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禁使:禁止和驅使,指用刑罰來禁止臣民為非作歹、用獎賞來驅使臣民守法立功。
文章主要論述君主如何利用“勢”(統治權)、“數”(統治手段)來治理臣民的問題。
作者認為,要禁止臣民為非作歹,驅使臣民守法立功,就得靠賞罰;而獎賞和處罰,必須按照功勞與罪行;而“論功察罪”,必須掌握一定的原則;這種原則就是利用“勢”與“數”。作者認為,君主應該依靠自己的“勢”與“數”,而不能依靠多設置官吏,不能依靠官吏們的互相牽製監督。這是因為:一方麵,臣子都有著共同的利益,他們會互相包庇而蒙蔽君主;另一方麵,監察官也是人,他們也有以權謀私之心,所以,靠設置監察官來禁止別人以權謀私,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辦法隻能是依靠法製,隻有“別其勢,難其道”,讓利害關係不同的人互相監督聯保,使“物至”、“言至”,造成一種“其勢難匿”、“民不得避罪”的法治環境,才能真正使臣民不敢為非作歹。
沒有限製與監督的權力往往會導致腐敗,兩千多年前的政治家就已經認識到了這個道理,因而設置了檢察官來加強監督。
當然,商鞅提出的問題也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一般的官吏會以權謀私,但檢察官“亦欲為利”,也會以權謀私,也會被貪官汙吏所收買。因此,依靠檢察官來監督仍然靠不住。這種基於人性自利觀所作出的剖析,無疑是深刻的,是獨具慧眼的。但如何使所有官吏(包括檢察官)都不以權謀私,卻是一個政治學上的難題。商鞅提出“別其勢”當然也是一種辦法,但如何在全社會造成一種嚴厲的法治環境,使人人都不敢“為非”,卻還大有文章可做。這裏麵當然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內容,而要做到這一些,又免不了檢察官的作用,特別是那些能自律的檢察官的作用。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①,賞罰也。賞隨功②,罰隨罪。故論功察罪③,不可不審也④。夫賞高罰下⑤,而上無必知其道也⑥,與無道同也。
凡知道者⑦,勢、數也⑧。故先王不恃其強⑨,而恃其勢;不恃其信⑩,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飄風而行千裏,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托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則上別飛鳥,下察秋豪。故目之見也,托日之勢也。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蹠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臣以為不然。夫吏專製決事於千裏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故治國之製,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注釋】
①所以禁使者:用來禁止(臣民為非作歹)、驅使(臣民守法立功)的辦法。
②隨:跟隨,根據,依照。
③論:與“察”對文而同義,考察,審查,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