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定分(2)(1 / 2)

以上四句是說:等到詢問法令的官吏和民眾犯了罪,而所犯的正是他們所詢問的法令條文,那就按照官吏或民眾所詢問的法令條文所規定的罪名,分別懲處主管法令的官吏。

即:當即,指在答複詢問的當時。券:又稱“契”,是古代的一種憑證。古代在竹簡或木簡上刻字,刻好後剖為兩半,雙方各留一半,驗證時將兩半相合,看是否契合。古代一般都將右券收藏於施事者(製作券契的一方,即發令、放債之人),左券收藏於受事者(受令、借債之人)。吏:當作“吏民”。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把信符的左券交給詢問法令的官吏或民眾。

藏其右券木柙:即“藏其右券於木柙”。柙:通“匣”,匣子。

以:在。室:內屋。

封:封泥。古代封匣子、簡牘時,在綁紮匣子或簡、版的繩端結合處用泥封閉,泥上再鈐上印章,類似現代電度表上的鉛封。封以法令之長印:用主管法令的長官的印蓋在封泥上封好。

即:即使。物故:死亡,指主管法令的官吏死了。

以券書從事:按照符券上所寫的內容來辦理。

副:副本,複本,這裏用作動詞,表示複製副本。

置:放置。一副:一個副本。

禁室:不能隨便通行的內室。為法令為禁室:給法令設立禁止人們通行的收藏室。

鋌:當為“鍵”字之訛。鍵鑰:即門鎖。

為禁而以封之:搞一個禁止入內的封泥把它封起來。

內:通“納”。

封以禁印:用禁室的印章蓋在封泥上。

擅:擅自。發:打開。

禁法令:禁室所藏的法令。

禁:指禁室,這裏用作狀語,表示在禁室中。

一歲:一年,這裏作狀語,表示每年。受:古“授”字。禁令:禁室所藏的法令。受法令以禁令:按照禁室中收藏的法令(向官吏)頒布法令。

禦史:官名,掌管文書及記事,有彈劾糾察之權。吏:春秋以前,大小官員都可稱為吏。戰國以後,“吏”一般指低級的官,但籠統而言,兩者並無什麼區別。此文“官”、“吏”相對而言,其地位顯然有高低之別。這“吏”是指法吏,是辦理法律文書及記事的小官。

諸侯:指天子分封的諸侯國。郡、縣:都是古代的行政區域。周初的製度是縣大於郡,到戰國之時,則郡大於縣,所以稱“郡、縣”。

皆此秦一法官:當作“此皆奉一法官”,“秦”為“奉”字之訛,“奉”表示恭敬地接受。這句的意思是:這些法官和法吏都聽命於朝廷中的一個法官。

受:接受。寳:當為“齎”字之訛。齎:送。

學:學習。問:詢問,追究。並:當為“其”字之訛,指法令。所謂:所說的內容。

“知”上當有“欲”字。

遇:對待。

幹:冒犯。

“遇”字上承上省略了主語“吏”。修:當為“循”字之訛。遇民不修法:對待民眾不遵循法令。

“問”字上承上省略了主語“民”。

以法之罪告之:把法令所規定的罪名告訴他們。

正告:嚴正地告訴。

賢:賢能,有德才。良:善良。辯:巧辯,能說會道。慧:聰慧。

開一言:開口說一句話。枉法:歪曲法令。

金:先秦以黃金二十兩或二十四兩為一鎰(yì),一鎰也稱一金。千金:形容極其富裕。

銖:古代重量單位,二十四銖為一兩。不能以用一銖:依上文句例,當作“不能用一銖以犯法”,意思是:不能利用一銖錢去行賄犯法。

知:通“智”,聰明,智巧。詐:詭詐。作:起來,振作。為善:做好事。

務:努力,致力於。自治:自己管理自己,管住自己。奉公:為公家效勞。

此所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這是由法令明白易懂而又必須執行的政治措施所產生出來的結果。

民之命:對民眾的命令。

為治之本:進行治理的根本措施。

所以備民:用來防備民眾的工具。

去:拋棄。

猶:好像。無饑:不要挨餓。去食:拋棄食物。

東:用作動詞,表示到東方。西:用作狀語,朝西。行:走。

幾:與“冀”、“期”、“覬”通,希望,指望。明: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