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上司好言相勸,並帶點連哄帶騙的味道。
5.先對別人或別的事情發脾氣,使上司以為你的心情不好,不便違逆你的意思。
交際應酬法
1.找個適當的名義,送禮物給他或他的家人。
2.請上司吃飯、喝酒、打球或玩牌等。
3.到上司家裏拜訪,做客。
4.陪上司到酒廊或舞廳等場所。
5.在喝酒時,似醉非醉地說出你的期望和理由。
以上這些影響上司的權謀,隻是說明一個大致的概況。由於上司和部屬個人性格、年齡、動機上的差異,有些常用的方法未必有效。比如年紀大的員工或任何人麵對年紀大的上司,各種影響的方法雖然常用,但效果卻未必顯著。
向人伸手借錢的詭計
借貸,即向人借錢及借錢予人;所謂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這種借貸方式的好處是,手續簡便,斂財及時,既可為一時遇到困難的個人或家庭排憂解難,密切人們相互之間的關係,又能解某些單位生產經營中的燃眉之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民間借貸近幾年在國家抽緊銀根,銀行貸款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發展較快,並在全國各地蔓延開來。
高利,是民間借款得以實現的重要因素。
人們手中有了錢,總盤算著如何使其升值,讓其多生“崽兒”。有些詐騙分子正是利用了人們的這種“金錢升值”心理,打著“集資辦企業”、“借一還三”等旗號,以高出銀行數倍的利率引誘出借人,甚至煞有介事地宣稱,“有經濟實力雄厚的×××單位作擔保”,騙取人們的信任。有些人在利益驅動下,加之“托兒”們的如簧之舌一陣遊說,便放鬆了警惕。河北一農婦常年在外闖江湖,自稱認識“省裏和中央的大人物”,因而被當地人稱為“大能人”、“女強人”。在前幾年全國彩電緊俏之時,她說可搞到幾千台彩電,以缺資金為名,高利向多人借款。她采取的“擔保”方式是“抵押”,即將自己的一座瓦房分別向多名出借人做借款擔保,半年後,借款將所借款項秘密轉移,然後謊稱做生意虧了本,無力還款,請求出借人“諒解”,且“誠懇”地請出借人到法院告狀,以便變賣其瓦房還債。經法院查明,借款人的房屋僅值3萬多元,而借款高達40多萬元。真是“擔保擔保,‘擔’而不‘保’”。
證物,即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包括查證屬實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這是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據。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最重要的證據是借據,即人們常說的“借條”。人民法院在審查借款案件的起訴時,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書麵借據或必要的事實根據,將被裁定不予受理。而有些民間借貸因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一般都較密切,或出於信任,或礙於情麵,出借人不好意思讓借款人立書麵借據,結果發生糾紛後,借款人說:“未借”或者說“已經歸還”,而出借人又提供不出借據或其他事實根據,法院隻好駁回訴訟請求。還有的雖然立了借據,但借款人在還款時未當麵索回借據,也會釀成後患。
借貸時切記以下幾點:
1.非法的借款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合法的借款關係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為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隻返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同時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並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依法予以製裁。特別應當注意的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7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諸如擅自設立私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及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以非法手段集資等,均係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之列。