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看清自私(1 / 3)

第三章 看清自私

自私,是弱點嗎?這是千百年來哲學家們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有人說,自私是為了讓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加舒適的心理需求,是天生的自我保護機製,無可厚非。有人卻說,自私者隻存活與“小我”當中,沒有明白生命的意義。其實,這兩種觀點都有自己的正確一麵,我們要做的,就是在兩者的積極麵中,尋求一份平衡的支點而已。

1. 什麼叫自私?

人人都是自私的。

——古羅馬喜劇家普勞圖斯(Plautus Titus Maccius)

自私,可以稱得上從古至今爭論最多的一種人性了。有人說,自私是萬惡之源;也有人說,倘若沒有自私,社會就不會發展,因此,它毫無疑問是萬善之源。針對同樣一種心理狀態,為什麼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自私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呢?

從字麵上理解,“自”,顯然那指得是“自己”。“私”在字典中的解釋為“個人的,自己的”。二者結合起來,就有了自己為自己的意思,引申為“為自己服務,滿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因此,我們可以說,所謂自私,就是自己滿足自己的需求。

從這個角度上來講,自私顯然沒有錯。生存在世,誰能完全沒有需求?吃飯、睡覺、穿衣,還有更高層次的娛樂、思考……這些需求我們都必須滿足。而我們滿足自己這些需求的行為,若按照上述解釋來說,那就是自私。其實不僅僅是人類,世界上的任何生物——包括植物甚至微生物在內,都會有自身生存的需求,它們必須滿足這些需求才能生存下去,因此,我們甚至可以說,任何生命單元都是自私的。

既然如此,為什麼會有人樂此不疲地批評自私,把它看作人生的悲劇,甚至是世界萬惡之源?有人覺得,這是因為我們的自私有時會影響到周圍人的利益,讓周圍的人變得不那麼舒服。於是,不滿、嫉妒、競爭、矛盾乃至戰爭便開始隨之產生。

但是僅僅憑借“影響周圍”的界定便說自私是不好的,理由顯然不夠充分。美國學者E.O.威爾遜在其著作《新的綜合》中提到,植物之間為了有限的養分,往往會在根部明爭暗鬥。根係強大者獲得生存的權利,根係弱小者麵臨死亡威脅。鳥為了填飽肚子需要吃蟲,一旦吃到蟲子,它們就會生存下來,而蟲子則會死亡。

無獨有偶,在R.道金斯的著作《自私的基因》一書中,對於生物的“自私”特性,也有這樣的描寫:黑頭鷗屬於群居動物,它們之間的巢穴離挨得很近。生產季節,為了保護剛剛誕生的幼小雛鷗,一些黑頭鷗往往會趁自己的鄰居外出捕魚或者不注意的時候,迅速將其幼子吞噬,這樣既填飽了肚子,也不必再擔心孩子沒有人保護了。

人類也是如此,我們為了生存或者滿足自己的口服,常常以各種動物和植物為食。我們的生存,則是建立在這些動植物消亡的基礎之上。前者滿足了存活的需求,卻犧牲了後者,這難道不是自私麼?雖然看起來的確如此,可這樣的自私又有誰能站出來批評。畢竟任何人都需要進食、穿衣,因此而犧牲動植物是大自然的定律,無法違背。顯然,簡單的以“影響周圍”作為自私的界定條件還顯然不夠。為了給“自私”做出最準確的定義,人們又增添了界定的內容:那些已滿足自己非必須要求,無端破壞別人合理需求的行為,便是自私。而這樣的自私,才是我們需要認真對待的人性之弱點。

某日,一則新聞裏批露了這樣一個事件:

一群藝人在演出完畢之後集體搭乘飛機回駐地。登機之後,他們徑直走入貴賓席,各自找位置做了下來。然而此舉卻激起了後麵乘客的不滿,因為這些藝人購買的明明是經濟艙的機票,卻坐進了VIP席,那些購買VIP機票的乘客自然不願意,雙方產生爭執,各不相讓。使得原本早該起飛的班機延誤了一個多小時後才出發。

這些藝人的行為,顯然就是徹頭徹尾的自私——單純地從個人來講,他們希望有一個舒服的旅行環境,單就這一點來看,本無可厚非,因為趨利避害,這是正常的的“利己”意識。然而,在這樣的意識驅動下,他們有了“換倉”的行為,而這一行為危害了後者——那些原本應當坐在VIP席的乘客的利益。對於藝人來說,他們的行為雖然可以理解,但即便坐回經濟艙,也能夠滿足自己飛回駐地的要求,因此屬於非必須行為。而他們的舉動不僅破壞了VIP乘客,更造成了航班延誤,使更多旅客浪費了大量時間,損害了別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以判定明星的這種行為是“自私”的了。

戰鬥啟示:

真正需要防範的自私,就是為了自己非必須的行為,損害他人正當利益的心理。

實戰練習:還有哪些自私是需要克製的?

在上述的界定之外,我們所批判的自私,還具有如下幾種主要表現形式,認識這些形式,我們可以判斷哪些行為屬於非正常的自私,使我們需要加以克製的:

1、不講公德——隻顧自己的舒適,不顧別人方便。例如隨地亂扔、製造噪音、過渡浪費公共財物。

2、喜歡嫉妒——為了滿足自己高人一等的心理需求,對那些在某方麵超過自己的人表現出強烈的敵對心理,甚至會為了保持自己的優勢采取非正當手段打壓對方,例如詆毀、誣蔑、故意傷害等行為。

3、情欲多於理智——在感情生活中,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肆意玩弄對方情感。或者欺騙對方,或者插足別人家庭。事情敗露後不僅不會感到內疚,反而以此為樂。給對方在情感生活和婚姻上帶來不幸。

4、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翻版、假冒他人商標或者產品。為了個人的蠅頭小利,對整個市場秩序和他人正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導致優秀的創意和產品逐漸消逝。

5、錢權交易——為了滿足自己對於金錢或者權利的欲望,用自己手中的金錢或權力謀私,破壞社會規則,在無形之中操控市場、政府,在謀取私利的同時給社會造成極度不良風氣並損害了絕大部分國民權利的行為。

2.自私,一把亦是亦非的雙刃劍

每個人都有自私的一麵,這是人天性中的缺陷。

——戴爾·卡內基

雖然我們已經給自私做出了更加詳盡的界定,試圖將這個詞彙引向罪惡的一邊,可爭論並沒有因此停息下去。因為,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某種行為究竟是對是錯,還很難說。

上世紀美國最有影響的公共學家安·蘭德(Ayn Land)在啟蒙運動自由主義傳統的影響下,提出了這樣的道德理論:“人應將關心且隻關心自己的利益作為最高美德。”不過,在這條看似不可理解的理論之前,蘭德加上了這樣的前提:人們對於私利的理解,不能靠自己的主觀臆斷,而需要在理性的原則下進行評判。她的意思是,自私的標準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環境做出調整。換句話說,“自私”是相對而言的,外界的客觀環境決定了某種行為到底是自私還是滿足我們正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