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麵通報相關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後,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並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①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②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③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④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複;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麵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發現餐飲服務經營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或食用農產品,其成因屬於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監督人員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①餐飲服務許可證;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檔案、食品安全培訓和檔案情況;③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及其執行情況;④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⑤餐飲服務過程的衛生情況;⑥食品采購查驗記錄製度及執行情況、製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製度情況;⑦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包括產品標識等質量安全、儲存以及定期檢查情況;⑧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滅鼠劑等采購的索證驗貨、儲存保管、標示、記錄、使用情況;⑨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⑩用水的衛生情況。
食品安全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依法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並簽字,修改之處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員簽字並加按指印確認。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事由,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食品安全監督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標準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食品安全監督人員應及時將樣品送達委托檢驗的機構,並支付相關檢驗費用。食品檢驗機構應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準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檢驗報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對造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有投毒等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①依法實施的餐飲服務行政許可;②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③查處餐飲服務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④餐飲服務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⑤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