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40年代,生態倫理的先行者們早慧的思想仍是曲高和寡、難入主流,盡管瀕臨失衡的地球迫切需要一種能平衡人與自然關係的全新的道德意識,然而,囿於西方傳統哲學價值觀的主流哲學家或倫理學家對此卻置若罔聞。個中原因,正如史懷澤所言,“動物保護運動從歐洲哲學那裏得不到什麼支持。在歐洲哲學看來,同情動物的行為是與理性倫理無關的多愁善感,它隻有很次要的意義。……即使在支持動物保護運動的地方,歐洲哲學也試圖堅持這種原則立場。它不能斷然邁出決定性的一步,承認善待動物與善待人類是絕對相同的倫理要求。”阿爾貝特·史懷澤:《敬畏生命》,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頁。當代哲學家納什也指出,“傳統的道德哲學很少關注人與自然的關係問題。那些認真思考了動物和自然客體的道德地位的哲學家,往往采取笛卡兒的方式,目的在於把它們排除在倫理學的範圍之外。”納什:《大自然的權利》,青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50頁。
20世紀60年代,日益加劇的環境問題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現實生存,嚴峻的生態形勢終於喚醒了執迷於工業文明成就的現代人的生態意識,使他們深刻地認識到:自然界不是人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原材料供應基地,它是人類生息、繁衍的基礎。在此背景下,生態倫理思想在民間社會得到了廣泛傳播並獲得一定程度的發展。60年代後期,在大規模環境保護運動的推動下,環境保護開始從民間話語層麵向意識形態層麵轉化,並逐漸成為各種社會批判思潮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這一時期,生態學理論也獲得了重大的突破。這一切,均為生態倫理學的誕生做了必要的理論準備。1975年,以美國哲學家羅爾斯頓(HolmesRolston)《存在生態倫理學嗎?》一文的發表為標誌,生態倫理思想進入了一個理論體係建構的階段。
生態倫理作為在對人與自然關係的哲學反思中應運而生的一種革命性倫理思想,它的根本任務是為當代環境保護實踐提供一個廣泛的倫理共識與可靠的道德基礎。其首要特征就是擴大了人類的道德責任範圍,將道德關懷的視野從人拓展到整個自然界,研究人對自然的倫理關係,以及受人與自然關係影響的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係。正如羅爾斯頓指出的那樣,生態倫理學是一種新的倫理學,它以生態科學的環境整體主義為基點,依據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整體性,要求人類的行為既要有益於人類生存,又要有益於生態平衡。他說:“舊倫理學僅強調一個物種(人)的福利;新的倫理學除了人的福利還必須關注構成地球上進化著的生命的幾百萬物種的福利。”[美]羅爾斯頓:《存在生態倫理學嗎?》,轉引自《國外自然科學哲學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頁。
生態倫理帶來了倫理觀的轉變,也帶來了生產和生活方式的轉變。工業文明的生產方式,從原料到產品到廢棄物,是一個非循環的生產;生活方式以物質主義為原則,以高消費為特征,認為更多地消費資源就是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生態文明卻致力於構造一個以環境資源承載力為基礎、以自然規律為準則、以可持續社會經濟文化政策為手段的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共贏,其關鍵在於人的主動性。人的生活方式就應主動以實用節約為原則,以適度消費為特征,追求基本生活需要的滿足,崇尚精神和文化的享受。——生態倫理為人類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
生態倫理並不否認人的價值,而且強調充分挖掘人的“靈性”與“知性”。正如《生態倫理——精神資源與哲學基礎》一書導言中所說:
整個自然界、整個地球上的生態係統,在某種意義上數十億年來都在無意識地、自然而然地“尋求”優秀和卓越,並確實通過它的無數嚐試和進化,而終於產生了人,產生了人的意識和靈性這一地球上最美麗的花朵,在這個意義上人們確實可以說,“人是萬物之靈”,但正像羅爾斯頓所言,我們正要因此而感謝整個生態係統,就像花兒和果實感謝整棵樹、感謝整個大地。人是“萬物之靈”,但不是“萬物之主”。人今天恰恰是要運用自己的“靈性”來擺正自己在自然的位置,處理好自己與自然界的關係,善待自然,善待非人類存在物,這樣,他才真正配得上“萬物之靈”的稱號,而在人類的“靈性”和“知性”的曆史和現實的構成中,也確實蘊藏著能夠使人恰當地認識和處理自己與自然的關係的豐富資源,有待於我們去深入挖掘。何懷宏主編:《生態倫理——精神資源與哲學基礎》,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頁。
但是,新的生態倫理不可能一蹴而就。盡管我們對生態問題呼籲了多年,但人類為了滿足自己日趨膨脹的欲望,仍然在許多方麵以主人的態度“粗暴”地幹預自然,生態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了內在平衡,出現了諸多不利於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生態危機。麵對生態環境遭受的巨大破壞,促使人們不得不深刻反思自身的非理性行為,把建立生態倫理作為構建生態文明的奠基工程。
3環境法製文化建設:生態文明的強力支撐
讓我們先看一篇2006年1月23日《中國保險報》登載的一篇文章: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等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國內第一起以自然物(鱘鰉魚、鬆花江、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中石油賠償100億元人民幣用於設立鬆花江流域汙染治理基金,以恢複鬆花江流域的生態平衡,保障鱘鰉魚的生存權利、鬆花江和太陽島環境清潔的權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遊、欣賞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權利。
盡管黑龍江省高院以“本案與你們無關、目前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以及一切聽從國務院決定”等為由拒絕接受訴訟,但這仍然標誌著我國自然物也享有與人同等權利的觀念和行為走到了前台,並且為將來製止和懲處破壞環境的行為和責任人提供了新思路。
這個案件起訴和未被受理的焦點都在於,自然物是否具有法律主體的資格,是否可因受到傷害而有權利起訴肇事者。關於這一點,早在1971年,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律哲學教授克裏斯托弗·斯通在《南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上發表的題為《樹木擁有法律地位嗎》的論文就加以了肯定。他認為,我們的社會應當“把法律權利賦予森林、海洋、河流以及環境中其他所謂的‘自然物體’——即作為整體的自然環境”。
自然物應當享有法律權利的理由在於,人生活在自然中,與動物、植物、生態係統、大地等等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權利。其一,人作為大地上最有智慧的一員應當以更為寬廣的胸懷關懷所有的生命和非人類自然物,這正是人與非人類自然物的一個本質區別:動物和植物隻是關心自己的生命、後代及同類,而人卻能夠不僅關心他人也關心自然物;不僅認同他人的權利,還認同自然物的權利。其二,盡管自然物不會說話,不可能為自己的利益尋求法律救濟,但他人,如環境愛護者、律師和每一個公民可以代表它們。這正如公司、單位、政府機構、法人機構、不動產、嬰兒、無行為能力的人都不能說話,但律師可以為他們說話一樣,隻要承認它們有權利,就可以像處理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如植物人的法律問題那樣,來處理自然物的權利訴求和法律問題。
在國外,自然物有權利已經成為現實。美國一個自然物權利訴訟案件——帕裏拉屬鳥起訴夏威夷土地與資源管理局——就是一個可以援引的經典案件。1978年1月27日,賽拉俱樂部法律保護基金會和夏威夷杜邦協會代表僅存的幾百隻帕裏拉屬鳥提出訴訟,要求停止在該鳥類棲息地放牛、放羊。法院判決夏威夷土地與資源管理局在兩年內完成在帕裏拉屬鳥棲息地放牧的禁止工作。
道格拉斯法官說:我們也應當把這種擬製推廣到那些感受到現代技術和現代生活的毀滅性壓力的峽穀、高山、草甸、河流、湖泊、河口、沙灘、樹林、沼澤地甚至空氣上去。河流就是所有靠它為生的生命——魚類、水生昆蟲、河鳥、水獺、食魚動物、鹿、麋鹿、熊以及所有動物,包括人——的活生生的象征,它們靠水為生,或者為了它們的視覺、聽覺或者生活而用水。
我們應當讓河流作為原告,為作為它的一部分的生命生態單元說話。那些和河流有著非同尋常關係的人——無論他是一個漁夫、船夫、動物學家還是一個樵夫——必須能夠為河流所代表的價值或者受到毀滅威脅的價值說話,雖然那些生態係統中不善於表達的成員無法自己表達意見,但是那些熟知它們價值和奇跡的人可以為整個生態社區代言。
這些情況足以明確,所有熟知自然物——包括河流、小溪、沼澤、動物、植物——價值和奇跡的人都可以為整個生態社區代言。也因此,北京大學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有權作為受到汙染傷害的鱘鰉魚、鬆花江、太陽島向加害者提出賠償訴訟,而且法院應當受理並做出合乎公正的判決。
隻有自然物的權利得到確認,為它們維權的訴訟能正常進行和公正審判,才能遏製我國越來越嚴重的環境破壞和汙染。
很顯然,為自然物的權利向人類提出申訴,這在中國是第一例。盡管也有人斥為“作秀”,但是,從這個例子,我們看到傳統的人與自然平等相處的生態倫理觀念的複蘇,也看到生態文明時代的一種立法趨向——以法律的名義賦予自然物的權利。賀衛方等人試圖推廣一種環保法學界一些學者的新理念:建立以自然物為原告的訴訟。盡管這次訴訟因與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和起訴的規定不符,存在著原告不適格的法律障礙和最終出現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結果。但卻在人們心中植入這樣一種理念:自然物也是有自己的權利,這種權利有朝一日會如人的權利一樣,受到法律保護。所以,當這件事過後,網上傳播的“女子虐貓事件”,引起了聲勢浩大的聲討。一些網民自發地將殺貓者照片製成通緝令,尋找殺貓凶手。
在美國哥倫比亞的卡裏市法庭,還曾審理過一起“虐待植物案”。該案的被告是家庭主婦娜美莉·托斯卡,原告是當地園藝愛好者協會主席居裏·漢威。漢威指控托斯卡太太半年多以來,虐待120株品種極為名貴的花草樹木,不澆水、不施肥,致使這些植物全部枯萎。不但如此,托斯卡太太還故意用刀砍或是火燒這些草木,使它們變成殘枝敗葉。法庭提審時,麵對作為物證的枯死的花草,托斯卡太太啞口無言,供認不諱。主控官阿朗·李維拉在法庭上說:“我們需要向人們顯示,任何人皆不可如此虐待生存著的,對人類有益的東西,即使是一株植物,因為它是有生命的。”最後,法官判決托斯卡太太坐牢6個月,並在出獄後到一個植物培植場義務勞動一段時間。
其實,很多西方國家都已有了保護人之外的生物的具體法律。例如,紐約州的法律就明文規定,任何要養動物的人,必須為動物提供住所及足夠的空氣、水和食物。任何把動物用汽車或火車從一個地方搬到另外一個地方的人,必須每五個小時讓動物出來休息、吃飯、喝水。任何隨便拋棄動物的人,都會受到罰款或其他形式的製裁。天氣變化,如果不為其提供必需的保護措施,是犯罪。如果動物身體不好,迫使其工作是犯罪。
當今環境問題進入了政治結構,政治不僅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且還要處理人與大自然之間的關係。在現實的生活中,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已成為影響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消除現實中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現象,不能寄希望於道德的自律,還需要有一種強製性的“他律”手段。要像工業文明時代,建立健全的環境法製文化。
建立健全環境法製文化,要著重抓好以下幾點。
一是加強環境立法與執法,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在環境立法中要運用生態學觀點將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一個有機體考慮,以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各類災害等規範組成一種標本兼治的大環境體係,構建融合環境、資源和生態觀的大環境法體係。其主要構成既包括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保護法、自然災害防治法等主要部門,還包括生態保育法、人文生態環境法這兩大創新領域。同時,大環境法律體係內部的基本法、單行法、環境規章、環境標準、地方立法等各類型規範亦存在相互協調的問題。增強已出台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確環境汙染行為的責任主體,擴大環境責任主體承擔環境責任的範圍,明確破壞環境資源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量刑標準。
在環境執法方麵,要增強地方政府自覺執法的積極性,打破幹擾環境執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和人為障礙;要增加企業違法成本,提高企業守法收益;加強環境執法力量,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資金投入,配置執法必需的硬件設施。建立“公眾—企業—政府”三方相互製衡、良性互動的環境監督執法體係,解決環境執法力量不足問題。
二是在訴訟法上直接賦予公眾以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
環境訴訟是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一種重要形式。當環境影響評價作為第一道預防性的環保防線被突破時,對破壞環境的行為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就成了第二道救濟性的環保防線。環境訴訟由環境侵權引起。環境侵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環境汙染直接侵害到私人利益,比如化工廠毒氣泄漏致人疾病。對這種侵權,傳統的訴訟製度規定受害人可以就自己的受損權利提起民事訴訟。另一種是環境汙染或破壞並沒有直接侵害私人利益,它侵害的是社會的公共利益,並通過侵害公共利益間接地侵害個人的利益。往往,對第二種的環境侵權,一些國家的法律把訴訟權交給了國家公訴機關和行政機關,公民個人、社會團體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在公益訴訟中作為原告起訴。比如,向河流排汙汙染河流,公民或環境保護團體不能直接對排汙單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要通過訴訟途徑製止其向河流(公共財富)排汙,則隻有政府才有權利提起停止損害的民事訴訟。對第二種環境公益侵權,中國傳統的訴訟製度有其不能適應的地方。賀衛方等告狀未受理就正因為這個理由。因此,針對環境公益侵權,有必要賦予公眾訴權。在訴訟法上,當環境作為一種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間接損害時,應允許公眾(包括公民個人、集體)、社會團體等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對行為人提起民事或行政的訴訟。以此可以充分發揮公眾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力量,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
三是環境法製要致力於環境正義,保護弱勢人群的環境權益。
環境正義的理論緣起於美國。美國國家環保局對環境正義下了定義。環境正義,指在環境法律、法規、政策的製定、遵守和執行等方麵,全體人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收入、原始國籍和教育程度,應得到公平對待並卓有成效地參與。公平對待是指無論何人均不得由於政策或經濟困難等原因,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負擔,包含工業、市政、商業等活動以及聯邦、州、地方和部族項目及政策的實施導致的人身健康損害、汙染危害和其他環境後果。同時,美國理論界對環境正義也進行了細致的研究。美國學者羅伯特·布勒德將環境正義分為三種:程序正義、地理正義和社會正義。程序正義指的是公平問題,即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評價標準和執法活動以不歧視的方式實施的程度。地理正義指的是在有色人種和窮人社區選擇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的問題。在中國,雖然不存在人種的歧視問題,但在危險廢物的處置上,理當更加注重對弱勢人群的保護。因為他們自我保護的能力往往十分弱小。他們的環境權益已經受到了很大的損害。如果不對他們的環境權益加以保護,他們不但無法享受健康環境,甚至無法發展和生存。
四是增強公民環境意識與守法觀念。
由於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人們對法律總持一種排斥態度。尤其是環保法,曆史上隻有破壞環境的自由,而無保護環境的傳統。環保意識的深入人心尚須一段很長的路要走,而環境守法觀念的培育更需做出長期不懈的努力。要通過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青少年的環境教育,樹立自覺守法意識和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觀念,使保護生態環境成為一種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