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是國務院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製定了《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製(修)訂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並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轄區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上級部門應對下級部門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一)食品生產企業是質量安全責任主體
具體要求如下:
①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②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控製製度。③企業應建立出廠檢驗記錄製度。④企業應建立不合格品管理製度。⑤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標識標注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事項。⑥企業應建立銷售台賬。企業應對銷售每批產品建立和保存銷售台賬,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係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交付控製、承運者等內容。⑦企業標準的執行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⑧企業應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製度。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的記錄,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⑨企業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⑩企業接受委托加工食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製度。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係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質量問題、企業采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企業應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發布的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並做出反應,同時應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企業應按規定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企業應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企業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如果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企業應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記錄。
(二)監督檢查程序
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分為特別監督檢查和常規監督檢查。企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開展特別監督檢查,並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直接前往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開展常規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監督檢查前15個工作日,向企業送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告知企業監督檢查有關項目。被檢查企業收到《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後,應依照規定進行自查,並向實施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書麵自查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企業自查報告後,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場所進行核查。必要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要求被檢查企業做出說明並提供補充報告材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核查企業自查報告和補充材料,認為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告知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被檢查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核查企業生產條件和抽取樣品。監督檢查結論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
(三)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監督檢查工作中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應通報同級相關監管部門的,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通報;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認證、計量等情形的,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部相關工作機構通報。
四、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