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相關法規(3 / 3)

③攜帶水桶準備使用,由水手執行(機艙由輪機員或機工執行,客艙由服務員執行)。

④攜帶黃沙準備使用,由水手執行(機艙由輪機員或機工執行)。

⑤關閉門窗、艙口、孔道,由水手(客艙由服務員)執行。

⑥隔斷電路,由輪機員或機工執行。

⑦維持火場秩序,駕駛員、水手、輪機員和服務員共同執行。

⑧駕駛台指揮、鳴放報警信號,由船長(100總噸以下船舶駕駛員)執行。

⑨懸掛信號,由輪機員、機工執行。

⑩照料旅客,指導乘客使用消防器材和救生器材,由服務員、舵(機)工執行。

——進水搶險任務:

①帶水泥、黃砂搶救,由水手或有經驗者執行。

②帶水桶搶救,由水手或有經驗者執行。

③帶席、棉被搶救,由水手或有經驗者執行。

④帶油布、麻屑搶救,由水手或有經驗者執行。

⑤帶木板、楔搶救,由水手或有經驗者執行。

⑥帶鐵棒、太平斧搶救,由水手或有經驗者執行。

⑦帶鉗工工具搶救,由水手或有經驗者執行。

⑧帶抽水泵搶救,由輪機員或機工執行。

⑨關閉門窗孔道風鬥右舷房艙,由水手執行(機艙由輪機員或機工執行)。

⑩駕駛台指揮、鳴放報警信號,由船長(100總噸以下船舶駕駛員)執行。

11保障機艙主機、輔機正常運行,由輪機員或機工執行。

12照料旅客,指導乘客使用救生器材,由服務員、舵(機)工執行。

——人落水營救任務:

①駕駛台指揮,由船長(100總噸以下船舶駕駛員)執行。

②懸掛信號,由輪機員、機工執行。

③瞭望、傳令,由水手執行。

④準備拋救生圈,由水手執行。

⑤救生艇指揮(以值班駕駛員擔任為原則)。

⑥操舵(值班舵工執行)。

——棄船任務:

①準備放艇(小型船舶沒有救生艇或生活艇配置的,則執行準備救生圈、救生衣等動作),由駕駛員執行。

②管理繩纜,由水手執行。

③照料旅客撤離,撤離順序為婦女、老人、兒童、乘客、船員,由服務員、舵(機)工執行,船長最後離船。

④檢查艇內備品,攜帶信號燈、救生圈等,由輪機員或機工執行。

⑤聯係工作,由駕駛員執行。

⑥船長離船。

——救助他船任務

①駕駛室指揮,由船長(100總噸以下船舶駕駛員)執行。

②通訊,駕駛員當班時由船長執行,船長當班時由駕駛員執行。

③瞭望,由水手或駕駛員執行。

④係纜作業,由水手執行。

⑤轉移人員,由服務員、舵(機)工執行。

通常,內河小型船舶配員較少,一般隻有 2~3名船員,《船舶應變部署表》的內容應當相對減少,任務也可進行合並。

2.船舶應變演習船舶應變演習是船舶應變部署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船舶應變部署表》進行檢查和完善的一種方式,也是訓練船員熟練掌握應急技能的必要手段。通過應變演習,船舶可以發現在執行安全規章製度方麵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一旦發生事故,隻有訓練有素的船員,完善的應急設施、器材,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以及正確的指揮和良好的群體協作,才能有效實施各種救助措施,保證人命安全和減少損失。

開展船舶應變演習,就是要求船員熟悉並掌握應變知識,精通各自的應變職責,能夠熟練地操作完成指定的應急任務。通過應變演習訓練船員正確使用船上各種應急設備器材,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和檢查,使之處於齊備和良好技術狀態,以便隨時可用。同時,通過應變演練,也能教育船員和乘客,更好地樹立水上交通安全意識、保護自身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中對船舶應變演習做了相應要求,通常救生、消防演習每月(客滾船每兩周)進行一次,防油汙演習每個月進行一次,應急操舵演習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堵漏演習每六個月進行一次,主機失靈、全船失電、人員落水、搜救、碰撞、擱淺、人員傷病、貨物移動演習每年進行一次。內河小型船舶應當結合實際,將船舶應變演習與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相結合,適時開展船舶應變演習。

內河小型船舶《船舶應變部署表》《船員應變職務備忘卡片》範本見附錄二、三。

三、鄉規民約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製,擴大基層群眾自治範圍,完善民主管理製度,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在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除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外,更強調鼓勵船員、村民主動參與和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形成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鄉規民約,將一定範圍內的船舶聯合起來,互為救助對象,建立救助關係。同時,將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和救助責任通過鄉規民約進行廣泛宣傳,約定俗成,作為船舶、船員和村民共同遵守的準則。

(一)形式

在船舶自救互救中,鄉規民約主要體現在《互救公約》《互救承諾》(範本見附錄四、五)《互救倡儀書》等方麵。一般來說,涉及船舶自救互救方麵的民約一般可以以村(居)委會、船舶互助組(安聯組)為單位建立,參與船舶包括運輸船舶、漁船、自用船等,參與人員包括村社幹部、船主船員、應急小分隊隊員和有關的村民。

(二)內容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涉及的鄉規民約,主要規定在船舶自救互救中提倡什麼,反對什麼,以及有關相互約束的條文。船舶自救互救工作倡導的是“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價值取向,反對“有險不救、見義不為”的極端利己主義。為此,在船舶自救互救鄉規民約中,需要明確船舶、船員和全體村民在水上交通安全中的責任,建立起救助關係,一船發生險情或事故時,附近船舶、群眾能自覺、及時實施救助,形成有效的、牢固的船舶救助紐帶。約定內容具體包括:(1)要求船舶、船員、村民自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到安全行船;(2)要求村民積極參加船舶互救小組和水上應急小分隊,參與水上應急救援工作;(3)要求村民掌握正確的自救互救方法,有效參與救助;(4)互幫互助,相互監督,抵製船員違法行為和消極救助行為等。

(三)獎懲

船舶自救互救的鄉規民約需要設置相應的獎勵和處罰條款,目的是鼓勵參與救助,處罰不參與或消極參與救助的船舶或人員,調動船舶、船員、村民參與互救的積極性,提高救助效率。

對積極參與船舶自救互救的船舶、船員和村民,通常采取推薦上級表彰、表揚等形式予以表彰和獎勵,並充分體現因參與應急救助而使船舶或個人財產受到損失獲得賠償的應急補償政策。

對不履行船舶救助鄉規民約的船主船員,一方麵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另一方麵鄉鎮、村社也應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海事機構應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鄉鎮和交通部門還可以停止其繼續從事相關水上生產活動等。涉及刑事責任的還要接受司法機關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