界、婚前同居、濫交、畸戀讓太多涉世未深的時尚男女迷失了方向。人們在追求歡樂的同時,必須恪守遊戲規則,遵循民主法製的理念。袁進的犯罪就是最好的教訓。如果袁進的荷爾蒙裏摻進一點倫理、道德和法律,他也不至於淪為一個“情感法西斯”,在欲望的泥沼裏自取滅亡。但願追求前衛的“善男信女”們通過袁進的案例給自己敲響警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