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君臣(1 / 2)

【解析】

君臣:君主和臣民。文章主要論述君主統治臣民的方法。

作者認為,君主統治臣民的主要方法應該是“列貴賤,製爵位,立名號”,也就是要明確等級名分來確立君主的至尊地位,設置官僚機構來分理各種具體事務,建立法律製度來禁止各種邪惡與獎賞有功者。作者特別強調了君主至尊地位與法製的重要性。他認為,如果君主不能保持至尊的地位,就不能做到令行禁止;而法令不行,就不可能有君主的至尊。這兩種情況都不可能把民眾治理好,而隻能是“危”且“亂”。可見,“君尊”是依法治民的前提,又是依法治民的結果,這實是一種“勢”、“法”並治的政治主張。

接著,作者又對“勢”、“法”的運用提出了具體的措施。他認為:“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民眾是隻追求利的,治民的關鍵就在於君主提倡什麼、使什麼人獲利,如果“釋法製而任名譽”,使遊俠、儒生、投靠權貴的人獲利,人們就會“去農戰而為之”,就會“國亂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所以,君主應該不“任名譽”,“緣法而治,按功而賞”,重獎有功於農戰的人,隻有這樣,才能取得“國治而地廣,兵強而主尊”的功業。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①,民亂而不治②。是以聖人列貴賤③,製爵位,立名號④,以別君臣上下之義⑤。地廣,民眾⑥,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⑦。民眾而奸邪生⑧,故立法製、為度量以禁之⑨。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製之禁,不可不慎也⑩。

處君位而令不行,則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製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製明則民畏刑。法製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從令,而求君之尊也,雖堯、舜之知,不能以治。

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凡民之所疾戰不避死者,以求爵祿也。明君之治國也,士有斬首、捕虜之功,必其爵足榮也,祿足食也;農不離廛者,足以養二親,治軍事。故軍士死節,而農民不偷也。

今世君不然,釋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譽。故軍士不戰,而農民流徙。臣聞: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遊宦,可令學問,在上所與。上以功勞與,則民戰;上以《詩》、《書》與,則民學問。民之於利也,若水於下也,四旁無擇也。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瞋目扼腕而語勇者得,垂衣裳而談說者得,遲日曠久積勞私門者得——尊向三者,無功而皆可以得,民去農戰而為之,或談議而索之,或事便辟而請之,或以勇爭之。故農戰之民日寡,而遊食者愈眾,則國亂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此其所以然者,釋法製而任名譽也。

故明主慎法製。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故國治而地廣,兵強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注釋】

①上下:上級和下屬,指上下級之間的等級區分。

②治:社會太平,有秩序。

③列:別,分別。

④立:確立。名:名分。號:稱號。

⑤別:區別。義:道義,合宜的道德規範,是一種調劑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合宜的道德準則,它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等級差別和名分。君臣上下之義:君主和臣民、上級和下屬的等級關係。

⑥眾:眾多。

⑦分:分別,區劃,此指分別設置。五官:五種官職,指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事。守:掌管。

⑧眾:眾多。奸邪:奸詐邪惡的事。

⑨為:製作。度:尺度,計算長短的標準,如分、寸、尺、丈等。量:量器,計量容積的標準,如合、升、鬥、斛等。禁:禁止,約束。

⑩慎:慎重。

令:命令,指君主的命令。行:執行。

常:法規。

私善:私人的善行,指那些不依法辦事而講私情的慈善措施。行: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