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你講的內在的主體間性是一個創造,尤其對文學來說更重要,應當深入研究。另一方麵,主體性與主體間性不是一個對立的問題,不是簡單地肯定一個、否定一個的問題。主體間性或互主體性或交互主體性,實際上是在承認主體性的前提下進一步探究主體間的關係問題。主體性與主體間性是在不同的角度上看世界,主體性是在主客關係的基礎上規定存在,主體間性是在主體與主體的關係基礎上規定存在。西方的認識論哲學,偏重主體與客體的關係,而近代哲學把這種關係看作主體對世界的構造。主體性實際上是一種理性精神,它與啟蒙思潮是一致的。啟蒙思潮高揚主體性,講人是天地之精華、萬物之靈長,對人和理性絕對信任。片麵強調主體性,把世界當成被構造、被征服的客體,導致自我中心論和人類中心論。如果把他人當作客體,就會導致薩特所說的他人便是地獄。如果把自然當成客體,就會無止境地破壞自然,毀滅生存的家園。總之,片麵的主體性不會獲得自由。而且,片麵的主體性理論也無法解決認識世界如何可能的問題,因為一個異己的、外在的客體是無法認識的,它始終像康德說的是不可認識的“自在之物”或胡塞爾說的不可理解的“超越之物”。因此,對主體和理性的絕對信任在現代哲學中消失了,人們開始反思主體性,用主體間性來重新規定主體性,導致主體性哲學向主體間性哲學轉化。主體間性是從另一個角度,即不是從主客關係而是從主體與主體的關係來規定存在。主體間性體現了這樣一種思想,即隻有把世界(他人和自然)不是看作死寂的客體,而是看作與自我一樣的主體,才是本真的存在,才能最終把握世界和達到自由。主體間性不僅僅是一個認識論概念,而且是一個本體論的概念,它不但解決了認識何以可能的問題,也解決了自由何以可能的問題。這就是說,在主客對立關係中,世界是不可認識的,主體也不能獲得自由;隻有把世界當成主體,才可以在與世界的交往、對話中,克服了自我與他者的對立,建立和諧的關係,達到互相理解和自由。這是一種本真的、理想的人與世界的關係。
劉:你講得非常好。不能把大自然和世界看作是征服的對象,可以任意駕馭它、擺布它。我曾講到一個概念,現在可以提升到學術層麵上來,就是權利主體。不僅人是權利主體,大自然也是權利主體,大自然的一草一木、一鳥一獸都有生存的權利,都是權利主體,它們與我們共同存在於這個世界,我們就要尊重它。佛教有一個很好的觀念,就是確認一切生命都應當尊重,慈悲精神涵蓋一切生命,沒有人界與自然界之隔。這實際上是確認一切生命包括自然界的生命都是權利主體。如果確認了這一點,那麽人與自然的關係,就是一種主體間性。傑克倫敦的《野性的呼喚》,海明威的《老人與海》,福克納的《熊》都是描寫人與自然關係的傑作。像梅爾維爾的《白鯨記》,白鯨也是一個權利主體,要征服它就會發生悲劇。這部小說的主角鐵漢子船長阿哈巴和白鯨摩比狄克都是最堅強的,阿哈巴要尋找世界上最強大的對手,別的鯨魚他不感興趣,他一定要找到白鯨,征服它,最後結果是同歸於盡。
楊:我認為應該區分開社會學意義上的主體間性和哲學(包括美學)意義上的主體間性。社會學意義上的主體間性是指現實的社會關係,它是對主體的限製,實際上仍然沒有擺脫主客對立關係,因為在現實中,他人仍然是我利用和認知的對象,是客體。這是不充分的主體間性,或者說是片麵的主體性的表現形式。哈貝瑪斯講的交往理性主要是在社會學意義上的主體間性,而海德格爾講的共在則是哲學意義上的主體間性。哲學意義上的主體間性是本體論上的規定,它克服了主客對立關係,它對存在的規定是主體間的交往,而不是主體對客體的認識或征服。因此,哲學意義上的主體間性是充分的主體間性,它超越了片麵的主體性。充分的主體間性不是對主體的限製,而是主體自由的條件。隻有把人與世界的關係變成主體與主體的關係,變成交往和對話關係,主體才是自由的。同樣,隻有把世界當作主體去交往、對話,才能體驗和理解世界,對世界的認識才是可能的。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真正實現主體間性,世界仍然作為客體與我們對立。我們必須征服自然,才能生存、發展;人與人的關係也不能擺脫主客對立關係,我們往往從功利的角度對待別人,從認知的角度看待別人。隻有在審美世界中,在文學活動中人與世界才能消除對立、達到和諧,才能超越現實關係,真正實現主體間性。因此,從主體間性的角度研究文學,比從單純主體性角度要更符合文學的本質,它揭示了文學區別於其它現實活動的特性。實踐美學就是從主體性角度研究審美,而後實踐美學則從主體間性角度研究審美,這是一個根本的區別。
劉:在八十年代文學主體性論戰中,你非常清楚地論述了文學的超越性,我那時候還沒有講得那麽清楚。文學一定要有超越的視角,不要落入世俗的視角。如果落入世俗的視角,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局限於法律責任問題,追問誰是凶手。這樣,一旦找到凶手,分清責任,就大功告成,別無所求了。這種文學的意義是非常淺薄的。我和林崗研究懺悔意識,就是從主體論發展出來的。實際上責任問題是一個主體間性結構,比如《紅樓夢》裏的林黛玉的悲劇,是誰造成的?王國維就非常了不起,他認為不是一個或幾個“蛇蠍之人”即幾個壞蛋直接造成的,實際上是多重主體互動的結果,這是非常深刻的。這就超越了世俗的視角,不是賈政或賈母害死了林黛玉,而是主體間關係的結果,社會共同關係的結果,哪怕是最愛林黛玉的賈寶玉也有一份責任。這是共犯結構的效應,共同犯罪的結果,是一種主體間性的悲劇。順便說一下文學之外的悲劇:一個錯誤的時代,往往是大家共同創造的,可是自己並不知道,但不能因此回避自己的責任。這種研究的視角比歸結為善或惡的結果要深刻得多,眼界也寬闊得多。
楊:主體間性理論的確立,也形成了不同於傳統認識論的人文科學方法論。傳統認識論是按照自然科學方法論建立起來的,也就是邏輯推理和經驗歸納的方法。自然科學是人對物質世界的認識,這種認識屬於知識學,囿於現象領域,不是對世界的本質的把握。狄爾泰創立了精神科學方法論,他認為精神現象不能用自然科學的認識方法,而應用體驗、理解的精神科學方法。傳統文學理論建立在認識論基礎上,文學成為對現實的感性認識或形象認識,文學理論成為知識學,這顯然不符合文學的實際。文學屬於人文科學,人文科學不是對客體的認識,而是對精神現象的理解,精神現象是主體性的,不是客體,因此文學具有主體間性。人文科學注重體驗、理解,因為人與人之間、主體與主體之間可以通過交往、對話達到理解,而人與物、主體與客體是不能交往、對話和理解的,物或客體隻是知識學的對象。要了解一個人,必須把他當作與自己同樣的主體,與之交談,設身處地,將心比心,互相理解。哪怕是一個壞人,像麥克白斯,也要給以同情,深入其內心世界,把他當成自我來理解。如果像科學研究那樣,把人當作客體,當作認知對象,盡管可以掌握他的行為表現,但不可能了解他的內心世界,因為你與他沒有交往,也就沒有同情和理解。解釋學區別於傳統認識論就在於它建立在主體間性的基礎上,克服了主客對立的認識論模式,把對話和理解作為意義發生的根本途徑。文學活動不是主體對客體的認識,不能用邏輯推理或經驗歸納的方法完成,它是自我主體對文本(世界或作品)的理解,是用全部生命來體驗世界。文學的審美直覺、想像和情感體驗都是對精神現象的理解的形式。當我們不是把世界當作異己的客體去認知,而是當作交往的主體去理解的時候,我們就獲致了生存的意義。文學對世界的理解可以獲致生存的意義。敘事文學通過對人的命運的描寫,使我們理解了主人公,也理解了自己,並進而理解了全人類。抒情文學通過對自我情感的抒發,使讀者理解了抒情主人公的追求,也理解了自己和全人類的追求。文學真正體現了人與人、人與世界的和諧、自由的關係。
劉:對,如果把世界當作異己的客體去認知,就會把以情感為根本的文學變成一種認識,一種價值判斷,一種政治裁決和一種道德裁決,就會在文本中設置政治法庭與道德法庭。隻有把世界當作交流的主體去理解的時候,才不會居高臨下,才能以審美代替裁決,以感悟代替推理,以對話代替訓誡,使文學真正成其為文學。文學是情感的交換,作家必須用心靈擁抱世界,用生命體驗世界。我一直講最好的作家不是用頭腦寫作,比用頭腦寫作更好的是用心靈寫作,還有最好的是用全生命寫作,他把觀察的各種對象都看作生命看作交往主體。作家對世界的閱讀,不是用頭腦閱讀,不是用知識閱讀而是用心靈和生命閱讀是生命對生命,主體對主體,舍斯托夫說陀思妥也夫斯基不是像一般人那樣用第一視力看世界,而是用第二視力、第三視力看世界。第一視力就是你剛才說的認知的角度,看牢房就是牢房,但陀思妥也夫斯基從牢房出來,卻感到牢房之外的世界是更可怕的更大的牢房,這是用第二隻眼睛、內視角看世界。作家必須要有這種理解性想像性的第二視力。他與世界的主體間性是用生命建立起來的信息交換係統。
楊:所以在八十年代你一直強調,作家必須有博愛的情懷,用博愛去對待世界人生。這種博愛也可以看作對世界的主體間性立場。如果僅僅反映現實,是用不博愛心的,用不這種人性的體驗。作家與科學家不同就在於他有這種情懷。
劉:研究主體間性的一個大題目就是研究主體間性的立場。有宗教性原則,有社會性原則,有理性原則,有心靈原則。博愛、慈悲原則僅僅是我的一種選擇。以外部主體間性來說,既然承認他者也是權利主體,那就應當尊重。自我要求自由,但也要尊重他者的自由,這就是責任。責任不是先驗規定的,而是主體際性規定的。尊重他者,不是容易的事,記得朱熹說過:學會設身處地為別人想,是一輩子的大學問。寬容是一種文明的關係原則;求全責備,則未必是。這就需要探討。十五年前,我就思考精神界的生態平衡,發了兩篇文章,實際上就在探討主體間性。一元社會把主體間性簡單化了,多元社會則是尊重各方主體權利的主體間性社會,但主體間性如何健康,如何合情合理合人性則要研究。哈貝瑪斯的交往原則研究的正是多元社會中的共獲自由問題。用哲學語言來說,我們過去的哲學是鬥爭哲學,一個吃掉一個,這裏沒有主體間性。我這十幾年寫的東西,告別革命,主張的是“我活你也活”,確立他者的主體權利,這便是主體間性。“九·一一恐怖事件”中,出現了第三種哲學,這不是“你死我活”,也不是“我活你活”,而是“你死我死”,與汝偕亡,同歸於盡。這種死亡哲學的主體間性何在,值得我們探索,也是你今後的課題。你的思辨能力很強,等著讀你的新書。
內在主體間性也有間性原則與間性立場。阿Q式的間性立場,是一個自我對另一個自我的撲滅,是假我對真我的撲滅,是自食。那個有一點人味的阿Q一抬頭,另一個奴才的阿Q就會消滅他。內在主體間性要求自尊,但最好是自醒,對自我的存在有一個清醒的意識。自省不是自虐,不是自負。自我踐踏與自我膨脹都是缺少健康的內在主體間性。十九世紀的尼采和他筆下的“超人”,隻有絕對的自我,結果導致瘋狂。人的自救或個人拯救,就是調節內在的主體間性。
楊:對世界的理解需要主體間性立場,對自我的理解也需要主體間性立場。自古以來人類一直在追問兩個問題,一個是世界是什麽?一個是自我是什麽?理解自我並不能靠麵壁反思,而必須以世界、他者作為參照。隻有在理解世界、他者的基礎上才能理解自我。這是一種悖論,也是一種解釋學的循環。要打破這種悖論,就必須打破自我與世界的對立,也就是實現主體間性。因為自我作為主體不是孤立的,而是與其他主體共在的。文學作為主體間性的實現,打破了自我與他者的界限,我們對文學形象的理解不是外在的認知,而是自我理解。因此,在藝術同情中,我們既理解了世界,也理解了自我。賈寶玉和林黛玉的悲劇,使我們理解了社會人生,同時我們也就是賈寶玉和林黛玉,我們也理解了自我,明白了自己的命運,也知道了自己應當追求什麽。在過去的文學理論中,客觀派講文學反映現實,主觀派講表現自我,都有片麵性。他們沒有超越主客對立,因此不能解決問題。實際上文學既是對世界的理解,也是對自我的理解,二者是一致的。
劉:在主客體對立範疇的語境下談主體間性,往往會有陷阱。說打破自我與世界的對立是對的,問題是我們往往把世界當成自我的對立項,而不是認為世界也在自我之中。因此,當這個自我與社會現實拉開某種距離而麵壁思索的時候,就會誤認為他處於與社會隔絕的封閉狀態,這就有問題。但是,現在許多中國作家太浮躁,沒有麵壁十年潛心創作的功夫,即使有這種想法,也會麵臨輿論的壓力。其實,文學創作是充分個人化行為,是個體生命的自由表達。說到底,文學雖不是“反社會”的,但卻是“非社會”的。文學不擔負社會設計,也不擔負靈魂設計,既不是社會工程師,也不是靈魂工程師。一個深刻的作家,他在麵壁時,其實不是與社會隔絕,不是孤絕狀態,而是生命的雲遊狀態。寫作中的自我上天入地,撫四海於一瞬,挫萬物於筆端,整個世界都在他的筆下。此種文學狀態下,作家的個體生命作為主體,恰恰與大自然的生命主體直接相連,也與世界的“人”主體的生命相融相契。作家愈是走向內心深處,就愈深刻地了解世界的真諦,也愈是與宇宙的境界相通。可以說,愈生命,愈宇宙;愈宇宙,愈生命。但是,在現實世界,自我與大自然、大宇宙之間,自我與世界之間,有時會發生“隔”的問題。對於文學來說,這種“隔”是生命(作家的生命、主體)與另一個生命(被描述是生命,也是主體)之間的隔,一隔就不能以生命感悟生命。“隔”有多種形式,但最重要的“隔”是概念之隔、理念之隔。王國維講的“隔”,首先也是指這一層隔,所以他反對用典太多。我們以往幾代人全在概念的包圍中迷失,生命被概念所遮蔽。文學活動把所有的外在的隔都打破了,人生實際上是不斷打破隔的過程。佛教就是最後打破了一個隔,就是人與我,人與物的隔,不僅對每個人有慈悲心,而且對一切生物都懷有慈悲心。
楊:語言是工具性的東西,具有抽象性、外在性,命名就是把世界客體化,從而剝奪了世界作為權利主體的身份。由於必須使用語言,人與人、人與世界的溝通就會發生障礙,就會產生隔,因為它把主體與主體間的關係變成主客關係,使人對世界不可能產生主體間的交流,而變成冷冰冰的認知、操作。所以福柯講話語霸權,海德格爾講語言的牢房。濫用了概念,主體性就變質,主體性就喪失了,人與世界的主體間性也變成了主客關係,人與人之間發生了異化,人就失去了自由。
劉:禪宗就發現了這個問題,對語言充分警惕。禪宗發現語言是個終極地獄,這是個偉大的發現,它的「不立文字」,是此一發現的徹底性表述。禪比二十世紀的西方語言哲學家要先進一千多年。生命的活力被概念、教條窒息了,人們在概念中爭吵,卻遺忘了生活本身。我們這一代人曾經在概念的包圍中迷失掉了,陷入這個地獄。所以高行健要遠離主義、逃離主義,因為主義是概念嘛。我們要從概念中逃亡出來。
楊:文學就麵臨這個問題,怎樣打破日常語言的牢房,打破語言的隔,怎樣真正實現人與世界之間的不隔。在中國現實中主要是教條化的意識形態語言,這是最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