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定分:確定名分,指用法令把人的名分與地位、財物的所有權等等確定下來。文章主要論述有關法令的問題。
文章首先記述了商鞅有關推行法令的具體辦法,即:配置通曉法令的法官以負責法律谘詢;對那些刪改法令或不答複民眾谘詢的法官法吏予以嚴懲;為了防止法令被篡改,法令必須設置副本,藏於天子殿中,每年頒布一次,供郡、縣、諸侯等學習,通過廣泛的宣傳,就可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也就能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即使有“賢良辯慧”與“千金”,也不能歪曲與破壞法令,這樣,就是那些“知詐賢能者”,也都會奉公守法了。
接著,文章指出法令是治國的根本措施,利用法令來確定名分是一種“勢治之道”,它可以使“大詐貞信,巨盜願愨,而各自治矣”,而“法令不明”、“名分不定”則是一種“勢亂之道”,它將使“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
最後,文章再次強調了法令必須“明白易知”,並設置法官法吏,廣為宣傳,使“萬民無陷於險危”,以達到有刑法而“無刑死者”的政治境界。可見,商鞅提倡嚴刑峻法,隻是為了使“天下大治”,而不是為了殘殺生靈。
本篇稱“公問於公孫鞅”,是一種紀錄體,所以應該是秦國史官的一篇談話記錄,非商鞅自著。文章未稱孝公的諡號而隻稱“公”,說明它可能成於孝公在世之時。當然,它雖非商鞅自著,但可以把其中所記的商鞅言論當作商鞅的著作來研究。
公問於公孫鞅曰①:“法令以當時立之者②,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③,如一而無私④,奈何⑤?”
公孫鞅曰:為法令⑥,置官吏⑦,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⑧,以為天下正⑨,則奏天子⑩。天子則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禦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寳來之法令,學問並所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民愚則易治也,此所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奸之,而況眾人乎?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之道也。今先聖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